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对自然村拥有集体资产的,原建有集体经济组织或预备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资产确权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无集体经济组织且无建立集体经济组织计划的,相关资产确权到自然村内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应注意避免与所在行政村(社区)和原自然村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重复登记。所填《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 2)数据汇入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汇总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对乡镇政府代持的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平
调形成资产,按照资产权属确到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乡镇企业改制中以出租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原有土地权属关系将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第四十三条 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章 账目调整、资产监管与问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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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
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办)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第四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
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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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第四十七条 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 3 月 31 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报送农业部。
第四十八条 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由县级监察委牵头,农业、财政、审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信访等部门参与组成的问题处置小组进行专门查处。资金账务存在问题的,由审计部门审计,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登记入账;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由司法、公安等部门进行界定,予以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无正当理由,变相拒绝清查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清产核资,或隐匿、销毁或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依据《刑法》予以追诉;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及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成员在清产核资中独断专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予以查处。对清产核资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县乡政府、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等,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径,统一指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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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五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由市县政府统一政策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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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单位名称: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审核部门:
填表时间: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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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