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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影响办理施工许可证。
19.2.2.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未能开工、或拖延工期、或拖延竣工。 19.2.2.3拒绝或不遵照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更换或拆除有缺陷的工程,不合适的材料或物资的书面通知。
19.2.2.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转包工程。 20、争议
20.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20.1.1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0.1.2当采取第 种方式不能解决时,双方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11其他
21、工程分包
2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项目,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22、不可抗力
2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23、保险
23.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3.2承包人投保内容:
24、担保
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24.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4.1.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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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25、合同份数
25.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26、补充条款
26.1施工过程中项目组人员的管理 :
26.1.1中标建造师必须亲临施工现场组织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循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有建造师工作时间不到岗的情况出现,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招标人的处罚。在正常施工期间,中标单位建造师必须长期驻现场(原则上每个星期现场工作时间不低于5天),按周进行考核,达不到的一次罚款2000~5000元。
26.1.2中标单位建造师及项目组人员(五大员等)不能更换,确需调整时,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凡在实际工作中不完全履行投标文件承诺或者擅自改变投标文件承诺的中标人(主要指人员配备及到场情况),招标人将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工程价款1%-3%的处罚。
26.1.3本工程要求创建市文明工地,招标控制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按市文明工地标准计入,如果未评上市文明工地,结算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按市文明工地标准扣除,同时对承包人罚款10万元。如承包人创得省文明工地,发包人将按省文明工地标准进行奖励,同时扣除合同价内市文明工地奖励费及以其为基数计算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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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2.1.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2.1.3装修工程为 年;
2.1.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2.1.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2.1.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2.1.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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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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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3.1工程采用的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2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3.2.1地基基础:
3.2.1.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2.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3.2.2混凝土结构工程:
3.2.2.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3.2.2.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92 3.2.3砌体结构工程:
3.2.3.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3.2.4屋面工程:
3.2.4.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3.2.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2.6其他:
3.2.6.1《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2.6.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3.3本工程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
无
凡国家已颁布新规范的一律用新规范,旧规范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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