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5)

2018-12-27 16:2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装技术规程》JGJ80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范》JGJ145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 《碳素结构钢》GB/T 700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一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二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 《碳钢焊条》GB/T5117 《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 《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 《碳钢药芯焊丝》GB/T10045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3280

《一般工业用铝合金板、带材》GB/T3880.1~GB/T3880.3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热挤压型材》GB/T6892 《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GB/T18705

《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1~ GB/T3098.20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 《钢化玻璃》GB/T 9963 《夹层玻璃》GB9962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CJJ —2010

条 文 说 明

制订说明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月××日以第××号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 次 1 总则 30 2 基本规定 31 3 设置要求 35

3.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5 3.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8 3.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0 3.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46 4 照明 47 5 材料选用 48 6 设计 49 6.1 一般规定 49 6.2 结构设计 49 6.3 结构构造 50 6.4 结构变形 50

6.5 电气系统要求 51 6.6 防雷设计 51 7 施工及验收 52 7.1 一般规定 52 7.2 混凝土结构施工 52 7.3 钢结构施工 52 7.4 电气及防雷施工 54 7.5 验收 54 8 维护和检测 55 8.1 一般规定 55 8.2 维护保养 55 8.3 安全检测 55 总则

1.0.1 规定了本规范的目的、意义。

1.0.2 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包括条幅类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应按照《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范或管理办法执行,但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基本规定

2.0.1 本条中的户外广告设施含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确定的,但从商业广告扩展到公益广告范畴。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属于招牌范畴,而不属于户外广

告设施范畴。招牌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只限宣传注册单位的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所经营商品的品牌名称、经营范围等。其中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顶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户外商业广告范畴。

本条中的“交通工具”包括各种车辆、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本条中的“场地”包括广场、道路、地下人行通道、地铁、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空间。本条中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一般包括广告牌、灯箱、电子屏、霓虹灯、实物造型等。 由于影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的主要因素是被其依附的载体,因此本条根据户外广告设施所依附的不同载体进行分类。“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中的“公共设施”可参照《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中的2.0.2条的规定,但不包括本规范2.0.2条规定的设施。

2.0.2 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其规定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各类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的第一、第四及第五款,并增加了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情形,同时采用列举法加以具体规定。在执行中,对于属于规定禁止范围之内,而未列举的其他情形,也必须按照规定予以禁止。

1 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是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的重要设施,必须加以严格保护。本款规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广告设施,并列举了多种情形。本款中禁止设置规定不包括交通禁示类广告,但此类广告设置高度不得超出道路隔离栏及人行天桥护栏的高度。

2.0.3~2.0.5 条文中规定的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各类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的第二及第三款,并增加了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同时采用列举法加以具体规定。在执行中,对于属于规定不应设置范围之内,而未列举的其他情形,也应按照规定执行。

1 2.0.3条是防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正常运行或使其功能受到侵害。在执行中,应着重体现规定的目的,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设置的具体范围。此外,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光、色彩对交通信号设施等产生的干扰影响也应加以防止。

1)全国很多城市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或规范中,对影响交通安全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出了禁止设置的规定,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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