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或补足业主委员会成员之前,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十二条【监督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做出的决定负责。其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规定程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七十三条【信用监督】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可以规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严重失信行为人记录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成员被记入严重失信行为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做好改选工作。
第七十四条【集体辞职移交】 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监管。未及时移交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业主大会监事制度】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监事会的监事人数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监事的任职条件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相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若干人。监事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公示。
第七十六条【业主监事会职责】业主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及收支预算;
(二)查阅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发现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情况;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纠正;提议业主委员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四)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及相关文件、表格的样本,各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予以细化,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大会参照使用。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8年
日起施行。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