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 7.违约责任
7.1.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否则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7.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差额款时,应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7.3.甲方非因正常原因未按规定返还保修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存款利息。 8.其他
8.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时间: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廉洁合作协议》
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针对于 工程,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甲乙双方经协商签定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一、 甲方责任
1. 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2. 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3. 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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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
4. 甲方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5.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 乙方责任
1. 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 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 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
4. 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 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承诺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10%,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6. 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 甲方接受乙方实名或匿名投诉,常设举报部门及电话:
三、 在本廉洁合作协议中,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等相关工作人员视为
甲方人员,同样应遵守本协议条款。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
直拨:0755—83151937
总机:0755—25606666转8058
邮箱:jubao@vanke.com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采购与成本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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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拨:0755-83151985
甲方(公章): 代表:
代表:
乙方(公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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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附件3《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工程指令(以下分别简称“变更”、“指令”)的签证结算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执行及签证结算费用的支付
乙方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甲方应按照签证结算审定的金额,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支付乙方签证价款。 第二条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办理的约定
(一)甲方发出的设计变更单、工程指令单,应加盖合同规定的甲方印章,否则乙方可以
不接受;乙方完工后申报的签证单及结算书,应加盖合同规定的乙方印章,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二)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甲方项目经理部印章仅用于设计变更单、工
程指令单的办理):
(甲方项目经理部印章式样) (乙方或乙方项目部印章式样)
(三)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指令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
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四)一份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只能办理一份签证单及结算书,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形
式编制的多项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结算书。
(五)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办理前乙方准备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 签证(一式四份);
② 设计变更及工程指令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③ 现场测量记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④ 工程量计算书(一式四份); ⑤ 结算书(一式两份);
⑥ 约谈纪要、图片(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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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对变更通知单分类连续编号;甲、乙双方都应做好变更指令的交付记录,资料
交付时接受方不得拒签。 第三条 关于签证结算的约定
(一)签证结算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的经济条款,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套用
相同或相近综合单价或定额子目、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等。当没有合适的单价套用时,双方可以按当时当地市场的合理价格协商确定。
(二) 签证结算申报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若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
10%,乙方将支付超出部分的 10%作为违约金。
(三)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指令,乙方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
同监理、现场工程师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否则甲方对此费用不予计取。 (四)因变更或指令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乙方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
复利用情况,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五)无特殊情况下,甲方应于签证单确认完成后22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结算。在审核过程
中,乙方应在时间和人员安排等各方面积极配合审核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审核延误及后续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其他
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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