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七 信用证项下交单结算
7.1知识准备
知识目标 1. 信用证交单结算的特点; 2. 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制作; 3. 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要点; 4. 信用证拒付通知的制作要点。
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 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 “Freight Prepaid”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此案。 (提示:银行的拒付有道理。因为根据 《UCP600》的规定,银行的付款完全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为条件的,所以要求交付的单据应严格做到正确、完整,特别强调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才能保证及时收汇,若有不相符处,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信用证规定 CIF 条件,显然由卖方预付运费(freight prepaid),提单中漏掉未显示此内容,就构成了单据与信用证内容不符,故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先行案例 1
7.1.1信用证项下常见的单据不符点及预防措施
一、不符点的种类
单据的不符是指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或单据相互之间有不一致之处。结合业务实践,可将不符点按照操作习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限方面:信用证有效期、装运期和交单期过期。
(二)运输方面:不清洁运输单据;无“已装船”批注或注明“货装舱面”;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无“Freight Prepaid”标注;违反信用证规定进行了分批或转船操作;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三)保险方面:保险金额或保险费率与信用证不符;提交的单据类别与信用证不符;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四)单据方面:单据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提交的单据类别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各种单据中的币种不一致;汇票、运输单据或保险单据遗漏背书或背书错误;单据印鉴不符;提交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
二、对不符点的预防措施
在所有信用证纠纷中,单证不符占了绝大多数。信用证交易发生拒付或贸易纠纷时,受益人轻则迟收货款、损失利息,重则损失部分或全部货款。因此,单据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安全收汇。所以,受益人出单前做好防范单据不符点的工作非常重要。
(一)信用证操作规程。首先要掌握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其相关规则,熟悉信用证的有关国际惯例,特别是《UCP600》以及国际商会颁布的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
(二)开证行及客户的资信状况。
(三)完善的交易条款。在合同应对开证行、信用证金额、最迟开证时间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最好同时规定卖方应该提交的单据种类及相关要求,以避免日后买方在申请开证时随意地加列一些出乎卖方意料的单据或要求。
(四)提前要求客户提供开证申请书副本。通过客户提供的开证申请书副本,卖方可事先确认信用证条款,避免日后改证。
(五)精心制单并严格审单。在缮制单据时,要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并在交单前仔细审核全套单据,以确保单货相符、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六)及时交单。及时交单不仅可以早日收回货款,而且万一单证不符,还有充足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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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进行修改。
(七)选择好银行。一家好的议付银行不仅可以帮受益人认真负责地把好议付审核关,而且一旦出现开证行无理拒付时,也会为了维护受益人的权利据理力争。
7.1.2审单的步骤
审单的步骤是先纵审后横审,即先以信用证为核心,所有单据都与信用证相核对;再以单据中的发票为中心,其他单据与之核对。
一、纵审
(一)当信用证有修改时,应先确认受益人对修改书是否书面表示拒绝接受,然后再根据原信用证或原信用证与修改书审核有关单据。
(二)仔细分析信用证,信用证中每涉及一种单据,即按单据条款核对相应的单据,以达到单证一致。
(三)阅读信用证条文,并与单据核对,发现不符点立刻记录在审单记录表上。 (四)审完的单据反转放置在桌面中间未审单据前面,待全套单据审完,将已经反转放单据翻过秋即可恢复原状。未被审核的单据就是受益人交来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应退还受益人。
二、横审
(一)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分别核对,先将被核对的单据全部阅读一遍,将涉及发票的相同资料核对是否一致。将提单与保险单核对。
横审的目的是要达到单单一致。
经过横审和纵审没有发现不符点,或发现不符点已改妥,即可确定单据全部相符。
7.1.3不符点单据的处理
一、出口方银行审单单据不符点的处理
(一)退受益人更改。如果信用证有效期与交单期未到,则劝其修改后重新交单。 (二)表提不符点。如果信用证有效期与交单期已过或来不及修改,且单据又有较严重的不符点,可与受益人协商,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并把不符点列在寄单函上,征求开证行的意见,由开证行接洽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在接到肯定答复后议付行即行议付;如果申请人不接受,开证行退单,议付行照样退单给受益人。受益人一般较少采用此种方法。
(三)电提不符点。对于不符点无法更改、金额较大的单据,可与受益人协商,议付行暂不向开证行寄单,而是用电传或传真通知开证行不符点。如开证行同意付款,再行议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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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单;如果不同意,受益人可及早收回单据,设法改正。
(四)受益人担保出单。如果单据中不符点过多或较严重,受益人无法更改或不愿意更改,则要求受益人出具保证书承认单据瑕疵,声明如果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偿还议付款项和费用,同时接洽申请人授权开证行付款。
(五)有证托收。单据有严重不符处,或信用证有效期已过,议付行接受益人委托在向开证行寄单函中注明“信用证项下单据作托收处理”。为了与一般托收相区别,这种托收称为“有证托收”。而一般托收则称为“无证托收”。采用有证托收方式,意味着放弃应用《UCP600》规则,完全使用《URC522》,以申请人是否接受单据为主,开证行则成为代收行。由于申请人已因单证不符而不同意接受,故有证托收往往遭到拒付,实是一种不得已为之的方式。
二、进口方银行审单单据不符点的处理
开证行(或付款行、保兑行)经审核有不符点的进口单据,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情况: (一)拒付。根据《UCP600》,开证行拒付单据必须做到:1.拒付时必须以单据作为依据;2.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拒付;3.以电讯方式通知寄单行;4.说明全部不符点;5.说明单据听候处理或退回。
如开证行未能按上述规定办理,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
对不符点单据,《UCP600》规定开证行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是否放弃不符点。通常若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则开证行按上述规定拒付。发出拒付通知最常见的方式是SWIFT MT734报文。
拒付后如经进出口双方协商,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的,开证行应及时通知寄单行请其授权放单,并办理对外付款或承兑手续;如申请人坚持不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应及时将全套单据退还寄单行,由进出口双方自行解决。
(二)放弃不符点,申请人付款赎单。如果申请人愿意接受不符点,则由其出具书面指示,办理付款或承兑赎单手续,然后开证行向寄单行付款或承兑。
汇付概述
一、汇付的概念
国际结算中的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银行自身
的通汇网络,使用适当的支付凭证,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
在汇付业务中,债务人主动将资金和汇款申请书交给当地一家银行,由其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制作付款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寄送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同时将资金转移给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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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转交给债权人。在这一过程中,资金和结算工具的流动方向均为同一方向,即由债务人流向债权人,因此,汇付业务属于顺汇。汇付业务不仅适用于贸易和非贸易的结算,凡是外汇资金的转移都可以采用汇付方式。
债务人银行 (进口方银行) 图3-1 付款人(债务人) 收款人(债权人) 债权人银行 (出口方银行)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通常卖方先将货物发运给买方,买方则通过银行将应付款项汇给卖方,因而产生了汇付。
二、汇付的性质
汇付是一种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银行只负责按债务人的指示将资金转交给债权人,汇出银行对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延误、遗失及通信部门的其他过失不承担责任;汇入银行则仅依据汇出行的指示并在代理协议范围内,对汇出银行承担解付款项的义务。无论是汇出银行还是汇入银行对贸易中的货物及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不承担责任;而由出口商在发货后,自行将有关的单据寄送给进口商,因此,汇付业务又称之为“单纯付款”业务。
三、汇付的特点
(一)风险大
汇款是一种商业信用。在汇付方式下,进口方汇出货款后,出口方是否按合同交货,完全取决于出口方的信用;出口方发货以后,进口方是否按合同支付货款,取决于进口方的信用。因为银行在汇款业务中并不保证货款的支付,因此,汇款方式属于一种商业信用。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及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一旦付了款或发了货就失去了约束对方的手段,他们能否收货或收款,完全依赖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好.很可能银货两空。
(二)资金负担不平衡
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及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几乎全部由他们来提供。对于出口商来说,货到付款弄不好还会出现钱货两空的情况。
(三)手续简便,费用少
汇款支付方式的手续是最简单的,就像一笔没有给付的非贸易业务,银行的手续费也最少,只有一笔数额很少的汇款手续费。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者在跨国公司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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