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48_自考_《公务员制度》最新自考复习资料(3)

2018-12-22 20:06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选任制公务员免职情形:

(一)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 (二)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 二、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一)免职情形 免职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1.程序性免职的情形。

(1)转任职位的;(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3)调出机关的;(4)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如公务员因为犯了错误被辞职、撤退、开除公职等,也都需要免职。 2.单纯性免职的情形。

(06-4)公务员离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的,根据有关规定,要免去离职者的职务。 3.自行免职的情形。

(07-4)(06-4)(05-4)(04-4)公务员如有以下条件之一时,其职务自行免除,但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即可:(1)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2)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3)被辞退的;(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5)死亡的。 (简答)(04-4)(二)免职的程序 (1)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拟免职人员的建议。 (2)审核。

由公务员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对免职事由进行认真审核,如属实,可交由任免机关领导讨论。 (3)作出免职决定。

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免职。 (4)发布免职通知。

一旦领导作出免职决定,就发布免职通知,并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四节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内容

(简答)(08-4)(05-4)一、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和坚持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也是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优秀传统之一。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必修注重工作实绩,以工作实绩作为衡量公务员德才的主要尺度。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要求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工作必须公开进行,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公务员公布有关情况。 (4)逐级晋升原则。

指晋升公务员的职务,在一般情况下应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二、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和资格 (简答)简述晋升领导职务的资格。

按照《根部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04-4)(03-4)(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08-4)(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按照有关规定,无论晋升领导职务,还是晋升非领导职务,需要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定为称职以上,并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三、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

(简答)(07-4)(06-4)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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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2)组织考察。在考察前,要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协调,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3)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委任制职务,由任免机关依法任命。选任制职务,进行依法推荐和民主协商,由选举机关选举产生。 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进行。 四、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公开选拔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人选。公务员法中规定,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也可以公开选拔。 五、任职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公务员任职前公示的公示对象:

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

公务员任职前公示的公示期一般以七至十五天为宜。 六、国外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制度

功绩晋升制是以公务员实际工作成绩大小为晋升标准的晋升制度。

美国是典型的以功绩晋升制为公务员主要晋升制度的国家,从1883年起就实行了以“功绩制”为主的公务员制度。 自荐晋升制是奥地利和澳大利亚公务员晋升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公民可以自己申请出任空缺的政府职位。

第五节 公务员降职的内容 一、公务员降职的原则 1、能上能下原则。

在我国,公务员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因此,不能将降职视为组织对公务员的惩戒性行为。 2.逐级降职原则。

降低公务员的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 二、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06-4)在我国,公务员降职的条件主要有:

(1)本人不称职。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的,或在专门的任职考核中被认为不合格的,应当降职。

(2)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包括身体健康,对执行现职有困难的;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从事现任工作的,因机构撤并,应予转任,而本人缺乏转任职务的专业知识,或不服从组织转任安排的,应当降职。 三、公务员降职的方式 (1)职薪同时降; (2)降职不降薪。

(简答)四、公务员降职的程序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2)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降职公务员的意见。 (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第7章 公务员奖励与惩戒

第一节 公务员奖励、惩戒的含义与意义

公务员奖励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所给予的精神或物质的鼓励。

公务员奖励针对的是两类情形,一类情形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成绩和贡献的;另一类情形是有其他突出事迹的。 (简答)公务员奖励有以下基本特征:

(1)公务员奖励的主体(授奖主体)就是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即拥有授奖权限的机关。 (2)公务员奖励的对象(受奖对象)就是公务员个人或者公务员集体。

(3)公务员奖励必修依法进行,即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方式、权限等都由法律法规规定,奖励主体必修按照这些规定实施奖励,不能随意改变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些内容。 (论述)(08-4)试述公务员纪律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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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和法律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行为规范,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纪律则是组织通过其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规范,纪律规定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和指导。

(2)公务员纪律是国家为保障各个机关实现其职能、维护机关的秩序和正常运转而制定的,要求每个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具有规定性,这是公务员纪律不同于其他组织纪律的重要区别点。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对应于公务员的身份,公务员个人以及公民身份行为时还必须履行党员的义务、遵守公民纪律,以党员身份行为时也必须履行党员的义务和遵守党的纪律。

(3)在中国,公务员义务和公务员纪律都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此处的纪律规定在本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义务规定,故二者是完全一致的。义务是相对于权利而言的,它从正面要求公务员应当怎么做并从宏观上支配和约束着公务员行为,纪律则是义务的具体化,从反面要求公职人员不应当怎么做并从微观上支配和约束着公务员的行为。简单来说,义务规定积极性的作为要求,纪律则规定消极性的不作为要求;义务为纪律规定了前提,纪律则是义务的具体展开,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完整地构成约束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为公务员惩戒规定了条件。

(简答)二、实施公务员奖励与惩戒的意义

(1)建立和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体系的必要环节。完整奖惩制度有助于其他环节的进展,反之,就会影响其他环节的进行。 (2)建立和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的落实的有效措施。 (3)建立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重要保障。

(4)建立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实现各级党政机关廉洁、高效运行的切实需要。 第二节 公务员奖励的内容 一、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条件与种类

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06-4)(08-4)(07-4)(05-4)(04-4)《公务员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五类奖励,从较轻的奖励到较重的奖励分别是: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动、授予荣誉称号。

给予公务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奖励是授予荣誉称号。 给予公务员奖章的奖励是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二、公务员奖励的权限、程序与撤销

(07-4)具有公务员一等功奖励审批权权限的机关是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 (04-4)以政府名义给予国家公务员最高层次荣誉称号授予权限的部门是国务院。

具有嘉奖奖励审批权限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行政机关公务员奖励程序为:

1.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上报审批机关;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撤销的情形有;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节 公务员奖励的内容 一、奖励的条件与种类

(论述)试论公务员惩戒的条件(公务员纪律的内容)。

公务员惩戒条件是指公务员纪律的内容,即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6项纪律,从学理上大体可以分为六个类别的纪律要求。 (1)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即政治纪律是限制公务员政治行为的准则,它主要包括如下三项纪律要求: ①公务员不得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②公务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③公务员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2)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组织行为准则,即组织纪律是限制公务员组织行为的准则,它主要包括如下两项纪律要求:

①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②公务员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3)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公务员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即工作纪律是限制公务员履职行为的准则,它主要包括如下五项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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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要求:

①公务员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②公务员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③公务员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④公务员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⑤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4)廉政纪律。

廉政纪律是公务员在廉洁从政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即廉政纪律是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准则,它主要包括如下三项纪律要求。 ①公务员不得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08-4)贪污违反了廉政纪律。

②公务员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③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5)道德纪律。

道德纪律是公务员在职务内外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和社会行为准则,即道德纪律是限制公务员职业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准则,它主要包括如下两项纪律要求:

①公务员不得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②公务员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道德。 (6)其他纪律。

其他纪律是前述一五项纪律以外的兜底性要求。如《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规定了严禁法官和检察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04-4)降级、辞职、免职四种人事决定中,撤职属于国家行政处分。

(07-4)(03-4)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公务员的处分种类由轻到重共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07-4)(06-4)(05-4)免职、降职、责令辞职、考核不称职等,都是人事处理措施而非行政处分形式。 二、惩戒的程序、法律后果与解除 (案例分析)公务员惩戒程序: (1)初步调查。

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立案。

任免机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3)正式调查。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调查中发现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陈述和申辩。

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5)决定。

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告知。

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归档和备案。

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归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并且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对公务员不同惩戒的处分期间分别为:

(1)警告:六个月;(2)记过:十二个月;(3)记大过:十八个月;(4)降级:二十四个月;(5)撤职:二十四个月;(6)开除:不存在有限的处分期间。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08-4)解除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期限为自该处分决定之日起满一年。 (03-4)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撤职处分期限为自该处分决定之日起满二年。 (简答)公务员惩戒的法律后果是:

(1)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内,不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而且也不得工资档次,其中受撤职处分的还要降低一定职务层次任职,并且按照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

(3)受开除处分的,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人事关系,丧失公务员身份,并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永远不能再次录用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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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务员在处分期间内调离原机关,任然由原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解除决定;如果原处分决定机关被撤销或者合并,则由承接机关作出处分解除决定。 第8章 公务员培训

第一节 公务员培训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培训的含义

(简答) 简述公务员培训的含义及特点。

公务员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务员职位要求,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以提高和改进公务员素质能力为目的,通过各种形式、有组织地为公务员提供的教育、训练活动。 理解公务员培训的含义,应从公务员培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来把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务员培训目标的时代性;(2)公务员培训内容的实用性;(3)公务员培训手段的多样性;(4)公务员培训方式的法定性;(5)公务员培训时间的持续性。 (简答)二、公务员培训的意义

(1)公务员培训是提高 政府服务意识,实现政府战略任务的重要保障;

(2)公务员培训是提高政府效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3)公务员培训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升人力资源能力的重要途径; (4)公务员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之一,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简答)一、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原则 (1)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08-4)理论联系实际是公务员培训的方向,是我党一贯坚持和倡导的优良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 (2)学用一致的原则。

学用一致既是公务员培训的目标,也是培训的方法。这就要求公务员培训的内容要与培训的目的一致,把公务员培训与培训后的工作和使用统一起来。

(3)按按需施教的原则。

按需施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培训内容和形式而言,是指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需要,以及各级各类公务员不同职位的要求,确定公务员培训内容,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二是针对培训对象而言,不同职位不同层级的公务员,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也有所不同。 (4)讲求实效的原则。

讲求实效是针对公务员培训的实效效果而言。实效和质量是公务员培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衡量公务员培训成败的主要尺度。 (简答)二、公务员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主要有三大类:国家法律、党内条例以及其他党和政府文件。 (1)国家法律。

主要有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培训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条款为公务员法的“第十章”中的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2)党内工作条例。

200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就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颁布的党内条例,为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定依据,同时也是公务员培训的重要依据之一。 (3)党和政府相关文件。

党和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和公务员培训的文件。如2007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的《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07年2月人事部制定了《“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 第三节 公务员培训的类型、内容与施教机构 一、公务员培训的种类

(04-4)公务员培训主要有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四大类法定化的培训类型。 (论述)论述公务员四种法定化培训类型的含义、目的、对象和结果的使用。 (1)初任培训。

①初任培训是指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培训,即经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 ②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新录用的在试用期未上岗的公务员。

③初任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④初任培训结果的使用。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者或者未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2)任职培训。

①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一般按照相应的职位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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