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4)

2018-12-23 00:18

主权利和义务、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自然人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接受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当选条件和候补制度】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得票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分工】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后七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也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镇办审查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

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进行审查。

发现不符合相关条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其他业主提出异议的,应当将审查情况告知异议人。

第四十四条【居委会成员兼任要求】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大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共同做好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备案及信息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向业主委员会颁发《河南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同时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原备案部门补

充备案。

第四十六条【印章刻制及管理】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依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委员会任期时间信息。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

(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要求】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成员资格罢免条件】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罢免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 (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应当罢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条件】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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