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内部分城市有关影响交通安全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规定 城市 禁止设置内容
哈尔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1、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半径50m范围内; 2、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半径5m范围内;
3、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半径20m范围内,及其他在交通安全设施周边设置并容易引起视线混淆的情形;
4、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区域设置的。 石家庄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共设施及大量人流、车流出入口周围10m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丽水市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1、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牌10m范围之内的; 2、距离城市道路、公路的停车线10m范围以内的。
泰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30m范围内; 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m范围之内; 3、路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m范围之内;
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之内。
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30m范围内; 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m范围之内;
3、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m范围之内; 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及实施细则 1、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出租汽车搭乘牌及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m范围之内;
2、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 3、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停车线后面10m为界)。
2)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交通、消防等相关设计规范对保护距离的有关规定执行。
2 2.0.4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影响生产及人民生活,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破坏建筑形象,并列举了多种情形。如泰州市及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中规定:距离住宅、宾馆居室窗户10m范围内以及在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m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中规定:在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20m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跨道路的桥梁(含人行天桥)、拱门等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2)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就考虑了屋顶广告位并与建筑风格及周围环境协调的,以及为了遮挡原建筑破损外观而设置广告的情形除外。
2.0.6 除本规范外,城市规划或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也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的主要依据。本条提出城市应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按规划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控制和管理。在编制规划时应按照城市不同功能区域划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区域,一般可分为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展示区及一般控制区,亦可根据各城市特点增加或减少划分的区域。
1 禁止设置区指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其区域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2.0.2及2.0.3的规定。
2 严格控制区指需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数量、位置、密度、大小、形式等进行严格控制的区域,一般为城市重要景观节点、景观道路及两侧、居住区、历史风貌保护区等。 3 展示区指鼓励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一般为城市商业中心所在区域,这些区域必须编制相应规划以指导管理、设计。
4 一般控制区为除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及展示区以外的区域,这些区域可以技术规范为依据进行控制。
2.0.8~2.0.9 条文规定中“被依附载体”指非独立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所依附的载体,主要包括建(构)筑物、灯(电)杆及各类亭棚栏等公共设施、车船等。
2.0.10 目前各地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有的未考虑广告照明,夜间景观效果较差,有的注重了灯光效果,但一些照明灯具安装裸露影响白天景观效果,因此本条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兼顾白天和夜间的景观效果。“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指在某个相对独立的区域或路段,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大小、形式、风格及制作材料统一,
但广告画面、内容不作统一要求。
设置要求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1.1 本条对建(构)筑物屋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做出了规定。
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对相邻建筑的采光产生影响,其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设置于居住建筑的,其日照间距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
2 城市总体风貌形象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为城市的天际轮廓线。建筑(尤其是高层建筑)对城市环境空间和城市外部特征有很大影响,是影响城市天际轮廓线的重要元素。建(构)筑物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尤其是高层建筑屋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会产生很大影响。为减少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产生的负面影响,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进行规定。
本规范参考了国内部分城市(如沈阳、北京、邢台、青岛、云浮、珠海、马鞍山、扬州、武汉、重庆、三亚、定西、通州、广州、乌鲁木齐、常州、上海等)发布的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标准,对城市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进行了分析。国内部分城市对建(构)筑物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的规定参见表2。 表2 国内部分城市对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高度的规定
标准、规范名称 不同高度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规定 ≤2层 >2层~ ≤4层 >4层~ ≤8层 >8层~ ≤20层 >20层 /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试行) 不得设置 不得大于建(构)筑物高度的20% 不得大于建(构)筑物高度的20%但最高不得超过4m 5~8m 8~12m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不超过1.5m 不超过2m 不超过3m 不超过3m 不超过3m / 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不超过2.5m 不得超过4m >4层~≤6层 不得超过6m >6层~≤8层 不得超过8m / /
标准、规范名称 不同高度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规定
/ ≤3层(10m) >3层(10m)~≤8层(24m) >8层(24m)~≤20层(60m) / /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 最大总高度3m 最大总高度6m 最大总高度8m / /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 不得超过3m 不得超过6m 不得超过8m / / 云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 不得超过3m 不得超过6m 不得超过8m / /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 最大总高度3m 最大总高度6m 最大总高度8m / / 马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试行) / 不得超过3m 不得超过6m >8层~ ≤16层,不得超过8m / /
扬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 / 不得超过3m 不得超过6m >8层~ ≤16层,不得超过8m / /
标准、规范名称 不同高度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规定 / ≤4层 >4层~≤8层 >8层~≤14层 ≥15层 /
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 不得超过4m 不得超过6m 不得超过8m / / 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 不得超过4m 不得超过6m 不得超过8m 可设置通透式 /
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 不得超过4m 不得超过6m 不得超过8m 可设置通透式 /
定西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试行) / 不得超过4m 不得超过6m 不得超过8m 可设置通透式 /
通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 不得超过4m 不得超过6m 不得超过8m 可设置通透式 /
标准、规范名称 不同高度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规定 / / / / ≤29层 ≥30层
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 / / / 不得大于建(构)筑物高度的1/6(最大高度不超过9m) 不得设置
标准、规范名称 不同高度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规定 / / ≤24m >24m~<50m ≥50层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及实施细则 / / 不得大于2m 不得大于3m / / 常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 / 不得超过建(构)筑物高度的20% 不得超过建(构)筑物高度的12% 不得超过建(构)筑物高度的12% /
本条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综合了各城市的规定,3~20层建筑物屋顶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30层以上的建筑物,考虑到其高度已经达到90m以上,若加上户外广告设
施的高度,将超过100m,属于我国定义的超高层建筑范畴。考虑到超高层建筑的审批和实施难度,以及消防、安全等因素,本规范严禁30层以上建筑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3 本条对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与建(构)筑物的关系进行了规定。首先,应保证屋顶原有的使用功能,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占用大面积的屋顶,本规范参考国内外的规定,取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其次,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建(构)筑物整体景观及周边市容,设置的构架不宜外露。 4 应考虑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自重、风力等荷载对该建(构)筑物结构造成的影响,保障人员和建(构)筑物安全。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宜采用镂空式,有利于减小风阻,减轻建(构)筑物承受的风力荷载。
3.1.2 本条对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规定。
1 为了防止户外广告设施破坏建(构)筑物景观,从而影响市容景观,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遮挡建(构)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不得影响本体建筑内部和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对已发布户外广告技术规范的20个城市的统计,对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规定,大部分城市(如上海、武汉、沈阳、三亚等)规定不得大于0.5m,少部分(如重庆、云浮、定西等)规定不得大于0.3m(主要是因为重庆、云浮、定西等城市多为山城,城区道路狭窄,突出墙面尺寸过大影响道路通行)。本规范考虑行人安全,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照明等安装施工的要求,规定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最大距离不得大于0.5m,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2 对于墙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实体广告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墙面,以保证城市中的建筑物的基本形态不被破坏。为了减少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使用功能、自身景观等的影响,综合考虑已发布的相关数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与墙面的视线关系,本规范对单面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提出其面积之和应小于该墙面面积的30%。 3 对于以文字、商标、企业LOG等为展示体的广告,要求采用镂空形式,且考虑人的视线需求,按照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物,对广告的高度及面积分别进行了规定。 3.1.3 本条对垂直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规定。
对于垂直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对车辆、行人通行造成影响,外挑部分严禁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碍。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2.2条,对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进行了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参照挑檐和雨棚的相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