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新修改)(7)

2018-12-21 12:05

【风险管理建议】

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定时告诫制止、保护。 【案情介绍】

2008年11月26日13时许,某实验小学一年级学生张同学在家吃完午饭后与家长说去学校上课,但是14时许上课后,张同学所在的班级的班主任了解到张同学没有到课,此时班主任并没有联系张同学家长也没有向学校领导汇报。当晚18时许,张同学父母没见孩子回家,到学校询问,班主任告知张同学下午没有到课,同时将这一情况向校领导报告,该校启动应急预案展开对张同学的寻找工作,后于12月11日在一河内发现张同学尸体,经法医鉴定,张同学系溺水死亡,死亡时间距生前最后一餐1小时左右。 【案件评析】

本案中,张同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进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江苏省中小学学生人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十六款“改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生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虽然经法医鉴定张同学死亡时间系学生中午休息时间,但是学校发现下午上课后有学生没有到校,并没有及时告知家长,显然校方对学生管理不到位,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例还规定“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法院认为学校怠于管理职责,存在过错,遂判决学校承担40%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日常教育管理制度,一旦发现有学生无故

没有到校或缺课,老师要及时联系或告知家长,了解原因。 【案情介绍】

2007年6月15日中午放学时,某学校五年级二班学生莫同学(女,11岁,住校生),以肚子痛为由向班主任老师口头请假外出看病,在没有办理任何正式请假手续情况下,班主任安排另一名高同学陪同去看病。结果两同学外出后到学校附近的河中洗澡,莫同学溺水身亡,下午上课后,莫同学、高同学未到教室,班主任既未向学校反映,也未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 【案件评析】

本案中,由于老师的一时疏忽,管理失误,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在没有及时发现学生返回的情况下,老师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联系学生家长找人,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多方协商,最终学校一次性赔偿38176.00万元。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和老师应严格执行学生请假制度,防止学生擅自离校,脱离学校管理和监护人监护。有事外出的学生未按时返回的,学校应立即将学生的情况告知家长,配合家长及时寻找学生,确保学生安全。 【案情介绍】

2008年6月2日下午13时40分左右,某学校学生同学在校内操场于2名同学一起玩耍,王同学在后面追同学,不慎摔倒,导致左腿关节肌损伤。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第一时间把学生送往就近医院并告知学生家长。王同学共花费医疗费5179.00元。 【风险管理建议】

因学校内学生为发育迟缓的儿童,在学生管理上面应该比正常学生更加注意,而学校老师在学生玩耍时且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没有及时制止,显然消防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学校老师在学生管理上不到位,没有及时告诫、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安全管理(一)

关键词:门卫安保制度、请销假制度 【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18日中午12时许,某学校(全封闭管理)周同学、葛同学、刘同学等三名同学用仿照班主任签名的请假条外出。在三人共乘一辆摩的途径公路路口时与石某驾驶的载货汽车发生碰撞,通事故造成摩的驾驶员顾某、学生周同学、刘同学3人当场死亡,葛同学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货车驾驶员石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当地多部门调解,最终死者周同学、刘同学各获得经济赔偿35万元,葛同学获赔5万元。其中学校赔偿30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表面看似是一起交通事故,但仔细分析,作为一所全封闭管理学校,门卫仅凭一张仿造的假条,就在中午将学生放出校外,造成伤亡事故,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未尽到职责,所以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门卫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应该提高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者的风险意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理。 【案情介绍】

2009年6月17日,某中学初三学生薛同学到另一所学校参加中考,晚上6时许,见操场上有人打篮球,于是也到操场上争球。在争球过程中,与同校学生洪同学发生碰撞,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薛同学经诊断为右手尺桡骨骨折,两次手术需医疗费用2万元左右。学校最终赔偿薛同学家长2万元。 【案件评析】

在该起事故中,该学校组织学生到外校考试,对学生有监护和保护安全的义务,考试结束后,学校应该安排学生回校或者回家,不应该让学生随便去考试学校的篮球场去抢球,对学生的危险行为没有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虽然本起事故的发生时由于另外双方争抢篮球引起,但学校仍应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平时应加强对学生安全意识的教育,认识到自身行为安全的重要性,以减少、杜绝此类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十、安全管理(二)

关键词:校车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臵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五)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及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30日16时05分许,童某驾驶大客车在接送某民办学校学生回家途中,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与周某驾驶的桑塔纳小轿车相撞侧翻,造成车上学生3名死亡、12名重伤、31名轻伤,另有一名教工重伤和一名教师轻伤,双方驾驶员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童某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大型客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事发路口,在进入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现行,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周某驾驶小轿车通过事发路口,疏于观察,未减速行驶的过错行为,也是造成该起交通的原因,故认定童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双方车上乘客均不负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校方租用的接送学生的大客车缺乏合法的营运资格,且对超载现象明知不予纠正,对本起事故存在过错,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大客车驾驶员是受学校雇用的工作人员,其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应视为学校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在校车使用中必须要坚持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特别是在校车驾驶人员的聘用以及安全培训方面,要格外重视严禁超载等违章运输的行为发生。

案例1:2012年12月12日傍晚5时40分,徐州丰县首羡镇发生一起运送小学生车辆侧翻掉入路边沟内交通事故。经核实,当事校车核准载客52人,实载46人,事故造成12人死亡,ll人受伤,其中3人伤势较重。

江苏徐州丰县校车事故反思与关注 【导读】校车事故的再次发生,人们的悲痛中涌现的更多是愤慨与反思。孩子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爱与呵护,完善校车制度是刻不容缓的,我们不能再让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

当下,从中央到地方对校车安全不可谓不重视,不幸的是,这起校车事故还是发生了。解决校车安全问题,固然需要立法提速,需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但也不能指望立法揽子解决问题,也不能坐等条例出台。

事故发生,总是有原因的,这不禁令人质疑当地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效的校车监管。

从徐州有关部门提供的消息看,首羡小学学生所坐的这辆车乃是租用的社会公交车辆。那么,这就有很多环节可以追问。

当地有关部门对校车出租方有无进行资格审查,对校车司机有没有进行资格审核?这位司机有无丰富的驾驶经验,以及不良记录?这些信息都需要当地有关部门回答。

另外,从有关信息看,校车发生侧翻,是因为避让一辆电动车。实际上,按照标淮的操作规范,遇到路面紧急情况,校车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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