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配给个人的集体股”)在苏南地区存续。这形成了两地在产权制度方面的重大差异。
从本质上说,“浙江模式”是一种市场解决、自发自生和自组织(self-organizing)模式 。在其中,政府的作用虽然重要,但主要发挥促进性、辅助性、倡导性和主持性的作用,而不是经济管理作用。政府的经济促进作用不同于其经济管理作用。所谓着眼于“促进”,主要体现在:首先,政府致力于维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在市场失灵或竞争失灵时可采取与市场一致(market conform)的过程政策,其目的在于最低限度地介入经济过程——这种介入将尽可能避免扭曲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而致力于为市场竞争打通道路,并以此为限。这就是说,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度模仿和创新来发挥熊彼特意义上的“公共企业家精神”(public
entrepreneurship)(伯恩斯,2000),辅助、促进、倡导或者主持不断地模仿和创新,实现“创造性地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由以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些“公共企业家”的活动有其限度,那就是:它们必须遵循与市场一致的原则。浙江的总体情况基本上符合以上这些理念(冯兴元,2000)。
“苏南模式”则不同,它本质上是政府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这种模式,理论界曾有过多种描述,诸如超强干预模式、地方政府公司主义模式(戴慕珍,1999)、干部经济模式、政绩经济模式(新望,2000)、干部资本主义(cadre capitalism)模式(Herrmann-Pillath,
1997),“(准)地方政府的地方产权制度模式”(何梦笔,2000),“地方(准)行政经济模式”(冯兴元,2000),等等,都是一些颇为精到的概括。简言之,在苏南地区,村、乡、镇政权对乡镇集体企业的实际干预和控制是相当严密和坚实的,在那里,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准)地方政府的地方产权制度”,这种对乡镇集体企业的地方产权制度安排在精神上与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安排有异曲同工之妙:它们都有着政企不分的问题、因而时而产生低激励甚至负激励效应(冯兴元,2000)。
不可否认,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苏南地区政府超强干预模式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上个世纪80年代,包括苏南在内的全国各地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为打破国有经济垄断、消除城乡障碍、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实现我国经济的全面腾飞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苏南地区在内的乡镇集体企业与乡镇村干部的关系千丝万缕,地方干部干预问题十分严重,因此,乡镇企业承担了大量社会政策职能。这种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的全面干预,已经超越了上面所述的“公共企业家”活动的界限。政府干预的结果尽管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会带来积极的结果,但是政企不分的集体产权制度安排之隐患最终由于外部宏观环境和竞争环境(如买方市场的出现)的变化而加剧了苏南经济滑坡。东南亚金融危机更使得我国多数乡镇集体企业的外部环境恶化,暴露了原先掩盖的大量经营和制度问题。顾介康(1997)曾将“苏南模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与其优势相伴而生的、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逐步暴露出来的不足和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一是以社区为特征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带来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弊端;二是产权关系不明晰,企业内部活力不断减弱;三是投资主体单一,不可避免地带来企业高负债;四是受块块分割的利益和权力的驱动,形成了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浪费了大量资源;五是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影响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六是在卖方市场条件下乡镇企业“船小好调头”的优势,变成了买方市场条件下“船小经不起风浪”的劣势;七是对集体经济主体地位的片面认识,影响和抑制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些概括是很有眼光的。
必须看到,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市场效果是不一样的。经济腾飞之前和初期,市场尚不完善。这时,借助政权的力量,集中动用一切可动用的资源,包括“权力资本”或“政府干预资源”(如开办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等),可能产生“立竿见影”之效。但是,随着市场规范化和经济一体化程度逐步提高,随着一些市场扭曲因素得到纠正,随着优胜劣汰机制逐渐发挥作用,地方政府较深的干预和参与就可能产生不良效果。这时,只有交易成本较低的企业才能最终胜出。相比起来,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之类的企业,因其产权明晰,其交易成本较低而且容易进一步降低;而集体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因其产权不明晰,交易成本原本就高而且很难进一步下降。于是,在新的竞争环境中,两种不同的资产组织方式在经济上效果上的优劣就显示出来。
经济体制方面的差别直接形成了金融生态环境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民营经济的发展,有直接夯实地区信用文化基石的积极效果。这是因为,由于长期在意识形态上受到歧视,我国的民营经济一直是在夹缝中艰难地生长的。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之下,民营经济要想获得正规金融部门的支持,非有良好的技术基础、管理严密的企业组织、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不可。更重要的是,要想获得正规金融体系的长期支持,它们必须不断、反复地证明自己拥有遵守信用纪律的优良记录和相当硬的预算约束。至于从非正规金融体系获得金融支持,情形也大致相仿。非正规金融资源的成本之高,使得只有那些绩效优良的企业才能厕身其间;而非正规金融的高度易变性,更要求那些希望长期取得金融支持的企业表现出异乎寻常的诚信品质。总之,由于民营企业获得各种类型的金融支持的前提条件都是要建立并保持良好的诚信记录,在民营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诚信文化自然也是被人崇尚的。
我们看到,基于不同产权之上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差别已经通过金融资产不良率的差别在江浙两地显示了出来。例如,2004年,浙江全省金融资产不良率为2.6%,而江苏却高达8.85%,超出浙江近6个百分点。应该说,江浙两省经济增长与金融生态环境的较大反差,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两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差距。 三、中央政府主导的非均衡区域发展策略的影响
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格局下,中国地区间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由中央政府在推进改革过程中的策略性考虑造成的。我们认为,类如各种各样的“特区”和“试点”地区的设置,出于各种考虑的区域“优先发展”战略,至今仍在发挥实质性影响的财政“分灶吃饭”体制,政府投资的“重点倾斜”,国有企业之区域分布的偏颇,以及难以胜数的差别性安排(偏向地区和部门的优惠政策和制度)等等,可能导致各个地区之间经济运行和金融运行的制度环境产生极大的差别。
1、“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渐进式改革路径
后发国家要实现赶超,采取不平衡增长战略是一个较为可行的途径,这在东南亚和一些拉美国家得到证实,并且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20世纪80年代后政策向东部“倾斜”政策的理论基础。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先发优势并不完全是建立在其自身资源禀赋和文化传承基础之上的,而在相当程度上来源于中央政府允许他们“先富起来”这种特殊优惠政策的外部力量的促进(刘建军等,2004)。
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发展策略观的指导下,我国的体制变革始于东部沿海地区,并且,在起步阶段,那里还相应地得到了一系列倾斜性的政策扶植,亦即赋予了与其他地区不同的发展机会。比如说,在其他内陆地区仍然按照计划经济体制运行的时候,东部沿海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