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将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缴库的行为;
(七)拍卖、变卖抵缴:是税务机关将查封、扣押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 四.实施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程序问题;(二)措施的解除问题;(三)标的的确定问题;(四)人权保障问题;(五)清偿顺序问题;
第三节.其他税收保障措施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三)税收优先权; (四)纳税担保,包括纳税担保、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 (五)代位权;
次债务人(被告) 到期债权债务关系
行政相对人(第三人) 税务机关(原告) 民事诉讼关系
民事诉讼关系
(六)撤销权;
第六章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第一节.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性
行政相对人(被告) 受益关系
受益人(第三人) 税务机关(原告) 民事诉讼关系
民事诉讼关系
(一)概念:一般认为,证据是指一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二)特性
A.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B.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C.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二.证据的分类
(一)法定种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现场笔录等七种; (二)学理分类:
A.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出自于证据形成的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间接地从原始材料派生而获得的证据;
B.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人证;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证据;
C.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说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证据不能直接说明案件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通过综合分析判断才能案件事实的证据; D.本证和反证:本证是能够用以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反证是能够用来证明待证事实不成立的证据;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是税务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询问、调查、记录、复制、调取、保全、进行鉴定等方式,取得有关证据材料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收集证据时,在执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
一.不同的书证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也各不相同,只有完整地加以收集才能反映出案件的全貌,故对书证不宜采用抽样取证方式;
二.税务稽查底稿是基于对当事人各类书证原件进行归类,节录的基础上形成的资料,并经当事人核对签章(签字),完全符合有关书证的特征要素,故其属于书证的一种形式,应严格制作;
三.一般而言,税务机关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未经告知有关当事人而录取的有关声像资料如果不涉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四.提取计算机作为证据应慎重考虑、慎重采用;
五.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鉴定、取证; 六.在对发票进行鉴定时,鉴定程序应当规范,鉴定文书内容应当完整; 七.税务机关除发票鉴定权之外,并无其他鉴定权; 第三节.证据的审查和事实认定 一.对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 A.取证的主体是否合法;
B.证据的去的程序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情形;
C.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D.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情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被查对象有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正热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查对象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被查对象不利的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材料;证据被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二.不同证据种类的证明效力
A.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只做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B.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C.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D.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E.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F.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G.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H.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I.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七章 税收的刑法保障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各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各种方式不履行纳税义务,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或者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偷税行为采取的手段包括下述四种: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制度,又包括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3、211、212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