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2014(7)

2018-12-27 16:22

6.2.4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应按下列程序(图6.2.4)执行。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填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竣工资料的完整性 施工单位整 改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竣工预验收,进行现场检查 有缺陷合格 同意组织竣工验收图6.2.4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程序

6.3 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

6.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划制定的质量控制程序对施工过程进行查验,纠正违规操作,消除质量隐患,跟踪质量问题,验证纠正效果。

6.3.2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旁站、巡检、测量和试验等方法,验证施工质量。

6.3.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对规定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

6.3.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和签署有关质量文件,评价质量状况,出现质量异动或偏差较大的,应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并提出整改要求。

6.3.5 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作业或管理问题时,应以监理指令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6.3.6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现场质量验收的结果作为工程款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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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依据工程质量状况确定签发当期工程款支付的相应额度。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支付证书。

6.3.7 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施工单位撤换不称职的人员或不合格的分包单位。

6.4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的内容

6.4.1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开始前组织监理人员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地质条件和地下障碍物的情况。

6.4.2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开工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 施工图设计文件; 2 地质勘察报告; 3 施工图审查文件; 4 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文件; 5 施工许可证;

6 工程周边管线分布资料; 7 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 8 施工合同; 9其他相关资料。

6.4.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

1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臵,职责与分工的情况; 2 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3 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情况。 6.4.4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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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 类似工程业绩材料;

4 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5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6 分包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4的要求填写。 6.4.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 2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3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5的要求填写。 6.4.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工程的检测项目及其要求,核查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

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检测范围;

2 法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测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检测机构与检测内容相关的管理制度; 4 负责本工程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 5 本工程的检测项目、检测计划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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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内容

6.5.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检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型号、规格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2 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证明; 3 定期维修保养记录;

4 整机或关键部件检验检测合格的有效期。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6-1的要求填写。

6.5.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监理人员不得签署合格意见,同时应签发监理通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撤出现场,已用于工程的应予以处理,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工程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报审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6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单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5的要求填写。 6.5.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旁站记录应按本规范表A6的要求填写。

6.5.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 巡视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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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图纸、规范和标准施工情况; 2 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3 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情况; 4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5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6 施工环境;

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应及时作出处臵。 6.5.5 项目监理机构的见证人员应按照计划实施见证取样。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见证取样台帐,督促施工单位报送检测结果和相应的资料,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见证取样异常情况记录可按本标准表浙建监A7的要求填写 。

6.5.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6.5.7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内业和外业相结合的复核方式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签认。 6.5.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分部工程进行资料审查并参加现场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施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符合要求的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未经施工单位检查的分包工程,不予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验收台账,及时准确反映验收情况。 检验批、分项报验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7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本标准表浙建监B8的要求填写。

6.5.9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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