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

2018-12-23 00:18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发起方式】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八条【筹备组组成】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业主代表产生办法,产生办法应当包括业主代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推选方式、异议解决、数量分布等内容。其中业主代表的基本条件不得低于本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

第十九条【后备代表和回避原则】符合条件的报名业主多于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的,应组织报名业主投票产生筹备

组业主代表。未进入筹备组的业主可在筹备阶段有业主代表退出时,依推选得票顺序补入筹备组。

筹备组中自然人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筹备组。筹备组中业主代表拟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被推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采取回避措施,主动退出筹备组。

第二十条【筹备组职责】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筹备组组长职责】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

(二)对筹备组会议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 (三)签发筹备组公告;

(四)在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上签字;

(五)筹备组自动解散的,由筹备组组长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退回建设单位或者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保管;

(六)筹备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经筹备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另行指派组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派。

第二十二条【筹备经费标准和来源】新建小区所需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所需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所需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0.1元的标准筹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仅限用于与筹备有关的会议场地租赁、纸张购买、业主大会文件和选票印制等工作开支,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结束后,筹备经费仍有剩余的,纳入业主大会共有经费。

第二十三条【首次大会召开时间和成立标志】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在

其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四条【分期成立情况】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三)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七)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的方式、收益分配;

(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十)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

理和使用,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八、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六条【管理规约制度】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议事规则制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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