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的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项目有变更时,应在3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与保管必须分别由专人负责。 3.3药库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储存于专用的仓库或保险柜内,双人双锁保管,有条件应配备监控设施。
3.4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必须进行严格的数量和质量检查,确保数量和质量无误后方可入库及领用。
3.5严格按照门诊药房和病区药房的领用申请出库,出库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及时做好药品的出库帐登记;保管员与门诊药房和病区药房的领药同志做好药品实物的交接工作,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及进出库专用帐册”。
3.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发现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经科主任同意后,进行报损,严格按规定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销毁记录表”,报请科主任和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向所在地卫生局申请,并在所在地卫生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销毁处理。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4.1应遵循“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和卫生部印发的《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保障癌症患者缓解癌性疼痛和其它疾病患者慢性中重度疼痛(非癌性疼痛)治疗时麻醉药品的使用。
4.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
4.2.1医务处和药剂科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分管院长审核,定量印制。
4.2.2物资库房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入库应当场清点,记录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4.2.3物资库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 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和数量、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专职管理部门领用,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4.2.4专职管理部门、各科室保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及时在院内通告。
4.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的管理:
4.3.1对门(急)诊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患者,医院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其余患者不需建立\专用病历\。
4.3.2专用门诊病历由医院统一编号后予以保管,专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配用,不能用于其他疾病的诊疗和药品的配用。
4.3.3医院在建立专用门诊病历时,应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于每月30日前将新建专用门诊病历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明编号、疾病诊断等基本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4医生的处方权管理:
经注册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留样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药剂科与医务处备案保存。
4.5医生的诊疗管理:
4.5.1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专用门诊病历。
4.5.2医生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若发现患者不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及时注销其专用门诊病历,并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4.5.3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4.6处方用量管理:
4.6.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6.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不超过一个月,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6.3具有专用病历的门(急)诊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4.6.4住院患者的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6.5特别说明: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限一次用量,仅限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4.7药师调剂权的管理:药师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8门诊及病区药房的药品、处方及帐册保存管理:
4.8.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按处方核对登记 册,核查药品库存和有效期,做到日日账物相符。注意库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检查。
4.8.2门诊、病区药房应当配备保险柜,调配窗口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4.8.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处方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4.8.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两年。
4.9药剂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管理:
4.9.1门诊及病区药房应配备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调配管理。
4.9.2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
4.9.3各药房向药库领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按需要领用,实行基数管理。科室内部门之间调拨须经科主任批准。
4.9.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每日由专人负责清点统计工作,确保正确无误,认真做好“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消耗专用帐册”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专册”的登记工作。
4.9.5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首先应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法用量是否符合要求。
4.9.6医院因抢救患者急需麻醉药品,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事后24小时内补办手续。
4.9.7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在药袋或标签上注明患者姓名、病历号、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并在处方上签全名。
4.9.8发药人员必须严格核对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认真交待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交待患者下次配药时把贴膜的废膜和空安瓿带回;并在处方上签全名。
4.9.10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患者在门、急诊就诊配麻醉药品注射剂时,药剂人员不发注射剂实物,交待患者到注射室注射。急诊室或门诊注射室护士根据相关依据和空安瓿来门、急诊药房调换,药剂人员按规定进行空安瓿回收、销毁并详细登记。
4.9.11药房不得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退药手续。患者停药后,患者(或患者家属)无偿交回的剩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办理“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凭证”,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并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销毁记录表”。
4.9.12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10病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凭电子医嘱每日发一日用量;出院带药及特殊情况凭电子医嘱和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药。
4.11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4.11.1储存: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专柜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4.11.2专人管理:备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各病区应在护士长统一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帐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