第一百七十九条 瓶装容器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二节 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第一百八十条 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确认,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液氨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制“有毒气体”标志。 第一百八十一条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充装液氨槽罐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液氨槽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
2.液氨槽车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
①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②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③新槽罐车无检验合格证和置换证明。 ④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⑤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⑥槽罐内无剩余压力,没有判明槽罐内是否混入其它物质的。 ⑦液氨槽罐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及凹凸不平现象。 3.必须有紧急切断装置。
4.必须有对液氨泄漏时进行紧急处理的装置,如水喷淋装置等。
5.必须有防止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移动的有效措施。
第一百八十三条 装卸前,操作人员要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相关资质或使用单位的相关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 随车必须携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汽车罐车使用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
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以及运行检查记录本等。
第一百八十四条 液氨槽车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规定。
1.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且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2.液氨储罐上应装设压力表、安全阀和液面计等,且灵敏好用。 3.且罐内氨气余压应≥0.3Mpa。
4.新购置的液氨罐车或者检修后的液氨罐车及氮气余压<0.3MPa的贮槽,则必须用氮气置换,并经分析合格,氧含量<1%。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充装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两人进行操作。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持证坚守指定岗位。对新投用的充装设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指导,其他人员必须远离充装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充装站应配备专用防化服、隔离式呼吸器、过滤罐、灭火器等,并确保完好。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照表5-1(详见附件)中的内容逐项检查确认,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逐条认真记录,必须完全符合条件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由工艺装置向液氨存储区输入或输出时,必须对相关工艺管道、阀门、安全附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生产装置运行人员联合确认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接纳或输出液氨。
第一百八十九条 装卸现场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设施和措施。 第一百九十条 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液氨装卸安全 第一百九十一条 液氨装卸时,应对鹤管(充装臂)、密封件,快速切断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泄漏。槽车充装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
第一百九十二条 现场装卸作业时,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装卸安全 操作规程。开关阀门应缓慢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汽车槽车和槽船在装卸液氨时,必须规范接地。装卸工作完毕后,应静置10分钟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液氨汽车、火车或轮船装卸过程中,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在现场,坚守岗位。
第一百九十五条 装卸中随时检查罐槽外观有无鼓包、泄漏、压力、温度急剧变化及其它异常现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严禁超装、混装。液氨装卸时,应注意储罐和槽罐的装载程度,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5%。
第四节 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装卸过程出现脱扣、充装臂断裂、连接法兰呲开等情况大量泄漏时,岗位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站在上风口,立即关闭储罐和槽车的紧急切断阀,同时拨打应急救援电话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毒区处理时应有两人以上进行,并先穿戴氨防护服,携带隔离式防毒面具后方可进入毒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大量泄漏影响周边岗位和居民人身安全时,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向上风向转移。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防护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二百条 液氨存储、装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二百零一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办理相关手续。操作人员经岗前培训合格,方可参加操作。工
程项目验收时,应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第二百零二条 涉及液氨存储、装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百零三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储罐、压力管道、电气设施和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检查及监测。
第二百零四条 在液氨存储和装卸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危险化学品主要品种的特性、危害防治、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
第二百零五条 液氨储存、装卸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加强日常安全教育。
岗位人员应熟悉掌握以下内容:
1.熟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掌握并正确执行储存和装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会辨识液氨储存和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能防范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4.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岗位消防器材;
5. 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处置,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第二百零六条 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或索取液氨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
第二百零七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认真查找液氨储存和装卸环节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要求进行落实,对“薄弱时间,薄弱环节,薄弱地点,薄弱人物”严格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