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5)

2018-12-19 21:37

加大石化、印刷、制鞋、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产品,严控生产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制订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技术规范,推动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示范项目建设。严格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加强干洗行业干洗溶剂使用管理。逐步实施产品卷标制度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禁止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非环保型建筑涂料,倡导消费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

(三)全程监管,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1.严格实施重金属污染分区防控。

按照分区指导、分级防控的原则,划定三级重金属污染防控区,实施重金属污染分区防控的环境管理政策。一级防控区(重点防控区)要坚持治旧和控新并重的原则,重点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的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严格控制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强化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管和治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二级防控区(优化调整区)要按照循序渐进、防治结合的原则,提高重点防控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加强现有重污染企业的清理整顿,逐步推动受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三级防控区要处理好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对矿山开采的环境保护力度,严格防范水源地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重金属污染风险。到2015年,全省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实现零增长。

2.严格重金属项目环境准入。

优化涉重金属工矿区、产业园区和污染企业的布局,禁止在江河源头、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区内建设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一级防控区(重点防控区)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建设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通过区域削减腾出排放总量,实现增产减污。严格执行重金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后评估制度,加强电镀、化工、制革、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重点防控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基地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的环保验收,强化对涉重金属污染的上市公司的环境管理和后评估。

3.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力度。

加大重点防控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力度,坚决关停取缔淘汰类重污染企业。加大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的整治力度,依法关闭并拆除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大力开展铅锌冶炼、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铅酸蓄电池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妥善处理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加大矿山污染综合整治力度,逐步解决各类尾矿库等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开展受重金属污染的典型工矿用地、农田及蔬菜基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和修复示范。

4.提升重金属污染监管能力。

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能力建设,重点提升一级防控区(重点防控区)内环境监测站的重金属污染监测能力,提高重金属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预警应急体系。

(四)提升能力,确保固体废物安全处置。

1.优先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加快推进区域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达45万吨,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理处置。完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升级改造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健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区域综合性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拆解利用设施建设,提高电子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台账上报制度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监管,严禁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完善危险废物跨区转移机制,建立完善危险废物交换网络和转移监控网络,逐步对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电子标签管理,到2015年,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转移、经营、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2.大力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因地制宜,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各地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体系建设,扩大其辐射范围至周边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引导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开展污泥稳定化处理或脱水设施升级改造。珠江三角洲地区优先建设集中式污泥处置设施,粤东西北地区因地制宜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置。到2015年,全省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对污泥处置的监管,实施污泥申报登记和转运联单制度,严格执行严控废物处理许可管理制度,防范二次污染风险。将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保障污泥处置资金投入,确保污泥得到安全处置。

3.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加快各地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体系建设,到2015年,除汕尾、潮州、云浮外,其余各市均建成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体系,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年处置能力达200万吨。大力推进工矿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加强尾矿综合利用,2015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加强对现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切实推进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园区化发展,实现集中治污、集中管理。

4.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重点推进县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县县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完善垃圾清运设施建设,探索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加大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力度,以广州、深圳市为试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初步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加强简易垃圾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逐步停止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推进餐厨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建设。

(五)强化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

积极开展噪声达标功能区建设,不断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范围,提高功能区夜间噪声达标率。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应在“十二五”期末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应配置建设隔声屏障;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查施工噪声超标行为;严格控制生活噪声污染;深化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依法关

停、搬迁和治理噪声污染严重企业,查处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扰民行为。完善噪声污染监测监管体系,提升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五、加强农村生态保护,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一)城乡统筹,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水平。

1.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农村环境管理的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探索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提升农村环境监管水平。

2.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

全面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逐步建立水质监测制度。积极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逐步减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点)数量,实行集中保护;扩大城镇市政统一供水范围,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原则上全部纳入城镇统一供水范围。强化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3.强化农村重点环境问题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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