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权的授予与行使、行政程序的创设 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A.内容特征:研究对象的确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内容的相对易变动性;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这两种法律规范;B.形式上的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数量多。
三.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法制、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一)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制度,即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的静态结构和动态运作状况。我国法制建设的方针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依法行政:
A.意义:第一,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是实现行政目的的重要保障;第三,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第四,是维护行政主体形象的重要举措; B.我国依法行政的愿景:第一,行政主体的职能和权限明确,并能够严格依照法律授予的行政职权和范围从事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的管理;第二,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共鸣、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第四,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一员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
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诚信;第五,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第六,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第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C.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第二节.税务行政法律关系
一.涵义:是指由税务机关设立并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税务机关与其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
(一)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它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征税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税务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税务行政组织。
A.特征:第一,其必须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第二,必须是享有国家征税权利,能够实施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第三,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第四,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B.种类: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2.相对人:是指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被税务行政主体管理的一方当事人。
A.特征:第一,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身份具有相对性;第三,相对人范围广泛; B.种类:第一,具有双重身份的国家机关;第二,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外国组织;
(二)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
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三)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目标或对象,也是权利和义务的媒介或者载体。 第三节.税务行政行为
一.概念:是税务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税务行政管理的目的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并产生法律效果的活动;
二.特征:法律的执行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公定性;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强制性; 三.种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为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某一具体行政相对人的,其范围很广,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复议和行政征收等;
2.区别:A.抽象行政行为在功能上是设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在功能上则是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抽象行政行为只是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法律前提和可能性,而具体行政行为要使之成为现实;B.抽象行政行为是创制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立法性活动,它先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性活动,它是晚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
3.两种活动的程序是不同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按照规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则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
4.抽象行政行为所创制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可以反复适用于不同的对象。而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某一具体当事人的某一具体事项,只是一次性有效。遇到新的事项,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的是广泛而不特定的对象,具体行政
行为通常针对特定对象;
5.抽象行政行为所创制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在其后发生的事项具有拘束力,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对在其之前的事具有拘束力;
6.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而对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其自身内部的管理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严格受到限制的行为;可以由税务机关自己选择的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前者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申请就可以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对违法违章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等;后者是指必须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如申请发售发票等;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才被认为合法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则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不作要求。大多数行政行为都属于要式行政行为;
(六)有利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它是以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对相对人有利为标准的; 四.税务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一)内容:是指税务行政行为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处理,影响其权利、义务的一种活动。可分为以下几种: A.设定权利和义务; B.实现权利和义务;
C.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 D.确认和恢复权利与义务;
(二)效力: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无论其是否合法,只要没有被依法撤销,就推定为合法,与行政行为有关的相对人必须遵守或服从。而且,没有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都不能要求变更,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就会产生约束和限制,要求他们严格实现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如果生效行政行为的实施产生阻碍时,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税务行政行为的要件
(一)成立要件:A.税务行政行为的主题必须是依法或依授权享有行政职权的税务机关,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资格要件;B.税务行政行为是行使税收行政权的行为,这是税务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C.税务行政行为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税收执法文书,这是税务行政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D.税务行政行为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相对人的权益,即能够产生法律效果,这是税务行政行为成立的功能要件;
(二)生效要件:A.即时生效;B.受领生效;C.附条件生效;
(三)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第三章 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A.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B.是要式行政行为;C.是授益性行政行为;D.有特定的审查批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