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分:
A.行政确认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为。行政确认是对已有权利的认定,而行政许可则是一项新的权利授予; B.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调控范围和实施目的不同。行政许可的调控范围通常限于带有稀缺性或国家需要加以严格控制的事项。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经行政确认,处于更加确定、有序的状态,以利于更好的处理尸体权利义务关系,行政确认的调控范围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进行记载的事项;
C.其在行政机关的审查程序和权限上也有很大不同。行政确认的审查并不依《行政许可法》实施,而是依据相关的规定实施,主要是形式审查; 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A.便民原则;B.信赖保护原则;C.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节.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内部办事机构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截止2009年初,经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共有四项,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实施程序:事项的公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与延续; 三.几项便民措施 A.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B.“一个窗口”对外;
C.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A.主要内容: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重点是对行政许可过程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事后监管,确保其履行被许可人的特定义务;对被许可人之外的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以确保其先依法取得许可再从事须经许可的活动;
B.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终止行政许可(暂时停止);撤销行政许可;
第三节.税务非许可审批
对税务非许可审批可以界定为: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前已经设立,《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因税务行政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认定,允许在一定时期内暂按原有规定执行的税务行政审批。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处罚
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对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行为所实施的处罚,我们称之为税务行政处罚; 二.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它主要包括:1.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2.必须由税务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3.必须有法定依据;4.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者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应,才能为相对人所接受,才能使税务行政处罚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手段,通过行政处罚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税法,才是真正的目的;
(五)监督、制约原则。它包括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种类和设定
(一)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产;暂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二)设定:设定行政处罚,是指有权创设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所作出的最初的、基本的规定。目前,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 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题和处罚相对人
(一)主体: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二)相对人及其权利:相对人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对象,即实施了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其享有的权利包括:A.知情权;B.陈述权和申辩权;C.申请听证权;D.拒绝不正当的检查和处罚权;其他法定权利,如回避申请权、提供证据的权利、检举控告权等;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A.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B.共同管辖与指定管辖;C.移送管辖; 三.几个适用问题:
A.避免重复处罚规则;B.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规则;C.处罚时效规则;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实现等规则。行政处罚程序是实现行政实体内容保障,是实现实体内容的有效手段。同时,行政处罚程序能够在行政权力与共鸣权利之间构筑平衡与协调。税务行政处罚基本程序主要有两种,一是简易处罚程序,二是一般处罚程序;
(二)简易程序:
1.适用:A违法的事实确凿;B。有法定的依据,仅对公民(包括个体户)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 2.顺序和要求:
A.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B.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告知即将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 C.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D.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由其签收; F.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三)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税务机关的复核----审理----作出决定; 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提出听证申请。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标准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处罚的案件;
(二)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时间并通知当事人。税务机关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会公告; (四)举行听证会;
(五)移交听证材料;
六.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它是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过程中的一种特定的审理方式,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行政处罚规定的复杂、重大案件应由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体现。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当场收缴罚款。A.20元以下;B.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C.交通不便,当事人去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要求的;
(二)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罚款;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一是税务机关实施;二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税收违法行为概述
(一)概念:从广义上讲,税收违法行为指各种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税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违反税法,但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还包括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行为。从狭义上将,税收违法行为特指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税务,依据税法应受到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这里指狭义的;其特征主要表现在:A.税收违法行为是违反税法的行为;B.具有税收危害性;C.是依据税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认定
A.是否是税收违法行为责任主体; B.税收违法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C.是否存在违反税法规定,给税收造成损害的情形; D.是否属于税法中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