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涛:二重证据法:疑古与释古之间以近年出土文献研究为例(2)

2018-12-19 21:15

还原和描述,并站在今日的立场对其做出诠释、理解和评价。正是基于此,他对顾氏的形式化的疑古显然有所不满,批评其“疑古之过,乃并尧、舜、禹之人物而亦疑之,其于怀疑之态度及批评之精神不无可取,然惜于古史材料未尝为充分之处理也”。[⑨]不过王国维也意识到,古史的情况较为复杂,它既有“确实性”的一面,也有后人缘饰附会的成分,不可一概而论,故说“上古之事,传说与史实混而不分,史实之中固不免有所缘饰,与传说无异,而传说中亦往往有史实为之素地,二者不易区别,此世界各国之所同也”。[⑩]因此,就古史研究而言,至少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清理其缘饰附会之成分,即“破”和“疑”;二是证明其确实性之原型、素地,即“立”和“信”。这样,就需要对历史记载做出鉴别,判定其“确实性”成分和后人的缘饰附会。而做到这一点,最好的方法就取未经后人篡改、相对可信的地下材料,以与纸上材料相比较,去伪存真,既清除后人之缘饰附会,又证明其确实性之素地,这便是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今人一般只知道王国维是“二重证据法”的倡导者,但往往忽略了其“二重证据法”包括了“补正”与“证明”两个向度,既可证明,也可辨伪,具有“疑”与“信”、“破”与“立”两方面的功用。不过,出于对当时学界疑古风气的拨正,以及所见地下材料的局限,王国维在使用二重证据法时主要局限在“证明”或“立”与“信”上,而对“补正”或证伪则基本没有涉及或重视不够。从这一点看,将王国维的二重证据

法仅仅理解为“‘纸上之材料’与‘地下之新材料’的互相结合,彼此印证”,显然不够全面,在实践上也会造成偏差,忽略甚至排斥了怀疑精神。既然王国维承认历史记载中有后人的缘饰附会,自然就应对其做出辨析、清理,二重证据法正可以发挥其辨伪、疑古的作用。近些年的出土文献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点。 二、二重证据法的应用:证明、证伪与补正 王国维认为二重证据法就是地下之材料与纸上之材料相比较、相结合,在他那里,材料与证据两概念所指并不相同。一切关于古代历史的记载都可以是材料,但却不一定能成为证据,证据总是包含着一定的指向和目的。材料之成为证据,除了其自身的特性外,还取决于它被用来证明什么。王国维主张二重证据,实际是要把地下材料和纸上材料都当做证据,这便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纸上材料记载基本正确、可靠,地下材料可对其作出证明,二者都可成为证据;二是纸上材料记载存在错讹、附会或后人篡改的情况,地下材料证明其有伪,或不可靠,二者也能成为证据;三是纸上材料的记载有缺失、遗漏,地下材料可以对其做出补足或补充,故也能成为证据。从近年的出土文献研究来看,以上三种情况都存在,而尤以第三种情况居多。第一种情况,地下材料与纸上材料指向一致,前者作为证据可以“证明”后者,这是王国维最为重视、也是我们最为熟悉的方法。但需要说明的是,它只是二重证据法的一种应用,并不等于其全部。由于地下材料一般没有

经过后人的改动、篡改,保持着较为原始的面貌,同时又有相对确定的考古年代,故其作为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凭此可以往往判定是非,排疑解难。如王国维《殷卜辞所见先公先王考》一文,即是利用卜辞证明殷代世系,可谓二重证据法之“证明”的典范。受当时风气的影响,疑古派学者往往喜欢怀疑古书为伪,或是将其年代后推,造成了一批冤假错案;而这批冤假错案得以平反,靠的就是地下材料提供的证据。如银雀山竹简《孙子兵法》解决了《齐孙子》和《吴孙子》问题,郭店竹简《老子》推前了《老子》成书年代等。第二种情况,地下材料与纸上材料指向相反,二者作为证据不是证明而是证伪,王国维称之为“纠正”,近年的出土文献研究中也不乏此例。如《大戴礼记·五帝德》、《帝系》记载了以黄帝为始祖的大一统帝王世系,此说被司马迁写进《史记·五帝本纪》,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产生深远影响。当年顾颉刚从“打破民族出于一元的观念”出发,对这一帝王世系提出质疑,认为该说法是战国以来各族不断融合、各国逐渐趋于统一的大形势的产物。“疆域的统一虽可使用武力,而消弭民族间的恶感,使其能安居于一国之中,则武力便无所施其技。于是有几个聪明人起来,把祖先和神灵的‘横的系统’改成了‘纵的系统’,把甲国的祖算做了乙国的祖的父亲,又把丙国的神算做了甲国的祖的父亲。”[11] 顾颉刚对五帝世系的怀疑,主要是根据史书中彼此矛盾的记载,而根据近年出

土的地下证据也可以对这一世系作出“证伪”。上博简第二册有《子羔》一篇,记载子羔向孔子询问禹、契、后稷是否是天帝之子,怀疑这三位其实是凡人所生,只不过其父地位卑贱,不为人所知而已。裘锡圭先生据此分析道:“从《子羔》篇可以看出,在此篇写作的时代,作为大一统帝王世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契和后稷皆为帝喾之子以及禹为颛顼之孙鲧之子等说法尚未兴起……子羔提问时,对禹、契、后稷的出身只说了其父为天帝或为‘贱不足称’的凡人这两种可能,从中也看不到那些说法的痕迹。”“总之,这些说法应该是在进入战国时代以后才兴起的。大一统帝王世系的最后形成当然更晚,大概不会早于战国晚期。”[12]裘先生用地下材料检讨大一统帝王世系,可以说正是二重证据法“辨伪”之例,同时说明二重证据法可以成为一种疑古、辨伪的方法,对纸上记载作出审查、纠正。近年出土的地下材料中虽然有些可以与纸上材料形成对应,说明后者确为先秦古书,但二者相比较,可发现后者经过篡改,有明显“作伪”的痕迹。如《上海博物馆藏楚竹书(四)》中有《内礼》一篇,其内容多与《曾子立孝》等篇有关。除了个别表述外,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内礼》人君人臣、人父人子、人兄人弟相互并举,称“故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不与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故为人臣者,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不与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曾子立孝》则略去了“故为人君者……”、

“故为人父者……”、“故为人兄者……”等内容,将竹简中君臣、父子、兄弟间双向的、相互对待的“爱”和义务关系,转变为臣、子、弟下对上片面的职责,“颇有‘为尊者讳’的意涵”。不过,由于《曾子立孝》保留了“故与父言,言畜子……与兄言,言顺弟……与君言,言使臣……”一段文字,仍依稀可以看到前面曾有讨论君、父、兄职责和义务的内容。所以《曾子立孝》“为人君”、“为人父”、“为人兄”三句应是在后世流传中被删除了,而被删除的原因可能与后来儒家君臣父子关系被绝对化,竹简要求君臣父子互“爱”、互“礼”的观点显得大逆不道、难以被接受有关。[13]《汉书·艺文志》有“《曾子》十八篇。注:名参,孔子弟子”,此书以后失传,但《大戴礼记》中保留有标有“曾子”的文章十篇,分别为《曾子立孝》、《曾子立事》、《曾子本孝》等。随着竹简《内礼》的出土,学者往往以二重证据法为据,认为《大戴礼记》的“曾子”十篇即来自《汉书·艺文志》的《曾子》十八篇,是可靠的先秦典籍。以往将其视为伪书,打入冷宫是疑古过头的表现。但我们在做出以上结论时,是否也应考虑到现存的“曾子”十篇中可能也存在类似《曾子立孝》这样被删改、作伪的情况?我们在“走出疑古”的同时,是否也应保持一种怀疑的精神,需要对文本做出审慎的批判和检讨?今日一些学者在考订古书时往往只在“不伪”、“有渊源”上用心,而对其明显违背事实、互相矛盾的内容却有意回避或视而不见,这是否也是矫枉过正,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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