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时及时予以制止。而其却擅离岗位,学生发生危险时全然不知,发生危险后未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同时也违反了条例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故校方在此事故中应承担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邵同学为1 7岁的学生,应当能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避免相应的危险发生,而其在打篮球过程中摔倒有其自身原因所在,其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体育教师应当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尽力避免因为自已的教学失误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应脱岗,不应让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运动。在体育课上发生临伤害事故后,体育教师及学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时而导改不良后果加重。平时监护人亦尽其教育义务,在与校方的配备下使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率降低。 【案情介绍】
2009年4月2 8日下午,某中学学生张同学(男,13岁)在本班的体育课上参加接力赛,跑完后突然晕倒,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采取措施救治,并把其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猝死。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向学校索赔,经教育管理部门及当地派出所调解,学校共赔偿死者医药费及死亡赔偿金共12. 5万元。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闸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
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在组织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因而学校要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学生在体育老师指导下参加比赛,赛前热身准备工作不到位,在比赛之前及比赛过程中没能及时发现该生身体不适,而停止比赛,学生晕倒老师是有责任的,也就是学校是有责任的。
【风险管理建议】
教职工应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擅离工作岗位,在进行体育教学活动时候,应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校应该对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进行及时救治并及时连往医院。 【案情介绍】
2007年1 0月7日,某中学初三班在晚辅导课期间,高同学突然唱起了歌曲,任课老师在一再制止该生的不遵守课堂纪律行为未果的情况下,用右手打了该生左脸一巴掌,该生被打后就骂老师并跑出教室,任课老师跟着追了出去并拽住他,推操中任课老师的拳头正好打在该学生的左耳朵上,导致高同学耳鼓膜穿孔。高同学在一个月后于2007年11月11日才被家长送至医院入院治疗,后于2007年 12月1 0日出院。
此案件经过教育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后,学校于2 008年2月26日向保险公司提出9863 .8 9元的索赔申请。 【案件评析】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在“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撞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其他有关规定”。学校出现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是学校对教师的教育不够,管理不到位,负有领导
责任和管理责任。任课老师作为人民教师,理应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而他违反师德规范,体罚学生,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任课老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从学收本身而吉,除了有管理不当责任之外,应当积极与家长协调,尽力为学生高同学提供良好的治疗和康复条件,学校要以此为教训,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案情介绍】
2008年4月23日上午,某初级中学正组织初一年级学生上体育课,上课期间体育老师却擅离工作岗位。学生严同学拿石块砸向徐同学,但被徐同学避开,石块砸向正和同学一起打篮珠的熊同学,致使熊同学头部被砸伤,血流不止。事故发生后熊同学将严同学、徐同学及学校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令学校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赔款总计28476 .5元。 【案件评析】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款中明确了“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第十六条也明确了“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戒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道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
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严同学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害性,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该由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而体育老师没有履行职责,擅离工作岗位,没有尽到相关的责任,作为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而且赔偿比例也符合条例的规定。判决以后各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 【风险管理建议】
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后,立即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沟通,要求其加强对相关学校的监管,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邀请保险经纪公司讲解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相关知识,并指导学校如何应用《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建理条例》来处理校园方事故。
2007年11月1 2日,某中学九年级学生祝同学在下午上课期间由于没有认真听讲,被当课老师批评并被体罚,后被任课老师赶出教室去找班主任。祝同学在离开教室去班主任的办公室过程中,从四楼过道跳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当晚,政府有关部门、教育局、保险公司联合开会讨论此事故的处理办法。由于学校存在明显过错,并且家长也通过省内有关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报道,影响较大,开始的索赔金额也较大,后经多次协商学校一次性赔付其50余万元。 【案件评析】
按《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所以本案中当班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已经严重违反了此项规定,后又把学生赶出教室,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直接导致了学生想不开最终酿成此惨剧的发生,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应进行赔偿。 、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该加强对教职工行为的管理,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职工素质,杜绝教职工体罚学生的现象。
五、安全防护
关键词:集体活动、安全防护措施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案情介绍】
2008年11月2 6日,某中心小学王同学在学校举行的“大课间活动”中,因玩“跳马”不慎造成左尺桡骨骨折,医院对其行左尺桡骨切开行钢板板内固定术,王同学共用去医疗费14763. 68元,经当地教育管理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额0. 63万元。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跟踪调查,到医院了解伤者受伤情况,到学校了解投保情况,通过调查,发现王同学参加校方责任保险的同时,还投保少儿医疗保险。
王同学住当地医院8天,用去医行费1076 3. 68元,伤势有所好转。2008年12月3日,医院同意出院,同时医嘱休息三个月;定期门诊复查:8个月至1年后取内固定物,二次手术费4000-5000元。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江苏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