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发电厂人身伤亡事故十项工作规定 Q/YD-212.014-2008
量空气中的含氢量低于0.4%时方可允许开工。
5.2.6 对盛装过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进行焊接或切割,应先用蒸汽冲洗,冲洗时间不应少于10分钟。直至容器表面温度高于100℃后,再用小苏打或烧碱溶液冲洗,在确认容器冲洗干净后,方可开始工作。施焊或切割时,容器盖口必须打开,工作人员严禁站在容器的封头部位。 5.3 热力设备工作
5.3.1 在锅炉升炉期间或燃烧不稳时,不可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 ,必须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
5.3.2 冲洗水位计和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应缓慢小心,工作人员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或门后,并看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5.3.3 锅炉吹灰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吹灰期间,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禁止打开检查门 。? 5.3.4 运行中需要对热力设备部分解列,进行检修工作时,必须在工作票安全措施栏上注明把检修设备从水、汽、风、油、煤、烟、气、电等各方面运行设备或系统中可靠隔绝的安全措施,悬挂警告牌,并按《发电厂安全钥匙技术规范》要求上锁。
5.3.5 热交换器检修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内,应将热交换器和联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隔断,所有被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悬挂警告牌。? 5.3.6 运行值班人员只有在确认热交换器的联络门可靠隔断,疏水门、排气门已全部且全行程打开,疏水口、排气口已没有水汽排出;热交换器的水侧、汽侧压力已到零时,才能办理热交换器检修工作许可手续。?
5.3.7 检修人员只有在现场检查确认热交换器的疏水门、排气门已全部打开,蒸汽和热水已全部放尽,检查现场情况符合安全要求时,方可开始工作。当松开法兰螺丝时应按照先远后近的原则,同时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免残余水汽冲出伤人。?
5.3.8 密闭的压力容器在没有打开通大气阀门时,严禁进行任何解体工作,防止可能出现的因虹吸作用存留的介质在虹吸遭到破坏后突然涌出而伤人或污染环境。
5.3.9 在给水泵解体检修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检查进出口阀门确已关闭,然后将泵体放水门打开,放尽残余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
5.3.10 锅炉停炉后进入炉内进行紧急抢修,进入炉内抢修前,必须查明燃烧室内确实没有悬挂大块焦渣,没有积存着热灰和焦渣,测量高温设备的温度降低到安全温度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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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穿戴好防灼伤、烫伤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才能进入。当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超过60℃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
5.3.11 进入设备容器、疏水沟道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采取防止邻炉蒸汽、高压疏水、事故放水、定期排污等通过联络母管排入工作地点的可靠措施。与工作地点关联的阀门,必须严密关闭,与其相通的管道必须加堵板隔绝,悬挂警告牌,并按要求上锁。当沟道和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入内进行工作。 6 防止中毒窒息事故工作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进入设备内、容器内、烟道内、坑井内、沟道内、船舱内、密闭室等受限空间进行作业,应事先进行工作风险分析,履行许可审批手续,方可开工。
6.1.2 工作风险分析由工作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填写,提出工作班成员在受限空间作业期间确保人身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经设备管辖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作为工作票的附件,由运行值班人员负责许可。确保工作人员在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的各项措施由工作负责人组织落实。
6.1.3 在设备内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不准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场所相关的交叉作业。如果作业环境、工艺条件发生变更,应重新填写工作风险分析,并履行审批许可手续方可工作。 6.1.4 在受限空间内或环境温度较高的工作场所内作业,工作人员应定期轮换。 6.1.5 发电厂控制室或值长室应配有正压式防毒面具。扑灭电气设备、电缆、输煤皮带火灾时,应使用正压式防毒面具,以防灭火人员吸入烟气中的一氧化碳、氯化氢、二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或窒息。 6.2 受限空间作业
6.2.1 在设备内受限空间工作前,应先检测空气中含氧量不能低于18%(应在18%~23.5%范围)和有害气体含量不超过规定值,或采用小动物(白鸽、白鼠、兔子、鸡鸭等)试验法测试。
6.2.2 工作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内测量数据前,必须先对内吹风15分钟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测量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及时作好记录。
6.2.3 受限空间内的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粉尘浓度等数据,由工作负责人负责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分析表内。运行值班人员只有得到设备管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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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的“符合开工条件”的审批意见后,方可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6.2.4 进入设备内或受限空间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安全照明,熟悉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6.2.5 设备内、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在设备出入口处设专职监护人,监护人应坚守岗位。监护人和作业人员应事先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经常保持联系。监护人应在工作前、后清点工作班成员人数一致。
6.2.6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监护到工作人员的全过程作业,并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6.2.7 只有在设备内、受限空间内的工作条件完全满足安全要求,如设备大小修时完全开放的受限空间,经设备管辖部门负责人同意,监护人才可以进入设备内作业区进行监护。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在设备的出入口的人孔门处悬挂“设备内有人作业,严禁关闭”警告牌。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后,工作负责人负责收回警告牌。
6.2.8 每日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受限空间作业环境、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经核实无误方可开始工作。
6.2.9 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工作前,掀开盖板后,应自然通风一段时间后方可下井工作。 6.2.10 在容器、油箱、管道等处工作时,禁止用氧气吹扫设备和用氧气吹风。
6.2.11 不允许在金属容器内、设备内等受限空间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作业。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电焊或切割作业,应设置强排通风装置,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 6.2.12 进入原煤斗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事先进行工作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经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工作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绳索的一端交由专职监护人勾挂在牢固物体上。
6.2.13 在设备内受限空间作业全部结束后关闭人孔门之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检查所有工作票已全部终结,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所有工作班成员已全部撤离,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三方共同前往工作地点确认没有人员、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 6.3 有害有毒气体
6.3.1 凡在有粉尘、有害有毒气体或环境恶劣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在设备、容器的出入口处装设强排通风、除尘装置。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
6.3.2 在受限空间或封闭的发电机内进行涂漆、包扎绝缘、衬胶等工作时,除工作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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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外,至少应打开一处断面足够的通风口,并应进行强排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干砂等消防器材,严禁明火。
6.3.3 凡密闭容器和管道等设备使用过氮气等惰性气体进行防腐保养后,在进入之前应先充分通风换气,进入工作前必须进行空气中氧含量测定或小动物测试;如必须进入氮气等惰性气体浓度超标的环境进行抢险作业,必须使用正压式呼吸器。
6.3.4 装有六氟化硫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必须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工作人员进入六氟化硫配电装置室内,必须先通风15分钟,并用检漏仪测量六氟化硫气体含量。不准在六氟化硫配电装置的防爆膜附近停留。
6.3.5 在六氟化硫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应安装能报警的氧量仪或六氟化硫气体泄漏报警仪,在工作人员入口处也要装设显示器。这些仪器应定期试验,保证完好。
6.3.6 进入六氟化硫配电装置低位区或电缆沟进行工作时,应先检测空气中含氧量不低于18%和六氟化硫气体含量不超过规定值,防止六氟化硫气体泄漏,造成工作人员缺氧窒息。 6.3.7 工作中,如检测仪器出现报警或发现缺氧,闻到有刺激性气味,有恶心、胸闷、头晕等感觉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工作负责人应组织指挥作业点人员迅速离开现场,撤至有新鲜空气的环境中。
7 防止起重伤害事故工作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起重工作人员应经国家有关部门特殊工种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起重工作人员应熟悉并执行起重搬运方案和起重安全措施。起重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7.1.2 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严禁任何人在吊物上站立或行走。吊运物件时,吊载物不得从其它作业人员上空通过。
7.1.3 在用链条葫芦吊起的部件下进行工作时,必须将手拉链扣在起重链上,并用支架将吊件垫稳。
7.1.4 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进行露天起重作业。
7.1.5 现场工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站在安全地方,防止被吊物件坠落伤人。? 7.2 起重作业
7.2.1 起重机械设备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维护。起重机械的制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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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位、联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灵敏可靠。
7.2.2 起重机用钢丝绳、纤麻绳(麻绳、棕绳、棉绳)、吊钩、卡环、吊环等,应按规定周期进行定期试验并符合要求。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不准超过其规定值。
7.2.3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当工作荷重超过起重设备铭牌荷重90%以上时,必须事先制定起吊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不准使用。
7.2.4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有施工方案和技术方案,并经核算符合设计要求。
7.2.5 起重作业应由一人按起重行业规定的指挥信号、手势进行指挥。开车前应响铃或鸣警,闭合主电源时,应把所有控制器手柄回到零位,作业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作业中对于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都必须立即执行。
7.2.6 起重设备工作中严禁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先断开电源,然后进行检修。电动起重机工作中遇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断开。
7.2.7 开动桥式起重机前,必须注意轨道两侧和地面上人员的安全,应先按警铃信号,然后推上开关开动行车。吊物所经过路线的下方如有人时,应警告其迅速躲开,方可行驶。 7.2.8 移动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停止吊机回转范围内的其它作业,并对起吊现场采取隔离警示措施。?
7.2.9 吊运物件时,要使用有防止脱勾装置的吊勾或卡环。吊物必须绑牢,起重机械与吊物重心应找正,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
7.2.10 当吊物离地面0.15米左右时,应暂停升高,查看变幅、支腿等各部有无异常现象,然后视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升高。起重设备在生产区域内作业时,不准在电缆沟、地沟盖板上撑支腿。
7.2.11 起重设备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滞留,施工作业需要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起重操作现场的工作岗位,行车、吊车起吊重物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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