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2)

2018-12-27 16:2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2.1 依附灯杆(或电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3.2.2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或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或电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2.3 灯杆(或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m2,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m。 3.2.4 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2.5 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3.2.6 邮箱、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3.1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 3.3.2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2 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m;

3 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0m2,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0m,厚度不得大于0.3m;

4 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 3.3.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2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4m~1.0m; 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m,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0m2,宽度不得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厚度不得大于0.5m;

5 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大于4.5m;

6 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3.3.4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设置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人口密度较小的区域;

2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3.3.5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 城市快速路及公路两侧设置的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宜超过22m,其规格尺寸、间距应分别符合表3.3.5-1和表3.3.5-2的规定; 表3.3.5-1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单面尺寸 道路类别 牌面尺寸(m×m)

城市快速路、主要公路、次要公路 5×15 高速公路 6×18

表3.3.5-2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间距 道路类别 最小间距(m) 次要公路 300

城市快速路、主要公路 400 高速公路 500

注:“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

3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m。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3.4.1 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3.4.2 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3.4.3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3.4.4 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照明

4.0.1 户外广告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交通安全。 4.0.2 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 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S(m2) 最大允许亮度(cd/m2) ≤0.5 1000 0.5<S≤2 800 2<S<10 600 ≥10 400

注:表中规定不适用于霓虹灯、LED显示屏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4.0.3 其他地区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按表4.0.2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工业区K值为0.2,住宅区K值为0.1。 4.0.4 户外广告照明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 材料选用

5.0.1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的有关规定;

2 面框架所采用的金属材料,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GB/T18705、《一般工业用铝合金板、带材》GB/T3880.1~GB/T3880.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热挤压型材》GB/T6892中的有关规定; 3 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试验、冲击韧性及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5.0.2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2 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3 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二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的有关规定。 5.0.3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焊接所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有关规定;

2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所采用的焊丝、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的有关规定;

3 CO2气体保护焊所采用的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碳钢药芯焊丝》GB/T10045的有关规定。 5.0.4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其他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栓、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螺栓、自攻螺钉、螺母及垫圈等紧固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1~ GB/T3098.20的有关规定; 2 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大六角或扭剪型)及其螺母、垫圈,其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的有关规定;

3 户外广告设施的面板所采用的安全玻璃或聚碳酸酯板,其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化玻璃》GB/T 9963、《夹层玻璃》GB9962等有关规定。 设计 一般规定

6.1.1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

6.1.2 户外广告设施一般采用钢结构形式,其钢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结构设计

6.2.1 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6.2.2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6.2.2) 式中: ——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位于人流量或车流量较大的重要位置,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的户外广告设施取1.1~1.2;破坏时对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造成的危害小,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的户外广告设施取不小于1.0;

——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几何参数的标准值;

——混凝土、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6.2.2-1和表6.2.2-2确定。

表6.2.2-1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 牌号 钢材厚度或直径 (mm) 抗拉、抗压、抗弯 (N/mm2) 抗剪 (N/mm2) 端面承压 (N/mm2)

Q235 ≤16 215 125 325 >16~40 205 120 >40~60 200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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