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射,发矢十二,中十二,赐劳。(232·21)
(5)建昭二年秋射,发矢十二,中矢,以令赐劳。(145·37)
简(1)(2)载的是,根据功令第四十五规定,秋射每个士吏射十二支箭,六支射中目标,就算合格,超过六支者,每一支射中目标,赐劳绩十五日。简(3)说偃在秋射中被上级赐劳绩十五日。简(4)(5)都是说的因射箭成绩优秀而被赐予劳绩的事。根据汉简的记载,官吏在任职一定时间之后,国家要根据对其在该段时间内的工作成绩进行评定,根据成绩优劣,将这段时间通过增减折合为实际的劳日,同时对成绩优秀者或根据其他情况,另赐予一定的劳绩作为奖励。如:
(1)建昭元年十月旦日迹尽二年九月晦日,积三百八十三日,以令赐劳六月十一日半日。(145·37)
(2)五凤三年十月甲辰朔,甲辰,居延都尉德、丞延寿敢言之,甲渠侯汉彊书言,候长贤日迹积三百廿一日,以令赐贤劳百六十日半日,谨移赐劳名籍一编,敢言之。(159·14)
(3)玉门千秋隧长敦煌武安里公乘吕安汉,年卅七岁,长七尺六寸。神爵四年六月辛酉除,功一、劳三岁九月二日,其卅日父(A)不幸死,宪定功一、劳三岁八月二日,迄九月晦庚戌(B)(《敦煌汉简》1186)
简(1)及简(2)载的都是官吏任职达到一定年限,经上级考察,除正常积劳之外,另赐劳绩××日。简(2)载“谨移赐劳名籍一编,敢言之”,表明官吏的劳
绩是要上报上级领导审批的。简(3)吕安汉资历中记载有“功一、劳三岁九月二日”,既有功又有劳,其中因父死而回家料理丧事用去30天,于是在统计劳绩时就予以扣除,劳的计算是量化的,而且功与劳并记,在叙述个人资历和评定成绩时多用“劳”,但在官吏晋升时多用“功”。考核以绩制度有利于提高汉代边郡官兵进行军事训练的积极性。
3.升迁以功
简文中不乏“以功升迁”的例子。如:
利以功次迁(478·11)
以功次迁补肩水候候官以□三月辛未到官□(62·56)
劾状辞曰:公乘日勒益寿里,年卅岁,姓孙氏,乃元康三年七月戊午以功次迁为(20·6)
据胡平生先生的研究,在居延汉简中,“功”与“劳”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换算关系,“劳四岁”积为“功一”[21]。就是说,“以功次迁”实际上也包含着“积劳升迁”的意思。我们认为应该是“积劳为功”、“以功升迁”,劳与功是统一的,都是计算政绩的形式。正如董仲舒的对策说“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功就是对政绩的量化评价,不只是指军功。
汉代的《军爵律》,是依据军功大小而赐不同爵位和田宅的法律,其原则是,军功大的受高爵,无军功的虽富贵也不得爵。朱绍侯先生的《军功爵制考论》一
书对以军功赏赐爵位有全面的研究[22]。《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中规定,“诸有功,校皆有信验,乃行购赏”,就是说奖赏的主要依据是“功”,而且对“功”还要认真核校,准确无误。“功”的计算也是量化的,主要以杀敌多少为标准。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一一五号汉墓出土的木简文书中有“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车□□□□□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二级;斩捕五级,拜爵各二级;斩捕八级,拜爵各三级;不满数,赐钱级千。斩首捕虏,无过人三级,拜爵皆无过五大夫,必颇有主以验不从法状”[23]的记载。《击匈奴降者赏令》中有“□者众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赐黄金五百”、“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的记载[24](P9-10)。《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中有“其生捕得酋豪、王侯、君长、将率者一人
②增秩二等”、“其斩匈奴将
率者,将百人以上一人购钱十万,吏增秩二等”、“有能生捕得匈奴闲候一人,吏增秩二等”、“能与众兵俱追、先登陷阵斩首一级,购钱五万”的记载[25](复原《居延新简》的“购赏科别”册书)。这些出土的汉代律令对以军功赏赐爵位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赏赐军功的制度也有利于调动边防军进行军事训练的积极性。
4.责任追究
秦汉追究边防军事守备失职的责任。汉代简牍文献常见的名目有“匿不言迹”、“不循行部”“不举烽火”“阑出入关津而未得”等。居延汉简中《候史广德坐罪行罚檄》,据考证是汉宣帝元康三年以前的遗物。檄分正反两面,正面是候史广德坐罪行罚事由,背面列举其所守第十三燧至十八燧守备失职的各种败弊事实。正面的文字经考释是:“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涂亭、趣具诸当所具者,各如府都吏所举,部糒不毕,又省官檄书不会会日,督五十。”大意是,甲
渠候候史张广德,因不巡行所辖各燧,不催促并检查各燧准备各类防御物资与设备,不按期汇报簿书,因而构成犯罪。候史广德的罪过在于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边防守备制度,严重失职,因此构成“不循行部”之罪。
(三)配置先进的武器设备
1.边防军配备的武器
秦汉边防军配备的武器,简牍称为守御器、被兵簿,守御器品是关于配置防御器具品种、数量的规定,今见如“郡、都尉、候障、亭燧守御器品”[26](P158)。据汉简记载,具弩、弓箭、戟、矛、刀、剑和车马等武器装备保管不善的要受到惩罚的:
甲渠候鄣,大黄力九十石弩一,右渊强一分,负一算。八石具弩一,右弭生,负一算。六石具弩一,空上蜚,负一算。六石具弩一,衣不足,负一算。坞上望火头,三不见所望,负三算。
上望火头二,不见所望,负二算。□扌□弦一,
脱,负二算。凡负十一算。(52·17,82·15)
这里的武器装备有石弩、“具弩”属射程武器,“望火头”为观察装置等。“算”是罚金计算单位。在边塞如果具弩、望火头等武器装备有损坏、不合要求,就属违反法律的失职罪,要受到负一算或负三算的处罚。
2.边防军配备的候望设施
秦汉边防军配备的候望设施主要有天田、烽火、柃柱、悬索和虎落等,能够及时准确地将进犯之敌的情报传递到边郡决策者手中,为采取军事行动提供依据[27]。其中的烽火设施就有较高的技术要求。敦煌、居延出土了汉代《塞上烽火品约册》等,详细记载了汉朝的烽燧制度,是汉代候望烽燧系统方面具有代表性的示警联防条令。《塞上烽火品约》的执行是严格的,稍有违犯,将要受到惩罚。居延新简有《建武五年令史劾候长王褒》册(E·P·T68:81-102),记述了候长王褒“不以时燔举”“燔举不如品约”而遭受弹劾[28]。“不以时燔举”指“燔举”失时,贻误戎机,“燔举不如品约”指燔举信号与敌情不符,示警违例,这按律是要受到严格惩办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也有一条有关烽燧的记载,《兴律》规定:“守燧乏之,及见寇失不燔燧,燔燧而次燧弗私(和),皆罚金四两。”(四○五)(整理组解释其中文字曰:“和,响应。”)[29]守燧士卒不坚守岗位、发现敌人不举烽火、烽燧之间不按次序响应,都要处以罚金。
秦汉边防的武器装备和烽燧设施是比较先进的,提高了边防军的防御能力。据《汉书》卷九十四上《匈奴传第六十四上》载:“是时,汉边郡烽火候望精明,匈奴为边寇者少利,希复犯塞。”
(四)精选将帅
秦汉大多数的边防军将领都具有勇略和履行职责的才干和品德。他们在推行朝廷政令、与匈奴的武装斗争及安抚少数民族的过程中,都建立了卓越功勋。卫青、霍去病、李广、郑吉、段会宗、李广利、李陵、赵破奴、路博德、范明友、赵充国、窦固、窦宪、耿秉、耿夔、班超、吴棠、段郴、任尚、邓训等,皆“高上勇力鞍马骑射”[5](卷六十九《辛庆忌传》),他们不是皇亲国戚,就是久经沙场的老将,极大地增强了军队的威慑力和战斗力。西域首任都护郑吉“习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