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48_自考_《公务员制度》最新自考复习资料

2018-12-22 20:06

第1章 公务员制度的产生

无论是资本主要的公务员制度还是社会主义的公务员制度,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本质特征都是实行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的管理原则。

第一节 我国公务员的含义与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意义 一、我国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的含义

(07-4)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如工会机关、共青团机关、妇联机关等则是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机关,其工作人员的称谓则不叫公务员。 (07-4)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法院院长属于公务员。

(08-4)在我国,省政府机关领导、自治县办公室主任、中国致公党主席属于公务员职位。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与指导思想 一、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首选产生于美国 (08-4)世界上最早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是英国。

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推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产物。

1855年5月,新上台的内阁颁发了密院令,成立文官事务委员会,办理各级公务员的选拔考试事宜,从而为英国最终形成公务员奠定了基础。

(论述)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原因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同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形象地说,s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公务员制度。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行政管理尤其是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它要求我们改革原来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加快推行公务员制度。

(1)市场经济需要职业化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条件,要求形成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新格局。市场经济还要求国家全方位地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就需要有各种新型的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此,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管理体制,尤其是干部人事制度已刻不容缓。

(2)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不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建国以后又根据计划经济的需要进行了改进,选拔与培养了搭配优秀根部。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发的深入进行,这种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开始明显地暴露出来,诸如干部范围过宽,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式缺乏单一陈旧,阻碍人才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等等。上述干部人事制度的种种弊端相联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极不适应。因此,必须进行改革,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出路是在发展与完善原根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推行公务员制度。 (3) 而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10多年的事实证明,这种新型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正适应了经济管理现代化的要求,已经大大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是两种相互协调,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经济与政治制度。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

我国公务员制度从酝酿到现阶段,这个过程可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1984-1986); 2.决策阶段(1987-1988); 3.试点阶段(1989-1993.9);

(05-4)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8月19日公布于世,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4.推行与发展阶段(1993.10-2005.12); 5.依法管理阶段(2006.1.1-现在)。

(07-4)我国《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 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是公务员制度的灵魂。

第三节 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08-4)我国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10月1日正式推行。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继承

(简答) (07-4)简述我国公务员制度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的特点。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

党的基本路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公务员不搞“两管分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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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公务员不单纯追求“才能”标准;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原根部人事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干部人事管理的核心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 5.坚持中国特色的分类制度。

首先,在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中,所有公务员不论职务高低,都按党和政府对他们的要求做人本事。

其次,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实行以职位设置的科学性为基础,兼有我国传统的品位因素,即推行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的模式。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

实行分类管理体制是针对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人事观看制度弊端进行的改革。 分类管理成为与原干部人事制度相区别的首要特点。

实行积极竞争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长期存在的端“铁饭碗”、做“铁交椅”,而缺乏生机和活力所进行的改革。 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滋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所进行的改革。 实行法制化管理体制是针对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着人治弊端所进行的改革。 第2章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通常会以明确的法律条予以规定,它构成了公务员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公务员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 第一节 公务员义务权利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含义

公务员在结构上具有非自主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三个要素。 公务员权利在结构上具有自主性、规范性和保障性三个要素。 公务员法中的权利主要是与公务员身份而非公民身份联系的权利。 第二节 公务员义务的内容 (简答)一、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原则 (1)违法必究原则。

不论何种职位上的公务员,都必须模范遵守公务员的义务,不得违反,一旦违反,必须依法追究,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程序,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2)平等原则。

任何公务员,不因其职务高低、党派、社会关系、宗教信仰及年龄、资历等原因而履行不平等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 (3)服务与稳定原则。

我国对公务员义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国家机关事务的有效运行,所以,制定公务员义务时,即对公务员提出政治要求,又提出服务规则,以使公务员有效地为国家机关服务,并通过这种服务,使国家呈现安定团结的局面,以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1.忠于宪法的义务;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对宪法的忠诚。 2.依法履职的义务; 3.为民服务的义务; 4.忠于国家的义务; 5.服从命令的义务;

(简答)简述公务员服从命令义务的要求。

这项义务包括了“忠于职守”和“服从命令”两项基本邀请,这两项要求是科层制组织固有本性的表现,是宪法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忠于职守”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专心于职务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换句话说,公务员必须把全部工作时间和职务上的全部注意力用于职务的完成。

“服从命令”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必需遵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指示(令)、通告(知)等一般性命令和针对特定公务员的个别性命令,以保证行政事务执行的统一性和效率性。

上级的命令应当具有合法性,具体来讲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权限要合法;第二,内容要合法;第三,程序要合法。 6.保守秘密的义务;

国家在通过法律为公务员设定保守秘密的义务时,需要正确处理以下两对矛盾: 一是公务员保守秘密的义务和公民享有知情权之间的矛盾; 二是公务员保守秘密和依法作证两个义务之间的矛盾。 7.保持操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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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正清廉的义务; 9.其他法定的义务。 三、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08-4)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1)身份处分、(2)行政处分、(3)赔偿责任 、(4)刑事责任。

第三节 公务员权利的内容 一、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原则

(1)保护原则;(2)民主原则,(3)权利可放弃与不可放弃原则。 二、我国公务员的权利 1.获得工作条件权; 2.身份保障权;

身份保障权,又称职务保障权,也就是说,国家的任命行为一经产生,公务员的职务或身分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职务或身份处分(免职、降职、辞退、处分)。 3.获得报酬权; 4.参加培训权; 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权; 7.申请辞职权; 8.其他法定全。

(简答)(08-4)公务员权利的法律保障。 (1)行政复议。

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不服,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公务员或其家属认为国家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家属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均可提出行政复议。 (2) 申诉。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出来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向同级国家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3)控告。

公务员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等提出控告。 (4)诉讼权。

公务员还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3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与设置目的 一、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

职务是公务员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 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 (简答) 二、我国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的目的 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

职务是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 职务设置是其他公务员管理环节的前提与基础。 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

(论述) 试述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特点及国外分类制度给予我们的启示。

(07-4)(05-4)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两种分类方式各有长短。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 ,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品位分类相对简单,对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动;缺陷是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职位分类按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陷是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的发展趋势。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开始重视公务员的专业化建设。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开始重视通才的培养与流动。

从对国外分类制度的考察中给予我们的启示:一是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制度正在走向融合,而不是走向两个极端的“分流”。二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类别划分的标准可能各异,却都划分公务员类别。三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公务员的职务序列都是根据类别设置的。四是职务与级别的功能是有区分的。在职位分类制度下,职务一般解决领导指挥关系,级别一般解决经济待遇。 (06-4)在人事分类中,职位分类强调的是以“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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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一、职位分类的作用

(06-4)(04-4)构成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因素有: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 (08-4)(03-4)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在于:(1)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2)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二、公务员职位类别的标准与类别的划分

日本1950年以《一般职员报酬法》替代了《国家公务员职阶法》,以工资分类表代替了职位类别的划分。 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 1,专业技术职位; 2.行政执法类职位;

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 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3.综合管理类职位;

(08-4)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 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 5.其他类别职位。 三、公务员的职位设置

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所依据分四大要素为:职能、规格、编制限额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第三节 公务员的职务 一、公务员的职务类型

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没有职系的划分,只有职位类别的划分,这是与西方分类制度的一个区别。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 二 、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我国公务员他的职务序列主要有:

1.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是各类公务员的共有职务序列;

(07-4)(05-4)在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中,最低领导职务是副科长。 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

(04-4)调研员属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

(08-4)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最低职位是办事员。 (07-4)相当于正处级领导职务是调研员。 3.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 4.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 5.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 第四节 公务员的级别 (简答)一、公务员级别的功能 (1)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从各国级别制度时间来看,级别主要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职位的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唯一依据。

(2)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我国公务员职务序列根据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便会出现多种职务序列。而多种职务序列对应同一个级别序列。级别在此成为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统一标尺。

将统一的级别序列作为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有助于淡化“官本位”这把标尺,避免将领导职务序列作为其他职务序列的标准参照系。

二、公务员级别与职务的对应

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 (简答)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在工资制度中主要体现在: (1)合理增加级别数量。

原来的15级太少,难以发挥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公务员法》增加到27级。 (2)“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在我国,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两个基本要素,“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符合级别的功能定位,符合我国的工资制度。 (3)向基层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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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台阶相对较少,职业发展空间相对较少,为此应在级别设置中给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空间。体现在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上,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这样,级别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效果将会更明显。 职务与级别关系对应表

国家级正职 1 国家级副职 2——4 省部级正职 4——8 省部级副职 6——10 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8——13 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 10——15 县处级正职 (调研员) 12——18 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14——20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16——22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17——24 科员 18——26 办事员 19——27 三、公务员的衔级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4章 公务员录用

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和公务员管理的首要环节。 第一节 公务员录用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形成于英国

(07-4)我国公务员的录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增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公务员录用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录用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公民、学生或工作人员。 (简答)三、我国公务员录用的意义

(1)有利于为国家机关选拔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3)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二节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与录用的资格条件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

适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办法分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职位:

(1)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例如,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2)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3)录用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采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方法录用公务员的“特殊职位”以及如何简化程序,采用什么样的评测办法,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机关不能自行决定。 (简答)二、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08-4)(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在我国,根据教育事业的现状,报考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报考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一般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资格条件,必须经中央或省级录用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才能有效,以防止滥设特殊条件,破坏录用考试的公平竞争原则。 2.限制性资格条件

凡具有这些否定性资格条件所列情况之一者,即被认为不能报考公务员。它们是: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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