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标准合同文本(3)

2018-12-19 23:36

3.1.1. 乙方应在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内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签证报监理及甲方(拆

除及隐蔽工程详见第十二章5条规定),乙方每延迟1日,按该项签证结算造价的2%承担违约金,扣完为止。

3.1.2. 监理及甲方项目部在7个工作日完成签证量或完成情况确认;乙方收到监理下发

的已确认的签证后,于当月底前申报甲方审核;无特殊情况,甲方应于签证单确认完成后2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结算的审核。

3.1.3. 其余规定详附件3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3.2

竣工结算

目(含水电费等)+奖励-违约金±其它。

3.2.2.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收到竣工备案证书,达到交付入住条件且全部移交物业管理

后,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在9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工作;甲方审定后,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因乙方原因影响结算款的支付由乙方负责。

3.2.3. 甲方结算资料接收人为甲方项目经理部。乙方需按以下要求报送完整结算资料,

结算资料仅限于下列内容:

3.2.3.1.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证明。 3.2.3.2. 3.2.3.3. 3.2.3.4. 3.2.3.5. 3.2.3.6. 3.2.3.7. 3.2.3.8. 3.2.3.9. 3.2.3.10. 3.2.3.11.

结算汇总表及明细表,结算汇总表须加盖公章。

工程签证单原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含工程指令单、设计变更单原件)。 甲供材料进场验收单及材料限价单。

本合同计价专用条款、合同计价清单复印件。 结算对帐单。 水电费扣款明细。

合同结算需要提供的票据。

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用竣工图纸。 违约索赔资料。

经双方签字并盖公司公章确认的涉及经济条款或工程造价事项的约谈记录。

3.2.1. 结算造价=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含合同规定材料调差)+签证结算价-减少项

3.2.4. 结算资料报送甲方后,原则上不再调整,但经甲方确认不属实需更改的除外。乙

方由于自身原因申请调增结算价款的,由乙方按调增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甲方结算审核时间相应顺延。

3.2.5. 结算审核其它未尽原则同预算审核原则。

4. 乙方不得高估冒算,如乙方预(结)算的送审价高出甲方审定价5%,乙方按以下方式

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乙方预(结)算送审造价-甲方预(结)算审定价)×10%,在预(结)算款项中以违约金形式扣除;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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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1. 工程质量:本工程的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及相关附件。

2. 乙方总承包范围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如未达到此标准,乙方应采取措施在规定工期内进行整改。如规定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不合格工作范围对应合同价款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3. 检查和返工

3.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

符合约定标准。所需费用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36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2

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3.3

当甲方代表和监理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及相应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 5. 关键工序

5.1. 乙方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并自检合格后,方可申请监理、甲方验收;经监理甲方认可并

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该部分工程确认合格为止。

5.2. 本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的内容详见专用条款。

6. 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均要求乙方完成以下工作,并通过甲方和监理的验收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6.1.1. 楼板和挡土墙等钢筋砼结构(含厨卫间)部分:结构试水→基层处理及防水加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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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道防水层分开验收→进行淋水或48小时闭水试验,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6.1.2. 外墙部分:外墙防水(要求涂刷防水部分)→防水层淋水试验→整体外墙淋水试验。 6.1.3. 铝合金门窗部分:塞缝→淋水试验→门窗安装完毕→淋水试验

6.1.4. 以上淋(闭)水试验工作所需工期、费用,乙方应充分考虑并包含在工期要求及合

同计价清单的措施费中。

7. 乙方应在工程隐蔽前,按照甲方的要求绘制水电竣工图,图纸上详细标明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毛坯房的楼地面和墙面用油漆标明各种管线的名称、位置和走向,费用包含在合同计价清单的措施费中。

8. 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和样板,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乙方应按图纸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样板间,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9.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一起在工程交付前三个月开始百分之百分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且做好每一户的检查和整改记录。检查次数根据质量情况由甲方确定。保证在房子移交物业的时候基本消除户内渗漏、墙地面和天棚空鼓开裂、门窗配件故障和灯具故障等常见质量问题。

第八章. 工期管理

1. 具体的阶段工期及相关管理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2. 进度计划

2.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总进度计划,

应符合专用条款及招标文件要求,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控制的依据。甲方和监理公司在提交后15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

2.2 乙方须按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公司的检查、监

督。工程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要求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公司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公司确认后执行。

2.3 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合同专用条款阶段工期要求,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日1

万元,甲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且工程质量未受影响,则除因影响甲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已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可由甲方酌情返还。 3. 开工及延期开工

3.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

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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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3.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

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 4. 暂停施工

4.1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

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可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 工期延误

5.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由乙方提交的,并经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乙方申请,甲方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5.1.1 不可抗力。

5.1.2 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对应的造价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5%。 5.1.3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并导致乙方停工或无法开工。 5.1.4 非乙方原因,甲方或当地政府部门通知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停工。

5.1.5 甲方要求乙方对任何已隐蔽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材料设备执行试验(包

括查验后的修补),并导致乙方停工,查验结果合格的。

6. 非上述5.1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备案或移交甲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5‰及由此引起的所有相关损失。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章. 工地现场管理 1. 安全施工

1.1.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

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1.2.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公司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和相关管理单位认可后实施。

1.3.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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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监理公司,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认可后实施。 2. 文明施工

2.1. 乙方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乙方在施

工过程中应事先预防由于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因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及责任。 2.2. 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

2.3.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

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如乙方未按时完成以上工作,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拆除清运,相关费用另加20%管理费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2.4.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卫生和场外

污染等有关手续,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安

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详见合同相关附件);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4. 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管理

4.1. 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费用在合同计

价清单措施费中考虑。

4.2. 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总量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收费单为准;甲乙双方用电用水

必须安装水表、电表(乙方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甲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甲乙双方每月底共同对乙方的分支水电表进行抄表。

4.3. 在正式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现场施工用电应及时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施工用电应

以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同时承担变压器的基本电费及力率调整电费。

第十章. 分包工程与甲方直接发包工程管理 1. 乙方分包

1.1. 除甲方书面同意和合同约定外,本工程严禁分包。如现场发现未经甲方代表及总监

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2. 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和义务,乙方对分

包商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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