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一、公务员福利的作用
1.公务员的福利是对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必要的保障,福利制度主要是为解决公务员生活困难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2.公务员的福利可以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3.公务员福利的作用还可以增加公务员队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可以稳定公务员队伍,提高满意度,减少流失率。 二、公务员福利的项目
我国公务员福利包括:休假制度、优抚制度、其他福利制度、公务员工时制度。 公务员现行的休假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事假等。
年休假,是国家为保护公务员的身体健康,每年安排公务员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轮休作出的规定。 目前年休假的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两周。
目前,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天休息。 三、法、瑞等国公务员的福利制度
法国女公务员生育后,可享受两年的产后假抚育婴儿,假期内保留一半晋级的权利。 (论述)(08-4)四、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趋势 (1)现阶段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①福利制度比较陈旧,总体水平偏低。现行的福利政策大都是改革开放以前或改革开放之处制定的,有的甚至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制定过时、标准陈旧、明显不合理。随着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逐步走向市场化,或过渡到社会保障体系,而公务员工资收入考虑这些因素严重不足,使得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水平和实际收入水平下降较多。
②福利发放差距大和平均主义并存。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等因素,造成了地区间、部门间、单位间的差距不断加大,这种差异近年来更有扩大趋势,如“权力部门”与“清水衙门部门”差距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单位内部享受福利与所担任职务和贡献大小基本不挂钩,平均主义严重,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③改革后,与各项制度改革不配套。特别是住房、医疗、供暖等各项制度改革都在不断深化进行,福利制度却长期处于停状态,没有相应地进行调整,没有与工资制度改革相结合,改革相对落后。 (2)改革的趋势:
改革福利制度要按照“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的要求,将提高工资与改善福利相结合,坚持福利货币化、透明化、规范化的方向,实行合理的福利待遇,鼓励公务员长期为国家服务,使公务员的福利与现行工资制度相配套,于时代同步。
根据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福利制度也会有所变化,逐渐向满足公务员高层次的文化需求方面转变,使福利制度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第四节 公务员保险的内容 (简答)一、公务员保险的作用
(1)公务员保险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
(2)公务员保险为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保证了劳动了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这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3)公务员保险使公务员亲身感觉到职业的优越性,工作的自豪感和荣誉感,对于保护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提高公务员的健康水平,稳定公务员队伍,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公务员保险的项目
我国公务员的保险制度目前只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两种。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公务员因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主要由患病期间医疗待遇和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组成。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公务员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08-4)女性公务员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15天。 三、美国、新西兰等国公务员的保险制度
新西兰公务员的养老体系主要包括三种制度:一是养老金制度。二是政府养老基金制度。三是节俭计划。 (论述)四、公务员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趋势 (1)公务员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现行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逐步建立起来的,一些保险的项目和费用与现在的工资相差甚远,起不到保险制度应起的作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其一,没有建立基金积累制度。退休费用由国家统包,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实行现收现付,没有形成积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加,财政负担将越来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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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保险制度不健全,失业保险尚未建立起来。
其三,管理不科学,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医疗等经费增长过快,浪费现象严重。 (2)改革的趋势。
改革公务员的保险与福利制度,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的趋势是:
①改革离退休费由国家统包、现收现付的状况,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符合机关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营机制,逐步实现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制定适合机关特点的养老保险金给付方法,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金给付制度。要建立起科学的养老金调节机制,使公务员的养老保险金随着城镇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的增长和在职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而增加。
②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③完善工伤制度。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制定工伤认定和处理方法,科学合理地划分伤残等级与类别,确定伤残待遇,形成与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工伤保险制度。
④按照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进行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政府部门主要管政策、制度和标准。建立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收支、运营和保险对象的管理工作,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程度。 第11章 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
辞职、辞退与退休的共同点,都是规范公务员与国家各机关之间解除职务关系的行为。 第一节 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的含义
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公务员与机关职务关系的一种人事行为。 辞去公职,其直接结果就是解除公务员与机关的一切职务关系,丧失公务员的身份。 辞去领导职务而不辞去公职,其直接结果是公务员职务的变更,而非公务员身份的消失。 辞退的直接结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机关的工作关系,公务员身份消失。 (简答)二、建立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制度的意义 (1)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
①有利于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形成能进能出的更新机制。 ②落实了个人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③有利于规范机关的人事管理行为,既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又维护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既尊重个人意愿,又强调权力背后的责任,也有利于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2)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意义。
(08-4)①辞退制度体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②辞退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充满活力。 ③辞退制度是建立高校廉洁政府的有效措施。 (3)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意义
①退休制度有利于公务员队伍新老交替的正常化,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②退休制度是宪法赋予公务员老有所养权利的真正体现,也是对公务员履行退休义务的监督。 ③退休制度是调节公务员领导职务、克服公务员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重要形式。 第二节 公务员辞职的内容
公务员辞职分为辞去公职与辞去领导职务两类。 一、辞去公职
(简答)(08-4)简述辞去公职的特征。
(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自主择业的权利;(2)辞去公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3)辞去公职作为公务员自主择业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即辞去公职的公务员享受法定的辞职待遇;(4)辞去公职权利的限制性。 (论述)辞去公职与擅自离职、免职的区别。
辞去公职和擅自离职的区别:辞去公职和擅自离职虽然都是公务员本人意愿的表现,但两者在法学上仍然存在质的区别:(1)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意愿是得到法律确定的,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擅自离职的意愿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定,因此,擅自离职可以认为是公务员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从而承担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2)辞去公职是公务员自主择业的权利,公务员是否行使这种权利以及行使辞去公职的法律后果,法律不加干涉,由公务员自行处理;而擅自离职则是一种违纪行为。违纪行为是要追究责任的。因此,违纪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公务员本人所能决定的,而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公务员本人相应的处理。可见,擅自离职的法律后果是事先设定的。
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免职是公务员的任免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事由和经过法定的程序,免除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一种人事行政行为;而免职则是机关的一项人事行政权利。而免职是相对于任职而言的,辞去公职与免职存在本质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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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自主择业权利,是公务员自愿的法律行为;而免职则是机关的一项人事行政权利,是任免机关的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公务员必须服从。
(2发生的原因不同。辞去公职的原因是因公务员个人而引起的,是出于公务员的个人意愿;而免职则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如因转换职位任职的,离开工作岗位学习超过一定期限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等等。没有这些法定事由是不可能任意免职的。
(3)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辞去公职是公务员与机关职务关系的废除;而免职则有两种情况:一种因退休、离休、辞退等原因而引起的免职。这种免职是终止公务员与机关之间的职务关系;另一种是由于公务员职务的变更,工作岗位变换等原因引起的免职。这种免职不是公务员与机关职务关系的终止和公务员身份的消失,而是职务关系的变更,即免职是为了任新职。 (07-4)(03-4)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为: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简答)简述辞去公职的程序。
(1)公务员要辞去公职,首先必须提出辞去公职的书面申请。 (2)任免机关进行审批。
(3)公务员任免机关在收到普遍公务员辞去公职的书面申请后,要咋30日内进行审批,而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书面申请要在90日内进行审批。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将其职位工作的内容,要求等向其接任者进行交接,以保证机关工作照常进行。对于主管或经管财务的公务员,离职前还要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对其任职期限间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本单位财务开支的合法和正确。 辞去公职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废除,公务员身份消失。 (2)失去公职待遇。 二、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根据辞去领导职务的事由不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以下四种类型;因公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因公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
因公辞去领导职务主要适用于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
自愿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在领导岗位工作时,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08-4)引咎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的管理主体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三节 公务员辞退的内容 (简答)一、公务员辞退的特点
(1)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法定的用人权利,一般无须事先征求公务员的意见,而是公务员所在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作出记得一种单方面的人事行政行为。
(2)辞退公务员必须是基于一定的法定事实,即只有当公务员的某些行为表现符合《公务员法》的条件时,机关才能单方面终止公务员的职务关系。非因法定事由,公务员不得被辞退。
(3)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行为是无效的。 (4)被此拖得公务员享有打定的辞退待遇,可以领取辞退费及失业保险。 (简答)简述辞退与开除的区别。
辞退和开除公务员的直接法律结果,都是终止了公务员与机关的一切职务关系,公务员身份消失,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但是辞退和开除这两种人事行政行为存在着根本的差别:一是性质不同。开除是对公务员的一种行政处分行为,具有明确的惩戒ignzhi;而辞退不是行政处分,不具有任何惩戒性质,是公务员管理中的正常行为;二是原因不同。辞退的原因是由于公务员的德才水平或本人主观努力不够而不能胜任公务员职务,无法履行公务员义务而产生的;开除则是由于公务员在行使公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三是法律后果不同。辞退的公务员依法可以获得辞退费和享受失业保险;而被开除的公务员只能享受失业保险,而不能享受其他待遇。 (简答)(07-4)二、辞退公务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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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不适合继续相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予以辞退。
(05-4)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简答)简述不可辞退的规定。
(1)因公致残,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三、公务员辞退的法律后果
(1)公务员与机关的职务关系废除,公务员身份消失。 (2)按照规定享受辞退待遇。
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辞退费的发放期限为: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发放期限为三个月;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放期限为四个月;工作年限满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节 公务员退休的内容 一、公务员退行的方式、条件与程序
(08-4)(04-4)(06-4)(05-4)公务员应当退休的条件:一是年龄上,男性公务员达到60周岁,女性公务员达到55周岁的;二是身体上,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03-4)男性公务员达到60周岁,女性公务员达到55周岁,应当退休。国家规定公务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退休,没有选择余地,人们也把达到退休年龄必须退休说成为强制退休。 (07-4)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有三条:
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代饿;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主要有:(1)对在高度危险、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位任职的公务员;(2)在机构改革和机构调整中,需要缩减人员编制,为了便于人员分流。 二、公务员退休的待遇
(简答)简述确定公务员退休待遇的原则。 (1)国家保障原则。
公务员地位的特殊性,工作岗位的神圣性和任务的重要,决定了他们在职时的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负担,他们退休后的退休金也只能由国家财政负担,体现国家保障原则。 (2)法律保障原则。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这就说明了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是由法律来保障的。 (3)退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应原则。
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有机增长、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使退休公务员的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退休金免税原则。
退休金与工资存在本质差别:退休金不是工资,而是福利,按照国际惯例,福利收入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退休金免税原则也体现了国家对曾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退休公务员的关爱和照顾。 (简答) 简述公务员的退休待遇。
公务员退休的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退休金待遇和其他物质生活上的待遇。 (1)退休公务员的的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退休公务员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享有各种政治权力。如阅读机密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参加党和国家组织的有关会议,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善政府行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作出贡献等等。 (2)退休金待遇。
退休金待遇也称退休费、养老保险金等,是由国家规定发给退休公务员的生活经费,也是退休公务员享受物质待遇的基本部分。根据公务员退休待遇“国家保障原则”,退休金由国家财政支付。
公务员退休金发放的“累积贡献”所参照的指标就是公务员在职时的工资。 (3)其他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除享有政治待遇和退休金待遇外,还享有其他待遇。其他待遇主要包括以下部分:①在职时享受的地区津贴、公费医疗部分、住房标准和房租补贴、取暖补贴等,退休后继续享用;②对因公致残的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工伤残保险金。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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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③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按同级在职公务员的标准执行;④退休公务员去世后,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与在职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⑤对获得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青海、西藏及“三级”等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务员,退休金可以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再提高5%至15%,但最高不得超过在职时的最高工资。 (08-4)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公务员,退休金可在一般标准基础上至少再提高5%。 第12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第一节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含义
(论述)(07-4)(03-4)试述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含义及建立申述控告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申述是指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有关机关说明和陈述,并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保护的行为,它属于非司法上的申述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述。 公务员申述的对象是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或者管理关系的党政机关。
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认为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追究侵权者责任的行为。 (简答)简述公务员控告与公务员申诉的主要区别。 (1)目的不同。
申述的目的是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决定,以便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控告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而且还要求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责任。 (2)原因不同。
引起申述的原因是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而要求重新审查,引发控告的原因是公务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简答)二、公务员申述与控告的意义
公务员的申述控告制度是公务员整个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公务员其他制度顺利推行有重要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1)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是实现公务员权利的重要保障。
由于在实际生活中错误处理公务员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了申述控告制度之后,公务员就可以依法要求纠正并且对因错误处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获取补偿。因此,申述控告制度能起到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2)建立公务员的申述控告制度是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重要保证。
当公务员受到不当处理时能及时得以纠正,当公务员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公务员就能够心情舒畅地投入工作。因此,申述控告能起到调动公务员积极性你给的作用。
(3)建立公务员的申述控告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务员管理机关公正廉洁建设。
申述控告制度的建立,使受害人有权向有关机关反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甚至挟嫌报复,以权谋私,侵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人的问题,并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保证了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公正、廉洁风气的形成。 第二节 公务员申述的内容 一、申述的事由与受理机关
(07-4)(04-4)(03-4)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申述事由包括以下八个方面: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述的其他情形。 在公务员申述受理机关设定上,中国采用的是系统内模式,国外多采用系统外模式,如美国的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日本的人事院扥个。 (07-4)在中国,受理公务员申述的机关为: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同级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上一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 二、申述的程序、期限与审理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特别申诉程序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并且也仅仅适用于处分决定的事由。
(04-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申述应当由本人在知道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述,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申述书后的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 (07-4)受理申述的机关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案件。 第三节 公务员控告的内容 一、控告的事由与受理机关
(05-4)根据公务员制度有关规定,公务员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控告。
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控告的受理机关是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这里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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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告的处理程序
(08-4)公务员控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立案、调查、审理、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执行。 第四节 申述控告中各方的义务与责任 一、申述人和控告人的义务与责任
(1)公务员提出申述、控告应当实事求是。
(2)公务员在申述、控告时不能提出过高或者无理的要求。 (3)申述人、控告人要遵守法定的申述、控告程序。 第五节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一、人事争议仲裁概念与仲裁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国家对聘任制公务员实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及时处理原则。 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是解决人事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最后的方式。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1)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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