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制度汇编(改)(7)

2018-12-19 23:35

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高陵姬家至临渭辛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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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段认可制”实施指导意见

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高陵姬家至临渭辛市项目

“试验段认可制” 实施指导意见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高陵姬家至临渭辛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照陕西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要点》和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在本项目实施“试验段认可制”,为确保各单项工程施工试验段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试验段是指每一个单项工程,在开工前,从技术培训、技术交底、材料进场、施工工艺、技术要求、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后,制定的试验段施工组织设计。按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技术要求先完成样品工程,随后对样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比,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然后进行试生产,待施工工艺和质量满足要求后正式批量生产。

第三条 试验段按照“预防为主,先行试验”的原则,对试验段的各项工艺、技术和质量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佳工艺,建立样板工程,以指导后续工程批量生产,预防和纠正后续批量生产中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

第四条 实行试验段,从工序上以分项工程质量保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单位工程质量,以单位工程质量保本合同段总体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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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试验段以施工标段的单项工程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凡未经试验段认可的单项工程,一律不得批量生产。

第二章 试验段的评价标准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和有关规范、合同文件等。

第七条 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公路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第三章 实行试验段的工程范围

第八条 路基工程:软基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结构物台背回填、路基填筑、旧路基拓宽*。

第九条 涵洞工程:圆管涵、盖板涵、箱涵、倒虹吸的接长和新建;通道的接长*和新建。

第十条 桥梁工程:基础、墩台身*、梁板预制与安装*、新旧梁板连接*、上部结构现浇*、桥面铺装及凿毛、防水层、防撞护栏、伸缩缝安装、橡胶支座安装及更换、旧结构物加固补强*、跨线桥拆除。

第十一条 路面工程:底基层、基层*、下封层、沥青砼下面层、中面层、上面层*、中(侧)分带、水泥砼路面。

第十二条 防护工程:挡墙、护坡。

第十三条 排水工程:边沟、排水沟、盲沟、渗井。 第十四条 绿化工程:种树、树木移植、种植草木边坡整修。 第十五条 交通工程:防撞护栏、标志、标线、防眩板。 第十六条 房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砼预制、安装、装饰工程。

第十七条 机电工程:电缆埋设、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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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上述工程项目中:带*的为A类分项工程,其余的为B类分项工程。

第四章 试验段实施过程中各单位的职责

第十九条 试验段评价责任体系应坚持“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参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分别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主体,是单项工程试验段认可的直接责任单位,对完成的试验段工程进行自我评价,编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材料及其性能、施工机械及其规格数量、施工工艺、技术指标、自检资料、质量保证措施、相关施工技术参数、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监理驻地办承担A类分项工程的初评和B类分项工程的终评责任。提交试验段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抽检资料、评价报告。监理评价报告包括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工作方法和主要监理内容。

第二十二条 总监办承担A类分项工程的终评责任。负责组织召开现场会或邀请专家评审等措施来评价试验段工程的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工程,其工艺技术是否可以推广。终评通过后下达指令,开始批量生产。

第五章 试验段的实施程序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确定的单项工程内容,按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对每个单项工程的试验段工程制定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编制试验段开工报告报驻地办,报告内容主要阐述试验段施工组织设计。除写明单项工程的工程特点、工程部位等内容外,应重点阐述试验段位臵、试验时间、人员、设备、材料准备情况,以及施工工艺,技术培训、技术交底及质量控制措施等,报监理驻地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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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监理驻地办对试验段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进行认真审核,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目标和监理责任人,书面指令施工单位开始实施试验段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操作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操作程序和有关技术指标,修正完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驻地办必须对试验段工程全过程旁站,做好相应纪录。对试验段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可行的调整处理方案,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试验段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工艺和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提交总结报告,监理驻地办组织进行检测,验证施工工艺的可靠性、合理性,提出改进意见,形成评审报告。对于A类分项工程须报总监办进行终评。试验段经监理抽检未达到合格工程标准的不得上报或正式施工。不合格的试验段工程应推倒重作。

第二十七条 试验段工程经评审通过后,施工单位、监理驻地办应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作为最终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和驻地办要对试验段工程的原始记录和总结报告分类整理,交工验收时统一归档。

第六章 推广示范和保证措施

第二十九条 通过终评的试验段工程,由监理驻地办组织召开现场会,在标段示范推广。

第三十条 对于通过终评的试验段工程,监理驻地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将施工工艺、技术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做成标志牌,竖立在施工现场醒目位臵,包括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队长、自检责任人、监理责任人等信息。正式批量施工前,逐级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确保全体人员对各道工序详熟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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