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核资结果,建立并规范财务日记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监督管理制度,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三)总结阶段(2019年3月底前完成)。2019 年 3 月底前,完成镇(街办)清产核资结果验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以镇(街办)政府名义上报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县级政府督促落实、镇(街办)政府组织实施。县级清产核资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推进。镇(街办)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承担主体责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
(二)统筹部门力量。各镇(街办)要统筹农业、财政、国土、水保、林业、教育、文化、卫计、民政、中小企业等相关单位力量,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农业部门承担总牵头职责,财政、国土、林业部门配合,指导做好村(社区)资金及形成资产、资源性资产和林木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水保、教育、文化、卫计、民政等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清查核实工作;中小企业促进部门指导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各参与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清产核资结果审查验收等工作。
(三)强化问题查处。各镇(街办)要严格审查清产核资结果,配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建立问题处置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有序推进。特别是要由镇纪委牵头,农业、财政、公安等单位组成问题处置工作小组,全程参与清产核资工作,严肃查处擅自处置、私分、侵占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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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利益等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确保清产核资全面彻底、应查彻查。
(四)加强宣传督导。要统筹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动员群众支持参与清产核资。镇(街办)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做好业务培训,确保政策精神进村入户。县政府将把清产核资工作纳入考核指标,适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检查。对工作滞后的镇(街办),县政府将酌情约谈问责。镇(街办)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清
产核资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1.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细则
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规范表式 4.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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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结合我省实
际,现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自然村有集体资产的,要一并进行清产核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
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 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
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 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 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 金、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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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清查核
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 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县级
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办)落实推进。农业、财政、国土、水利、林业、教育、文化、卫计、交通、体育、中小企业、监察、民政、审计、公安、检察、司法、法院、信访等部门参与,
统筹协调,合力推进。特别是县乡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考核督查措施,确保清产核资全面、彻底、规范、有序。 第六条 农业部门承担清产核资牵头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清查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形成的资产资金;国土部门负责指导资源性资产清查;林业部门负责指导集体林木资产清查;中小企业促进部门负责指导乡镇集体资产清查;水利、教育、文化、卫计、体育、民政、交通等部门负责指导农田水利工程及小型水利设施、村小(教学点)、文化室、农家书屋、卫生室、体育设施设备、便民服务室、养老院和乡村道路等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产权界定和后续运营维护;监察、审计、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负责对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处理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审计部门负责清产核资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参与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清产核资结果审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充分依靠群众、发
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乡镇、村、组内外都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不得遗漏。清产核资方案、结果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要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确保清查结果经得起群众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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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行政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建立工作班子。由行政村(社区)党支部牵头,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行政村(社区)、自然村、村民(社区)小组
等不同层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制定本行政村(社区)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集体资产清查层级、范围、方法、程序、人员和责任等内容,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办)批准后实施。
(三)宣传动员培训。召开全体成员(代表)大会,宣讲政策,动员群众,确保群众知情参与。培训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成员,搜集
会计账簿等基础资料,编制清产核资明细表。
(四)清理核查资产。依据本工作细则要求,对照清产核资明细表,逐项清理核查,摸清账内账外集体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达到账物、账款、账账、账证、账表五相符。 (五)评估资产价值。按照构建、调入或投资时原始价值核定资产价值。对确有评估需求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或重估。
(六)明晰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依据清查核实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对所涉及的资产、资源权属进行逐一甄别确认,并登记备案。
(七)编制清产核资报告。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民主程序予以确认,并填写相关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 3)。依据清查结果,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 2),编制清产核资报告。
(八)公开公示结果。清产核资结果原则上要进行两榜公示,每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公示期间,乡镇(街办)、行政村社)要安排人员受理群众咨询和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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