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审理的具体制度不同。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书面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开庭审理和合议制度等;
F.审查的法律依据范围不同。在行政复议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只能作为参照; G.审理的程序不同。前者具有行政程序的特征,又具有司法程序的特征,属于“准司法”程序,较为简便易行;后者的程序属于司法程序,程序严格;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衔接
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衔接有三种情况:A.行政复议前置。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B.选择复议。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的,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C.行政复议终局裁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赔偿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点; 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
(一)概念:税务行政复议,就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二)原则
A.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a.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b.一级复议制原则;c.书面复议原则;
B.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有规则:a.前置复议;b.双重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