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会议。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3 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4 建设单位介绍本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5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6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7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8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3.0.12 建设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监理工作交底。参加人员应包含项目监理机构有关人员和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交底应有书面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 3.0.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工程建设相关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协调解决专项工程问题。
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会议纪要应发放到有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1参加监理例会的应包含下列人员: 1)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监理人员;
2)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负责人员; 3)建设单位代表;
4)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分包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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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2 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情况,针对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6)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7) 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8) 商讨其他有关事宜。
3.0.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协调管理制度,采用有效方式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C1的要求填写。
3.0.15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应有书面记录,并纳入监理技术档案。
1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内容完整并符合相关要求;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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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臵应科学合理; 2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方案内容应完整并符合相关要求; 3)施工工艺合理、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可靠; 4)应急措施应切实可行。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需要重大调整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1的要求填写。
3.0.1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开工审查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 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 现场测量控制基准点已查验并符合要求; 5 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满足施工需要; 6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7 施工现场设臵的标准养护室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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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工程开工报审表格式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2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令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4的要求填写。
3.0.17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工程暂停令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1的要求填写。
3.0.18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签发工程暂停令,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3.0.19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复工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3的要求填写;复工令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2的要求填写。
3.0.20 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质量,检查频次宜每月一次,并应形成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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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组织机构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类别,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4.1.2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3的要求填写。 4.1.3 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4.1.4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一级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二项二级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三项三级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4.1.5一名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三级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4.1.6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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