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筹资现状及其对策分1(5)

2018-12-25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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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银行对企业贷款申请拒绝情况和银行贷款在企业来源中的比例

企业规模(人) 拒绝次数比例(%) 银行贷款比例(%) 企业寿命(年) 拒绝次数比例(%) 银行贷款比例(%) 小于51 78.92 5.4 小于2 72.44 1.2 51—100 101—500 57.87 20.6 2—4 49.07 5.2 4—5 4 6.97 17.6 44.18 22.6 5—8 45.79 25.3 大于500 24.34 47.1 大于8 34.98 36.1 资料来源:张旭辉,《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研究》,北京,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

(1)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偏高

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的原则与高风险,高成本的贷出款是相矛盾的。 一是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是基于对客户各方面的信息的了解,如企业的经营规模,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贷款本息,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等等,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行业内并不占有重要位置,所以 银行掌握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就 比较困难,又因为中小企业因其规模的限制,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使银行难以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来掌握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难以掌握企业的财务指标。另外,中小企业之间的 交易往往采用现金直接交易,缺乏有效的交易凭证,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后,不能 有效的进行监督,因此,在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商业银行往往采取谨慎的态度。

二是中小企业贷款数额不高,贷款次数频繁,而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每一笔贷款的审核程序与大企业相同,发放程序,审批环节缺一不可。据测算,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平均要高于大企业的5倍左右。从而造成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不经济性,这使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前提的商业银行不乐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另外,在信贷市场上,利率的提高造成逆向选择的进一步扩大。由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只能根据自己所了解到的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来确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又会导致许多中小企业因为贷款利率过高而退出信贷市场,甚至逃废银行债务,而此时,银行发觉自身面临的风险后,又会进一步提高贷款利率,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4.2.2 中小企业审批权限集中,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制度亟待完善

从08年的金融危机开始,我国受其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我国中下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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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加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和国内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现实,使得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实行市场化的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把清理金融资产、化解不良贷款为工作重点,普遍上收信贷管理权限,实行集约化经营,压缩不良贷款,集中资金投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而中小企业自然在压缩之列。商业银行出于加强风险防控的需要,授信项目审批流程普遍较为复杂,耗时较长。信贷管理中推行的授权授信制度,以及资信评估制度主要是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制定的,对中小企业明显不公平。银行业传统的一些认定的标准,实际上它是不能够真正地反应这些中小企业的偿还能力。而中小企业贷款大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较为紧迫,一旦审批时间过长便会丧失市场机遇。部分中小企业由于难以及时获得流动贷款,便将已获得的固定资产贷款挪用于生产经营,成为银行贷款的又一重大风险。 而银行的这种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的审批权限集中,更加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所以来说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制度亟待完善。

4.2.3 国有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金融产品创新和推广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的国有银行针对中小企业采用信用评级制度,银行以企业的 经营能力和企业规模为基础,与大企业使用的是同一种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而不是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建立一套科学的评定办法,从而造成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偏低。根据2005年济南市人民银行对该城市3682户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调查来看,AAA级的只有62户,占1.7%,AA级的294户,占8%,A级的552户,占15%。在工商银行评定的35万户中小企业中,信用等级在BBB以下的业占88.36%。(资料来源:繆曼聪,《对中小企业金融信贷服务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金融参考》 2005年第8期)本来就规模小,信用差的中小企业,又加上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低估了中小企业的资信,导致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随着08年来,我国各大银行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为扩大客户群,不断加大金融创新,推出了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新产品。如工行的“财智融通”、农行的“供应链融资易”、中行的“融易达”等,贷款审批程序简化,贷款时间缩短,显示了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愿望,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这些举措大多是出于同业竞争和政府的要求进行的,并且这些产品的设计过于强调担保、抵押等企业还款源,阻碍了这些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推广力度。因此,尽管各大银行推出的金融产品名目虽然繁多,但起主导作用的仍是那些传统的、筹资功能较强、风险较小、日常操作简单的常用业务。如在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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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对于中小企业提供的贸易融资金融产品方面,仅局限于传统的风险较低的产品,对于风险较高的出口保理、发票融资等业务对中小企业提供的很少。国际上新兴的福费廷、仓单融资等业务,在我国银行开办的较少,业务额极其有限。 针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还是相对比较匮乏。

4.3 政府方面的原因

政府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宏观调控的职能,政府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中小企业筹资方式受到限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在观念、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不够。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不足,才能更好地为中小企业的筹资方式的拓展总体调控。

4.3.1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政府没有认识到中小企业在充分就业、拉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的重大作用,一直以来我国的各项政策都偏向于国有大企业,在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技术发展等方面都给予了很多便利,把大量的资源都投向了一些效率很低的国有大企业。而对广大的中小企业往往采取的是一种限制政策。自从建国以来,我国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采取过一些限制措施。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在经历了东南亚经济危机以后,我国政府开始认识到中小企业在对经济稳定增长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将中小企业的发展视为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前提条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步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在此期间,中小企业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在1978年到1997年之间,我国的乡镇企业总数增长了14倍,就业人数增长了3.2倍,并且我国的工业总产值业增长了98.7倍。在1999年修改宪法时,将私有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政治,经济方面对中小企业的 偏见仍然存在,对发展中小企业的认识仍旧不足。虽然对中小企业采取了差别利率,两免三减或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中小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本应该享受的优惠并未实现。政策偏向与国有大型企业,甚至部分地方政府把中央提出的“抓大放小”的方针错误的理解为不管中小企业,让其自生自灭,政府只管经营国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得不到政策的支持,其发展理所当然受到限制。从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政府认识到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开始逐渐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并且专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筹资困难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缺乏彻底性和连续性,效果不是很明显,不能从实质上去解决中小企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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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小企业主要有3种外部融资渠道即发行债券,股票,向银行贷款。我国的证券市场优先为国有大型企业上市服务,国有企业优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优于私营企业,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特别是私营中小企业,还面临着明显的所有制障碍。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风险高,手续繁琐,发行额度又小,消耗时间长,因此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资金。这些政策堵死了中小企业的前两种融资渠道,迫使中小企业只能向银行申请贷款。进一步阻碍了中小企业的筹资。

4.3.2针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通过银行贷款来进行企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筹资普遍存在着一定难度,所以在国外的一些国家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后,在 解决中小企业筹资的问题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目前我国社会中介的担保功能发挥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国家经贸委在1999年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我国的31个省,市中,已经有超过100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从发挥的作用来看,担保机构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一,本身的运作存在问题,制约了资金的扩充,民间社会资本无法进入,运行不畅。第二,缺乏担保风险和损失的措施。第三,财政,经贸委和银行三方面的协调配合不够密切,一些具体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影响发挥担保功能。虽然存在着一些社会中介担保机构,但是担保资金的有限性,面对着众多的中小企业,这些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的资金,也只能是杯水车薪。

4.3.3 缺乏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综合实力和信用等级比较低,中小企业想利用间接融资的发行股票和债券比较难,因此中小企业想利用间接融资的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必须要有担保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担保以及保证。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由于本身存在结构复杂、发债主体多元、风险高、

参与发债企业信用级别相对较低等缺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往往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而银行及担保机构的担保成本难以覆盖其担保的潜在风险。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的关键在于缺乏信用保证,加大了银行贷出资金的风险,从而使银行“惜贷”。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规模小、固定资产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流动资产在生产过程中易发生物质形态变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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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资产又难以量化等特点,因而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第三方提供担保,这就有赖于信用担保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而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的初期,担保制度还处在发育阶段,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数量、担保基金的种类和规模都远不能满足需要,其运作、管理方式也有待改善。从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中小企业已发行的集合债券都得到地方政府

目前已发行的集合债券都得到地极大的政策支持,或者由资信良好的大型国有企业做担保方,但是这并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问题。

4.3.4 缺乏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形成直接或间接支持、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在我国中小企业按照所有制形式或者行业归属管理,这种依靠行政归属管理,这种依靠行政手段而反非市场手段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中小企业管理工作机构的重叠,有时候出现多头共管的范围重负,而有时候又会形成无人问津的管理真空。再加上对中小企业的立法不规范,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企业,其法律地位和社会权利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意见》等一系列法律,但我国对中小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制度的不健全。《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已经推出,但真正贯彻实施还需要各级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特别是要从财政列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在目前各级财政均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能否把《中小企业促进法》落到实处,还存在一定问题。所以说对中小企业筹资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加强。

4.3.5针对我国民间融资的地位政府未能定位

在我国随着我国经济的告诉发展,中小企业缺钱很难正常活下去,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首先是向银行贷款,在向银行贷款难的逼迫下,就只好向民间借贷。民间融资条件宽松筹资成本相对较低,无需资产担保抵押,手续简便,因此约有70%左右的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不少地区、不少中小企业,就是通过民间借贷解决或缓解资金不足问题的。由于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对金融秩序的稳定性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利率过高,使得一些从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是“陷阱”,是“毒药”,对此,不能漠然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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