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发电厂人身伤亡事故十项工作规定 Q/YD-212.014-2008
9.5.2 酸碱系统检修前应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确已执行,严格按要求穿戴整齐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在衬胶管道、酸管道及防腐容器上进行电火焊作业,如必须进行时,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排尽气体及铲掉衬胶层后进行,焊、割时不断地用水冷却等。对存有残余盐酸的罐体,应先冲洗干净,并将盖口打开,方准许焊接。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进行紧急抢修时,应使用正压式防毒面具。
9.5.3 在锅炉等设备使用盐酸(HCl)、氢氟酸(HF)酸进行化学清洗时,现场必须保证照明充足、道路通畅,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分开,并将电源控制板设置在远离清洗系统、且便于操作的位置。清洗前准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劳保用品,操作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9.5.4 酸洗系统的法兰、焊接头等容易泄漏部位,应用塑料薄膜包扎好,以防酸液泄漏飞溅伤人。所有重要部位如酸泵、阀门、加药点都要设置专人值班。
9.5.5 酸碱罐周围应设围栏及明显的标志。酸洗作业现场挂酸、碱危险标志,禁止烟火,现场配备消防器材,备有被酸、碱烧伤的急救药品。配制酸、碱的人员应穿戴耐酸碱工作服,戴耐酸碱手套、口罩、防护眼镜。酸洗过程中排出的废液应作中和处理,防止对环境及人身产生危害。
9.5.6 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以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送医务所急救。当浓酸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然后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9.6 抗燃油
9.6.1 抗燃油属有毒或低毒物质,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注意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勿使油品进入眼中和口中。若油品进入眼中,应立即用清水冲洗,再滴入眼药或尽快请医生处理,若油品进入口中,应及时吐出,用水漱口并请医生检查。接触抗燃油时,应带耐油橡皮手套。皮肤切勿直接接触抗燃油,若皮肤不慎接触油品,要用石油溶剂洗净,再用肥皂清洗。 9.6.2 抗燃油对电缆护套(如聚氯乙稀材料)和一般的油漆有破坏作用,只要上述材料接触液体时(不管时间长短)都会软化和起泡,应立即清洗侵蚀处并查明损坏程度。 9.7 六氟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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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六氟化硫新气中含有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六氟化硫新气的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钢瓶中引出六氟化硫气体时,必须用减压阀降压。装有六氟化硫气体的钢瓶应避免靠近热源或受阳光曝晒。使用过的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应关紧阀门,戴上瓶帽。 9.7.2 户外设备充装六氟化硫气体时,工作人员应在上风方向操作;室内设备充装六氟化硫气体时,要开启通风系统,并尽量避免和减少六氟化硫气体泄漏到工作区。要求用检漏仪做现场泄漏检测,工作区空气中六氟化硫气体含量不得超过1000μg/L。
9.7.3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安装室与主控室之间要作气密性隔离,以防有毒气体扩散进入主控室。设备安装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系统,通风量应保证在15分钟内换气一次,抽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设备安装室底部应安装六氟化硫浓度报警仪和氧量仪,当六氟化硫的浓度超过1000μg/L、氧量低于18%时,仪器应报警。工作人员不准单独和随意进入设备安装室,进入设备安装室前,应先通风20分钟,不准在设备防爆膜附近停留。工作人员在进入电缆沟或低位区域前,应检测该区域内的含氧量,如发现氧含量低于18%时,不能进入该区域工作。如发现气体中毒性分解物的含量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气体净化处理、更换吸附剂、更新六氟化硫气体、设备解体检修等。
9.7.4 全封闭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体外逸时,所有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并采取强有力通风,换气控制不得少于15分钟一次。若故障时在场人员被外逸气体侵袭,应立即脱掉工作服,送医院诊治。事故发生后4小时之内,任何人员进入室内必须穿防护服、戴手套及防毒面具。4小时后进入室内清扫现场时,工作人员必须采用上述安全防护措施。 9.7.5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解体检修前,用干燥氮气对残余六氟化硫气体置换2次以上,残余气体应经吸附剂或用10%氢氧化钠溶液处理后排放到不影响人员安全的地方。设备解体时,工作人员应穿戴防护服及防毒面具,设备封盖打开后,应暂时撤离现场30分钟。在取出吸附剂、清洗金属和绝缘零件时,检修人员应穿戴全套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用吸尘器和毛刷清除粉末。 9.8 高压气瓶
9.8.1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不准吸烟,不准堆置可燃物,不准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仓库内必须设置消防设施,采用防爆照明,通风良好。?
9.8.2 不准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瓶储存于同一个仓库。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
9.8.3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乙炔气瓶应涂白色,氮气瓶应涂黑色,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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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气瓶在保管和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防止涂色层脱落造成误充气。 9.8.4 在同一工作地点,最多只允许放置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可靠固定,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10 防止车辆伤害事故工作规定 10.1 一般规定
10.1.1 发电厂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如交通安全委员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企业所有的车辆、船只加强管理,对驾驶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交通安全应与安全生产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10.1.2 发电厂车辆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
10.1.3 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对车辆、船只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10.1.4 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对考试、考核不合格或经常违章肇事的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10.1.5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规定,树立良好社交风气,倡导文明酒风,杜绝酒后驾驶车辆。
10.1.6 严禁疲劳驾驶车辆。企业工作人员工作任务繁重或加班后身体状况和精神不佳情况下不得驾驶车辆。
10.1.7 严禁超速行驶,各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速驾驶车辆。
10.1.8 长途运输(大车350公里,小车500公里)时,必须配备两名司机驾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长途驾驶换班后,司机应到公路服务站、休息点强制休息不少于20分钟。
10.1.9 因工作需要兼职驾驶汽车的人员名单,由本企业交通安全委员会审查,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非专职司机单程驾驶不得超过100公里,单程超过100公里时,必须安排专职司机驾驶。 10.2 厂内交通
10.2.1 发电厂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必须实行“准驾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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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企业车辆。落实责任制,对所管辖车辆和驾驶员能够进行安全有效制约。
10.2.2 厂内小型货车、翻斗车、铲车、自卸车、吊重汽车等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载人(包括操作室)。
10.2.3 机动车辆只有在运载生产需要的物资时才允许进入生产厂房内,并且行驶时车速不大于每小时10公里。
10.2.4 发电厂升压站内通往户外电气设备区域的通道上,应设置移动式栏杆,上面可标注“未经许可,禁止车辆进入”或“生产重地,高压危险”等警告语。任何车辆进入高压设备场地内,包括检修车、工程车、大小货车、电试车、起重车以及外来车辆等,均应征得当班值长许可,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安全距离不够,带电设备对车辆高点放电。进入升压站内作业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10.2.5 各种车辆和起吊设备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
10.2.6 生产现场内部使用的特殊车辆,如微型工具车、机械运输车、吊车、电瓶车、翻斗车、铲车等机械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年检,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发机动车辆牌照。 10.2.7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发证和每两年一次复审。驾驶员应按准驾车类驾驶,其它车种不得混开,并在企业范围指定区域内行驶。 ?
10.2.8 生产现场使用的铲车、翻斗车、电瓶车等,因工作需要装运重量轻而体积大的特殊物件遮挡驾驶员正常视线时,应预先制订保证安全的特殊运输方案和措施,如设专人指挥,采用慢速(时速不大于5公里)倒车行驶等。
10.2.9 翻斗车的制翻装置应可靠,卸车时车斗不得朝有人的方向倾倒。
10.2.10 叉车、铲车等厂内使用的特种车辆必须定期检验合格。车辆启动、转弯前应鸣笛示警,搬运货物时,必须保证驾驶员能看清车辆运行前方的情况,严禁车辆运行时驾驶员接听电话。
10.2.11 叉车应避免快速启动、急转弯或突然制动。在转弯、拐角、斜坡及弯曲道路上应低速行驶。倒车时,不得用紧急制动。
10.2.12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没有限速标志的发电厂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
10.2.13 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与车之间的前后距离不能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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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4 发电厂(公司)内道路上应在显眼、清晰的位置按规定设置限速交通标志。应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就餐时间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与主干道衔接处标划出人行横道线(斑马线),行车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必要时设置减速栏,实行强制性减速。? 10.3 车辆行驶
10.3.1 机动车行驶至有人看守路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0.3.2 机动车行驶至积水路段、无人看守路口或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10.3.3 机动车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10.3.4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米以内时,机动车应停止行驶。?
10.3.5 遇有特殊情况和执行特殊任务,如长途运输、大雨、大雾、雷电、山路、窄路、险路等,单位调度员、安全员应讲明各种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方面的全面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10.3.6 雨中行车时,应使用刮水器,禁止滑行并尽量避免猛打方向盘和紧急制动,发现工作不良应停止行驶进行检查排除。大雨或久雨后,应注意道路变化,尽量在路中行驶,会车减速或暂停时不要太靠路边土路。雨雾较大、视线不清时,应选择安全地点暂停,开小灯和尾灯,放置警告牌。?
10.3.7 下坡行驶时,驾驶员要思想集中,判断准确,认真操作并随时做好停车准备,时刻注意制动器作用是否有效。根据坡度情况选择适当档位,万一脚制动器失效,应马上越级换入低速档,利用发动机制动作用和手动制动器控制车速。
10.3.8 超车时,应按规定进行,超车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不准强行超车,不得超车后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以防车辆失控碰撞他车或路边行人、树木等。?
10.3.9 行驶中不准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打手机或一边查看、发送手机信息。必要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靠右暂停,电话联系结束后,再集中精神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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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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