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人员,保证合同履行。乙方分包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
1.3. 对乙方的分包工程,乙方需在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分包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施工资质、其他业绩介绍、进退场时间等资料报监理审核,甲方审定后执行,延迟申报的,按本章1.1条处理。
1.4. 乙方应确保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且对所属劳务人员
的工资及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等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未及时履行该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分包单位所属工人并对乙方处以违约金。 2. 乙方转让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之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 3. 对于甲方直接发包工程的管理
3.1. 乙方对甲方直接发包工程的管理和配合工作,所有费用已全部包含在总承包配合管
理费中,具体按照本合同计价清单及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3.2. 乙方应提供以下总包管理与配合工作,如不按要求提供管理与配合,或不及时提供
的,甲方可另行处理,并要求乙方支付总承包配合管理费2倍的违约金,影响该项发包工程施工的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3.2.1. 提供水、电源、垂直运输及脚手架等现场现有工程设施设备、施工通道、施工操
作面、控制线、现场管理标准与要求、成品保护要求、仓储场地、办公场地、住宿场地等必要条件,协助提前熟悉场地。
3.2.2. 提供施工照明用电、用水要求如下:每两层须设置一个配电箱;为确保施工用电
安全和各线路的负荷平衡,在甲方直接发包单位使用电源之前,乙方负责收集其负荷要求,并统筹安排;在每层楼面都需设置临时用水源。
3.2.3. 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熟悉甲方直接发包单位的具体要求;要求其提供专业承包
的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并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3.2.4. 负责组织和主持与甲方直接发包单位有关的协调会议,并在会议后3日内向甲方、
监理公司提交会议纪要。乙方应建立每周1次的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次日作业面的矛盾。因缺乏协调而引致的工期延误及相应任何费用增加或索赔,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3.2.5. 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甲方直接发包单位联系,核对清楚其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间
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请其确认。
3.2.6. 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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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若甲方直接发包工程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竣工验收的管理,乙方须予以总体协
调并协助妥善安排。
3.2.8. 乙方应指定施工现场垃圾堆放点,督促甲方直接发包单位将各自施工产生的垃圾及
时清运至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定期清运,保证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标准。指定地点外的现场垃圾由乙方确认责任单位,当无法分清责任单位时,由乙方自行负责清理至堆放点。
4. 乙方对甲方直接发包单位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等现场规定的行为,可提请监理和甲方并
经其认可后处以违约金。
第十一章. 材料与设备 1. 乙供材料设备
1.1. 施工用各类乙供材料和设备,乙方均需向甲方报送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
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核、甲方审定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与使用。
1.2. 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
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监理或甲方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负担。
1.3. 乙方必须确保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符合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并必须执行《民用建筑工
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中对材料要求的规定;禁止使用含铅油漆、含易碎石棉或含多氯聚笨等任何对人有害的设备材料,禁止使用附件十一:《限用禁用材料设备清单》中所列的材料设备。 2. 甲供材料、设备:
2.1. 甲供材料、设备明细以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2.2. 乙方对甲供材料设备的管理和配合工作,所有费用已全部包含在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
中,具体按照本合同《合同计价清单》及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2.3. 乙方应在图纸会审后30日内编制材料进场计划(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进场时间
等)并报送甲方监理;因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据有误,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30天提出。因乙方原因造成供应商多次供货,甲方有权处以乙方违约金,用于支付供应商相应损失。
2.4. 甲供材料设备,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指定甲供材料交
货地点,提供的甲供材料交货地点应为机动车可以到达的位置,并保证甲供材料水平搬运距离不超过50米,垂直搬运距离不超过正负一层;甲供材料的场内倒运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货到 4小时内组织并完成四方验收;乙方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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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甲供材时与监理、供货方、甲方核对接收数量,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盖章。 2.5. 验货后,乙方须负责保管、由中转场地至工地的二次搬运、从储存点运至安装点及
安装。
2.6. 材料设备损耗率按合同规定或套用当地定额或经甲方认定的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相
关说明。损耗率没有任何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属乙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材料设备用量由乙方承担,如超领额度超过5%,对超过5%的部分,甲方另收取结算总额的20%管理费作为违约金;5%以内的部分甲方按甲供价格扣回。如乙方在工程中领用的甲供材料设备用量少于按理论计算的结算量,甲方不补偿节约的材料设备费用。 3. 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
3.1. 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清单及品牌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3.2. 属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申请后在20个日内完成限价工作,乙方
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3. 甲方完成限价并通知乙方后,乙方超过20日未订货,此后该材料价格因市场原因涨
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上述情形发生时,甲方即可按甲供方式另行订购该种材料,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总价10%的违约金。
3.4. 对于实时限价材料,乙方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而甲方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所限价
格购买,并将有关信息通知乙方,而乙方仍拒绝购买,则该种材料改为甲供,甲方向乙方收取该材料总价10%的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4. 甲方指定材料设备
4.1. 甲方指定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由乙方履行采购义务; 4.2. 对因乙方不按甲方指定品牌采购,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导致的供货错
误、供货延误、工期拖延、工程质量等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十二章. 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签证及工程联系单
1.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具体约定详见本合同附件3。
2. 甲方的工程指令、设计变更须经甲方经办人员签字并盖章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方生效。
未按上述要求发出的变更与指令,乙方可拒绝实施。
3. 甲方发出的的有效设计变更与工程指令,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如乙方拒绝实施,甲方
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发现设计变更与工程指令有违反国家规定、影响工程质量或存在明显不合理浪费
之处,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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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涉及到的隐蔽工程与拆除工程量,乙方应在实施完毕后1日内请
监理公司和甲方现场查验并填报《签证单》,超过时限甲方有权拒绝确认,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 甲方的工程联系单通过监理公司发出,乙方必须对工程联系单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回复。
第十三章. 销售配合
1. 因销售包装需要,乙方需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和范围由甲方另行
提前通知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 以下销售配合内容,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施工完毕,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
计价清单的措施费报价中:
2.1. 销售展示区域(如样板房、会所、销售接待中心等)外施工通道的上层防护措施及
安全通道、挑架、安全挂网等;
2.2. 按甲方要求在销售展示区向甲方直接发包单位提交相应工作面;
2.3. 乙方在甲方销售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3. 甲方指令要求的销售配合工作,乙方需按时完成,延误销售开放的,每延期一天,乙
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如乙方拒绝施工,甲方按第十二章第3条处理。 4. 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广告权益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这
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
第十四章. 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
1.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向监理及甲方代表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工程款支付申请
书内容包括:上月已完工作形象进度说明、质量、安全情况报告及预算报表、付款申请单、发票等;因乙方延迟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相关资料造成乙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 进度款与质量、安全挂钩,若申报工作的质量、安全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
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直至合格为止。 3. 收款账户资料证明要求详见附件4。
4. 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规定,不得使用假发票、套开发票,否则乙方无条
件更换发票,并承担票面金额10%的违约金,及由此引起的甲方损失的双倍金额。同时,甲方将乙方列为不合格供方,保留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 5. 工程付款未尽事宜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 6. 保修金支付按照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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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1. 初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日向
监理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公司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及相关单位初步验收,对每栋、每单元、每套房间进行验收,不合格处必须整改并达到复验合格标准。
2. 模拟验收:初验合格后,甲方将请物业公司或第三方代表业主进行收楼验收。 3. 政府验收:
3.1. 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政府有关部门、乙
方参加竣工验收。
3.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基础工程、燃气、消防、电梯等专项验收合格证明、竣工
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三算书等手续,协助甲方及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因乙方原因工程竣工资料(按档案馆要求,含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声像资料)延误移交,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3.3. 乙方根据政府验收意见按规定的日期完成整改。 4. 乙方应在甲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30日内:
4.1. 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一套(含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必须准
确真实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用于物业服务中心存档。
4.2. 进行全面的现场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本工程的所有部位,除去一切无关标志、污斑、
指印和其他的油污和污物,清洁和整理所有油漆及磨光工程,做到工完场清。 4.3. 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填写
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向甲方移交工程的,乙方按工期延误支付违约金。如造成甲方向购房人交楼时间延误的,甲方应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亦由乙方承担。
5.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含甲方直接发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
作,费用包含在合同计价清单的相关措施费中;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章.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
使用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甲方总代表的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由此引起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增减经双方确认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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