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新修改)(2)

2018-12-21 12:05

【案情介绍】

2007年11月10日凌晨起,某小学学生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发热等症状,至12月12日,疫情大面积发生,共有近600名学生受到感染。经疾控部门调查取证,此次发病是由于该校师生11月9日中午在学校用餐,食用凉拌胡萝卜莴苣丝引起的细菌性痢疾(志贺菌F4C型)爆发疫情。

疫情发生后校方会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疾控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安排对感染学生的治疗,共支付医疗费和交通费、护理费、伙补费等876202.82元。 【案情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事故中,经疾控部门调查取正,校方提供的食物“凉拌胡萝卜莴苣丝”带有“志贺菌F4C型”,是导致疫情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相关条款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监督食品采购、食堂卫生、消毒和饮用水安全,食堂操作人员要严格选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案情介绍】

2006年9月21日晚自习后,某学校住校生在校内购买方便面、粉丝和小卖部自制的调味品,第二天有36名学生出现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学校当即把该36名学生送到当地乡卫生所。该乡卫生所在当天报告当地县卫生监管部门,后卫生监管部门作

出的调查报告认为是食物不洁引起的胃肠炎。经过22日的治疗后,有三名学生因为症状较重,当晚转到县医院,后再次转院到市医院,诊断为肠胃炎。本次事故共发生费用121412.6元。其中医药费34765.66元;误工费10463.04元;生活补助费9540.26元;住宿费29490元;交通费1880元;后续治疗费35273.64元。

【案情评析】

根据调查及医院诊断,该校学生在食用学校小卖部出售的食物后多人出现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卫生监管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认为是食物不洁引起的胃肠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台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本次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加强对卖部的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标准,严格把关小卖部的进货管理,防止小卖部向学生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学校后勤部门应联合地方质检部门,不定期对小卖部的食品进行检查,防止类似中毒事件的发生。 【案情介绍】

2006年1 0月1 9日,某小学学生肖同学(1 2岁)在课间餐用餐时食用鹌鹑,不慎被骨头卡在喉咙,经校医务室处理未果,学校及时将肖同学送至医院就诊,并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医院经过手术将异物取出。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食品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另外还应考虑学生的年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食物时要考虑学生能否安全备用,针对一些特

殊的食物学校应进行一定的处理,或者不向学生提供不适合学生食用的食物,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案件评析】

本案发生在校园内,学校是课间餐的提供者,食堂的工作人员在分切鹌鹑时,未注意到可能会导致学生食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情况,并且没有对其提供的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1 2岁学生肖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食物安全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因其吃饭太快,导致食物卡喉,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介绍】

2006年1 0月,某校学生在学校食堂吃完午饭后,先后有30多人出现呕吐头晕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胃肠道过敏性反应,属于食物中毒。经了解,此次事故中出现上述症状的学生,在中午用餐时均食用过学校食堂提供的四季豆,根据医院的结论及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对学校食堂四季豆的化验证实,学生是在学校食堂食用过未炒熟的四季豆后引起的食物中毒。此次食物中毒事件共计发生医疗费用4017. 8 2元。 【案件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学校“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此次事故中,因学校餐饮管理的疏忽,向学生提供未炒熟的四季豆,造成学生伤害,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学收食堂人员要尽职尽责,在加工食物时,要注意食物的特殊性,根据食物特性,提供特殊的储存、加工方法。学校要重视

食堂管理,雇佣合格的工作人员,并开展食品方面的培训,防止类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案情介绍】

某学校属于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学生都在学校的食堂就餐,2 008年6月4日,晚上该校部分学生下课后,到学校食堂买了一些糕点当夜宵吃,这些学生在食用学校提供的糕点后,出现头晕、呕吐、腹泻的症状。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就餐的学生送到医院就治,后经防疫站和医生检查确认,这些学生是因为吃了过期的糕点而导致食物中毒。学生经过抢救,最终脱离了危险。 【风险管理建议】

学生在学校食用的食物主要来自于学校食堂,因此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尤为重要,学校的后勤人员要严格把关食堂的进货管理,选择优质的供货商供应食品,同时食堂还应备有冷藏和冷冻设备,防止食物变质,为学生提供质量合格的食品。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九条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的、要求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学校“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该条例十四条第十三款还规定:“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该案中学校对食堂的管理显然存在疏忽,导致食堂向学生出售过期和变质的糕点,从而引发学生食物中毒,学校应承担所有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对学校的责任进行赔偿。

三、安全教育

关键词:法制、安全、心理健康教育,认知能力,教育教学活动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力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2日,某中学七年级组班主任组织学生开展绿色环保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一登紫金山宣传环保、捡垃圾活动。在活动即将结束的下山时,七年级学生于同学脚底一滑,在离山脚一两米高的地方不慎摔倒滑下山坡,落地后头部着地,磕在山石上,当即昏迷。班主任立即拨打1 2 0、110请求救助,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家长及校级领导。经检查于同学左耳混合性耳聋、腰部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留院观察治疗,8月7日出现左侧周围性面瘫,又进行两个多月治,花费医疗费RMBl5744. 60,交通费RMB247.00,家长向学校提出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索赔要求。 【案件评析】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专门机构,学校除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依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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