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筹资现状及其对策分1(8)

2018-12-25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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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源 基金,民间投资,政府财政资金与其他来源资金的合作基金 担保公司的政府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国有股份制公司,私营股组织形式 份制公司,各种基金的管理公司 担保公司的非盈利的政府性担保机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性质 构,两者业务混合经营的担保机构 担保的品种单纯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集投资与担保功能于一与机构的功身的投资性担保公司,同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的担保能 公司 资料来源:www.zhongdan.com.cn

(1)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加大在财政预算中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投入,同时采用“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模式,政府加大对担保机构的管理和指导。(2)建立担保资金补偿机制,政府除了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以外,还可以从科技发展基金,技改贷款贴息中划出一部分用于高科技行业的风险补偿。(3)确定担保比例,合理分配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之间的风险分配。央行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2 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

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但是运作规范,设计合理,完全可以将风险和损失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1)建立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风险的机制,不至于使其中一方承担全部的风险。美国的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贷款总额的75%—80%,台湾的信用担保基金提供的担保金额业不超过80%—90%。(2)加强对中小企业所有者的约束,为了避免企业的所有者逃废银行的债务,可以要求所有者以个人家庭财产作为抵押物品。(3)确定合理的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国内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一般不超过10倍,即1亿元的担保资金最多可以担保10亿元的银行贷款。目前,国外的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远远高于国内,韩国的信用担保基金的放大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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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为20,日本的高达60,美国的为50,我国应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确定合理的担保放大倍数。

另外,银行自身也应该加强风险控制,具体措施可参考如下几个方面:(1)加强风险度量(2)建立风险损失数据库(3)优化组织结构(4)加强内部控制(5)加强信息披露(6)完善内部稽核系统(7)提高专业人员素质(8)加强信息化建设(9)推广组织学习机制(10)实施知识管理

3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法律建设

法律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的法律建设还不完善,不系统,人大常委会在完善《担保法》的同时,应该出台更全面的《信用担保协作银行制度》,《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法》等,明确信用担保的业务范围以及运作方式,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

4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信用体系的市场化操作离不开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要想在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则下得以生存,发展,取得市场的信任,必须首先遵守诚信的原则。

大力发展包括调查,征集,咨询,评价等社会服务业,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力度,严惩破坏诚信规则,影响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建立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关系,明确风险分摊比例,一方面可以防范银行的道德风险,加强银行对企业的监督,与担保机构共同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银行业可以利用担保机构来减少自身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率。同时建立担保业内的信息交流和发布制度

5.2.5 进一步建立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虽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还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其他相关的法

法规也未出台,这种立法现状远不能解决中小企业“强位弱势”的矛盾。因此,应尽快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规范各有关金融机构及中小企业筹资主体的责任范围、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得到有效保证,具体主要指三方面,即建立健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立法允许企业间借贷、增强信贷人权利保护。

1 建立健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担保物范围限定过窄,无疑会制约金融机构动产抵押融资业务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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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的法律也

应该全面扩大动产担保物的范围,修改《担保法》,打破对动产抵押的限制。担保物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以是现存的,也可以是将来的。并进一步简化担保物权设立程序,取消担保贷款最高比例,统一抵押担保生效原则。

目前,一些西方国家已经把对担保行业的管理纳入了保险体系的一部分,在保险法中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我国的《担保法》是一部行为法,对于担保机构和行业管理问题,至今还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规范。结合我国目前的担保行业发展状况和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管理,必须首先解决好担保行业的立法问题,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监管体制,为担保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2立法允许企业间借贷

目前,我国《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角度看,应适当放宽法律限制,允许中小企业从其他企业处进行债务融资。法律严格限制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有很大的负面作用,截断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叉一条出路。政府应通过立法对中小企业问借贷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家族企业之间利用借贷关系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活动,但对正常的企业间借贷行为应给予批准和保护。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放开企业间借贷,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这一世界性的难题,世界各国采取了财政补贴、信用补充、政策性贷款等许多政策。

3增强对信贷人权利保护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存在大量不良贷款,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根据国外主流文献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信贷人权利保护的有效性,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可得性的决定性因素。根据2003年世界银行投资环境局对全球120多个国家投资环境的调查,在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效率的因素中,信贷人权利保护和私有产权保护这两项因素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信用体系、利率市场化等其他外部条件。有经验表明,有效的产权保护,对吸引外部投资和形成良好的信用文化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法律制度缺乏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严重影响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和可得性。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保护私有产权的内容确定为修宪的重点,这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筹资难有深远的意义。我国增强信贷人权利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的法律和制度。首先,要完善和修改担保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以有效地保证担保利益的实现。面对当前普遍存在的“诉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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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执行难\的问题,担保条款应该允许债权人无需诉诸法庭就能实现其担保利益,以强化担保的执行程序,有效地保障担保利益的执行。同时,扩大司法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加快庭审的速度,对恶意逃债的企业或公司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加强刑事立法,以保证司法的统一和高效,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

再次,进一步改善金融和社会环境,确实保护信贷人的权利。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制的建设,加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观念。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使银行能够实现资源共享,能够及时了解债务人贷款情况,防止信贷发放的潜在风二是设立专门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并建立企业信用登记系统,公示企业信用等级,以加强社会对企业信用的监督。如果企业的信用等级能够实现资源共享,银行的成本就会降低,又能使银行充分了解企业的具体资信情况。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制度。银行要与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建立一个完善和健康的信用制度和信息系统,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贷款的有效回收率,降低违约回收率。第三,对逃废债企业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虽有逃废债行为,但不宜立即制裁的企业,以银行债务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向企业发出“债权管理预警通知书”,督促企业在限期内与债权银行订立偿债协议。到期仍未与债权银行建立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由银行债权管理办公室将其列入打击和制裁的企业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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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从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沿海地区大量中小企业的倒闭,以及11年温州的民间借贷问题,使我国中小企业面临更大的难题,尽管中小企业的筹资难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也提出了很多的解决方法,但是,毕竟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解决这个问题也必须从多方面入手。既要通过政府来调整法律法规,改善中小企业筹资的宏观环境,又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调整贷款政策,放松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限制条件,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中小企业应提高自身信用等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依靠自身力量,与银行建立长期的银企关系。内外联动,共同努力,相信中小企业筹资困难的难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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