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它费用;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宣告破产程序终结。(4分) ★2.水果摊商A与果农B达成口头协议,由B向A供应柑桔2000公斤,每箱10公斤,共200箱.由B负责包装、装箱和发运。协议还规定了价格、交货日期等。一周后,B如约将200箱共2000公斤柑桔运至规定地点.A在验收这批柑桔时发觉包装较差且部分柑桔个头、颜色均不太好。于是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双方所订的购销柑桔的协议是否有效?引起这场争执的原因是什么?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A、B之间关于购销柑桔的协议(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主要条款明确,应确认为有效的经济合同。(4分)
引起这场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在口头协议中没有对包装标准和货物质量标准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6分)
★3.某服装店以经营高档服装而闻名全市。该店出售的商品大多为国内著名厂家生产的名牌产品,但也有一部分是仅标出了生产厂家而无注册商标的服装。有人认为该店出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10分)
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服装类商品是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就是说,该服装店销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商标法》。(10分)
★4.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验收并开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销售不理想,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付款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起诉。
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为什么? 答: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2分) 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鉴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法院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并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6分)
但本案中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再向法院提出诉讼。(2分)
★5.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认为原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修改公司章程。1998年6月5日,9名股东收到了仅有张某签名的会议通知。并于6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结果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
问:上述哪些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此案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及理由如下: 第一,董事长张某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根据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提议召开。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会。(4分)
第二,本案中股东6月5日接到会议通知,6月7日就召开股东会议,这也是违法的。因为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2分)
第三,本案中仅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董事长就宣布章程修改案通过,
这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分)
★6.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签定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
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按时供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
格。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此合同无效。因为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开发部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定经济合同。所以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法》规定,无效的经挤合同不得履行。此合同的签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条款,乙公司开发部应退回所收定金并支付一定利息,以适当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7.1999年8月,某市电信局贴出告示,称:“凡需在本市安装电话的用户,在缴交初装费办理安装手续时,必须同时交验其在电信局营业厅内购买电话机的发票,否则不予安装。”
问:该电信局的这一做法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吗?这是什么行为?
答:该市电信局的通告表明,电信局作为一个政府的所属部门,运用其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电话机),给其他(电话机的)经营者制造了困难,实际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电信局的这一行为,实属限定专购、以权经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的行为。(10分)
★8.某商场与一饭馆相邻。98年3月,该商场曾向上门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口头提出保险请求,但此后一直未去办理正式投保手续。同年6月,饭馆厨房起火,大火殃及商场并使商场部分财产受到损失。事后,该商场以曾提出过保险请求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公可是否应对该商场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0分)
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在此案中,商店方面虽然曾在口头上提出过保险请求,但一直未曾办理正式的投保手续,签订书面保险合同。由于这种口头约定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必对该商场所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某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规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中方投资650万美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2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25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外方投资150万美元,其中现金为100万美元,机器设备50万美元(是以合营企业名义向某国租赁来的);企业投资总额为2500万美元,注册资本预订在5年之内全部缴齐;企业若今后需要更多资金,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措;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暂订10年,在期满前2年,外方可以提前回收投资;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方担任;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为外资企业性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问:以上存在什么问题?请说明理由。
答:第一,从中外双方出资比例上看存在的法律问题:外方出资1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8.75%,不符合至少25%的法律规定。
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合营各方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或是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借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本案中,外方除用一部分现金出资外,还有50万美元的租赁设备作为出资,违背法律规定。
第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法筹集资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除非其按法律规定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是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
第四,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应保持适当比例,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2/5,此案例中注册资本过少(2500万投资总额,注资金少1000万)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关于资本缴纳期限,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
11
3年内必须缴齐,而合同规定是5年显然违法。
第六,合营企业是不允许提前回收投资的,固此合同规定提前回收投资显然搞错了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关系和区别。 第七,合营企业的组织管理体制为单一的董事会制,因此联合管理委员会不合法。 第八,分公司的性质是非法人资格,即他不能独立公司承担责任。另外其性质也不属外资企业,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企业法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只能是中国企业的一个分支机构,而此点规定不合法。(说出上述任何5点均可得分,每点2分)
★10.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夏季来临,正值粮食收获季节,该农场所在地区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井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
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为什么?(10分) 答:该农场虽未能按期如数交付粮食也不必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因为,该农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并非其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天气恶劣)造成的。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在此情况下,农场及时向粮食收购部门通报了有关情况之后,可以不必承担其未完成履行合同的责任。(10分)
★11.2001年6月,王某(北京人)在天津某商场买了一双皮鞋,价值360元,并领取了“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王某穿了一周后,鞋底断裂,王某找到商场要求退换,商场认可皮鞋有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不同意退货,但商场无现货,待与厂家联系后调换。王某返京。两个月后,王某再次找到该商场,商场说仍没有与厂家联系上,需再等侯。王某要求退货,商场不同意,王某遂向消协投拆。
请问:此案应怎样处理?(10分)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清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它责任的,应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商场应无条件地答应王某退物,返还王某360元鞋款,同时还应补偿王某往返天津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10分)
★12.某机械厂接受一批出口零件加工任务,因时间紧迫,便将其中一部分任务转包给某军工厂完成,但与委托方结算仍由该机械厂进行。任务完成后,该机械厂仅就其完成部分向税务局申报纳税。财税大检查时,此问题被查出。税务机关认为,由军工厂加工部分也应交税,其未交部分属于偷税或漏税。为此,除责令该机械厂立即补交税款外,并对之罚教10万元。该机械厂认为,由军工厂加工部分属于免税范围,不应交税.即使补交.也应由军工厂去交,税务机关的决定不当。为此,该机械厂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决定,双方发生税务纠纷。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处?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机械厂拒绝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是不对的。机械厂必须先补交税款,然后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不服,还可以在接到复议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罚款部分则应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复议不服,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不能停止对罚款的执行。(10分)
★13.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导致资不抵债,于是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懂破产相关程序,特聘请王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王律师经过几天工作时间后了解到以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吴某因追索l00万元的贷款而在1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之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机器设备作抵押,此设备现值800万元。(4)该企业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至今未能偿还此贷款。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2)王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应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3)吴某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的诉讼应如何处理?(4)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的贷款应如何处理?(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答:(1)应由该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破产企业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王律师应提交下列事件:(A)企业亏损情况说明;(B)会计报表;(C)债权债务清册;(D)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3)应终结诉讼,由吴某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4)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中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200万元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其债权总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确权,依破产程序受偿。 (5)建设银行能参加破产程序。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有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代为清偿;担保人破产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继续向原债务人追索还债,也可以选择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6)应当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主要包括:A、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费用;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C、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它费用;D、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14.某市一服装企业称残疾病人员多,向市地税局申请减税免税。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全部退免了该厂应纳税金。后经核查,发现该厂弄虚作假,把身体正常的职工说成是残疾人,还报空头,试图赖税不缴,令人惊奇的是,在该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报告中,竟然加盖了区工业科、民政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一系认为“情况属实”。 请问:(1)服装企业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这是一起严重的违反税法关于减免规定的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应严惩。对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行为依法严处,追缴该厂骗取的应纳全部税款,并依法处以罚款,责令该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对上级盖章认为“情况属实”的部门,应批评教育。 ★15.某股份公司由3人共同发起设立,成立后其总股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3位发起人共认购了7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将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章程规定①公司成立后,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董事长,②总会计师由董事长任命,③董事、监事由股东担任,④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⑤公司设立应由省级的人民政府批准。 请问:该公司设立过程中及章程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发起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足5人,发起人应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4分);公司章程规定中,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规定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非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分)公司总会计师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2分)董事、监事均可以是自然人,并非一定是股东。(2分) ★16.某公司与某企业于2001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向企业购VCD机5000台,单价450元/台,货款共计2250000元,交货日期、地方已定。合同订立后5日内公司向企业预付200000元,货到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一方违约,即按未履行部分总值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合同成立后,甲公司认为价格偏高,即派人到企业协商降低事宜。协商后,企业同意降低价格,但要求增加订货量,为此公司业务员与企业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该补充台同规定,公司购货量增到6000台,价格由450元降到400元,总款为2400000元,但该补充合同未经公司盖章,仅由其业务员签名,企业按期供货,公司全部验收,未提疑议。结算货款时,该公司以未授权其业务员增加订货,补充合同未经其盖章为由,不承认其中有关条款,仅同意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400元/台的价格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企业诉诸法院。请求:①没收某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②公司依约赔偿企业2400000元货款,③公司接逾期付款数额以每日1%承担违约金。 请问:①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②企业是否有权没收甲公司的预付款?为什么? 答:①补充合同有效。尽管公司未授权其业务员与企业商谈增加供货量问题,补充合同亦未盖章,但企业按补充合同交货时,公司并未提出疑议,且全部验收,补充合同 已实际履行。这应视为公司业务员签订的补充合同的追认,因此合同有效。(6分)②企业无权没收公司的预付款;因为预付款不属于定金范畴,不具有担保性质,尽管公司有违约行为,但不适用定金罚则。(4分) ★17.某省民生葡萄酒厂生产的葡萄酒在国内外享有盛誉。该厂在其使用的酒瓶瓶贴装潢是绿、白、红三色,由于酒质好,销路势头旺盛,经济效益直线上升。后有同省民国葡萄酒厂,擅自设计酒瓶瓶贴装潢,其制版布局及色彩、文字、图形等均与民生葡萄酒厂的酒瓶瓶贴相近似,并足以使人误认和混淆。为此民生葡萄酒厂以侵犯其注册商标将民国葡萄酒厂告向法庭。 请问:法庭将怎样判决? 答:根据《商标法》规定,民国葡萄酒厂的行为属仿冒商标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法院应判决民国葡萄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现有的仿冒瓶贴装潢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分) ★18.某公司经理刘某于1997年9月购进捷达汽车一辆自用,同时为该车购买了两年期的车辆财产保险,并于当年10月生效。由于刘某工作出色,公司决定给其配备一辆公车,为此刘某将自购捷达汽车于1998年2月转卖给其朋友张某,同时背书转让了车辆财产保险单。1998年l0月,张某在其住宅楼下将车丢失,张某于是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双方发生纠纷。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根据《保险法》之规定,投保人在财产发生转移时具有财产转移通知的义务。本案,刘某将其自购捷达汽车转移其朋友张某,虽然经背书转让,但其并未事先通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有法律根据的。(10分) ★19.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协定的合营企业合同要点如下: (1)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英镑。中方出资400万英镑,英方出资600万英镑;(2)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3)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4)合营为30年,合营进入2O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5)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英国法律。 请问:上述合同要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答:(1)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比例不得抵于25%,(2分);(2)中方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以设备、现金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2分)(3)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双方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均可任董事长,一方任董事长,另一方任副董事长,(2分);(4)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2分)(5)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2分) ★20. 200l年3月初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签订了购销100吨大豆的合同,单价每吨2400元,总价款24万元,交货款为当年11月30日,交货地点为天津港码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01年4月预付货款24万元。乙粮油公司为了向甲公司供货于3月底与某粮库签订大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粮库提供乙粮油公司100吨大豆,单价每吨2000元,总价款20万元。11月28日在天津港交货,并于4月底预付了部分货款,某粮库必须依质按期交货。 2001年10月,某粮库向乙粮油公司提出,由于国家调整农产品价格,每吨须涨价200元方能供货,乙公司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涨价,甲公司不同意。乙粮油公司即电复某粮库不同意涨价,并于10月15日派人赴某粮库商谈。乙粮油公司考虑其与该粮库的业务关系,同意涨价l00元,但粮库坚持200元。甲公司在交货无望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乙粮油公司,某粮库履约,否则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请问:①甲公司、乙粮油公司、粮库之间签署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否有效? ②甲公司要求粮库作为第三人履约有法律根据吗? ③如逾期不履约,违约金由谁支付?如何支付? ④本案诉讼费由谁支付? 答:(1)三方签订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1分);(2)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该标的物的
12
交付直接引起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抽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
有利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人。(4分);(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货款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乙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4分);(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1分)
★21.2001年,某市财政局对企业会计工作检查时,了解到以下情况:(1)2000年10月,新厂长上任后,在未经主管单位同意情况下,将原会计科科长调离,新提拨李某任科长,并将其战友之女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中文毕业),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2)2000年11月,会计张某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没有通知会计科的情况下办理了调离手续。(3)2000年12月,该厂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会计科长李某曾口头向厂长反映不妥,但厂长仍要求其办理。 请问:上述行为是否符合会计法?请指出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厂长未报请主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会计科科长调离并提任李某,不合法,会计法规定,对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主管部门同意。 厂长将其战友之女调人会计科任出纳,违反了会计法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工作。(4分);
(2)会计张某在没有办清会计交接工作时办理调退手续违反了会计法之规定。(2分);
(3)从现金中直接支取5万现金用于福利,违反规定,会计法规定各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从本单位库存现金支付或从开户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现金中直接支付。会计科长仅以口头方式向厂长反映该情况而未加以制止与纠正,违反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不正当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4分)
★ 22某机械厂(供方)与某贸易公司(需方)签订了一份购买该厂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100万元。需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供方交付了定金20万元,后来由于供方未能按计划组织生产,无法如期按数向需方提供货物,遂将所收的20万元定金及其利息全部退回给某贸易公司并通知解除合同。该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供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协商不成,需方向法院提出起诉。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的担保作用在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就失去了定金的所有权,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供方接受了需方的定金,又不履行合同,属有违约行为的一方,故应向需方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23、中国一国有企业与美国一公司经商洽,决定设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双方拟定的合营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I)企业董事长由美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2)如企业经营不善,双方在合营期内可以减少注册资本:(3)合营企业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适用美国的法律进行处理;等等。
请问:上述三项条款能成立吗?为什么? 答:上述三项条款第一项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1)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应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3)合营企业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若发生合同纠纷适用于中国法律处理。 ★24、99年7月,某青年到某超市购物,边看边选,大约逗留近一个小时。最后没有合适物品,便决定离开超市。在超市门口,被超市保安人员拉住,并被告之他们怀疑他偷了东西,要求到保卫科交涉。该青年坚决否认,据理力争,无奈只好随两保安到保卫科,检查其携带的皮包及身穿的外衣。最后并没有发现其商店的物品,此时一位保安人员说:“算你清白,你可以走了”。该青年回家后深感不平,于是在事后的第二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商店保安人员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商店的保安人员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法院查明,超市搜查该青年属实,认为保安无故怀疑该青年偷盗,并强行搜查该青年的人身及物品,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法规定,判令超市在商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店门口张贴公开道歉信,保安人员当向该青年赔礼,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25、某市龙门厂和红光厂都是生产服装的厂家。龙门厂于1998年初开始将“红叶”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由于龙门厂的服装质量款式都很好,在市场上销路较好。1998年末,红光厂也将自己的服装冠以“红叶”商标并于次年年初以此商标申请注册且被批准。1999年末,龙门厂和红光产为“红叶”商标的使用问题发生纠纷。龙门厂称“红叶”商标是自己首先使用的,理应得到保护,红光厂使用“红叶”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本厂的商标专用权。
问:龙门厂的理由是否正确?究竟哪一家工厂可以使用“红叶”商标? 答:龙门厂的理由是不正确的。因为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能够受法律保护。龙门厂虽然使用“红叶”商标多年,但一直未向商标局注册,故龙门产的“红叶”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现红光厂已以“红叶”商标申请注册并获批准,故此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红光厂可以继续使用这一商标。龙门厂若在继续使用“红叶”商标,即属侵犯红光厂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6、甲制药厂研制成功一种医治牛皮癣的特效药,命名为“益益牛癣膏”。乙制药厂得知甲厂科研人员A参与研制,遂贿赂A,探得配方。1994年当甲厂组织生产”益益牛癣膏”时,发现市场上有一种“佳佳牛癣膏一”,且配方与本厂的极似,经调查,获知A收受贿赂泄漏配方,于是甲厂起诉乙长。
问:甲厂的起诉有何法律依据? 答:A、甲厂的配方属于商业秘密;B、乙厂的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贿赂);C、甲厂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7.2002年环球链条厂发现市场上有一些质量低劣的链条采用了该厂已注册的商标“盾牌”商标。这些产品采用的“盾牌”商标标识与该厂在链条上使用的完全相同,但又不是本厂产品。由于假冒的“盾牌”链条给该厂造成了经济上、声誉上的严重损害,经调查本市顺风链条厂由于产品质量不过关,无法与享有盛誉的环球厂竞争,于是决定使用“盾牌”商标,并设法搞到了“盾牌”商标标识,让一家五金标牌厂依样加工生产,每加工一只给加工费1元。这样顺风链条厂便将自己的产品以“盾牌”的商标公开出售。情况查明后,环球链条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申诉。
问:本案中有哪些单位有侵权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盾牌”商标是注册商标,环球链条厂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本案中顺风链条厂和五金标牌厂有侵权行为,顺风链条厂的行为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五金标牌厂的行为是擅自制造他人已注册商标标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作以下的处理: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现存商品上的盾牌商标标识,并收缴其全部盾牌商标标识;责令依法赔偿盾牌链条厂的经济损失;对顺风广和五金厂分别处以罚款。
★28.XX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是1995年5月8日经XX市政府报经XX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2月1日,百货公司从XX电风扇厂购进一批电风扇,共计价款3万元,双方约定的交货期是12月10日,付款日期是1995年12月28日由银行转帐支付。当电风扇厂按期交货后,并要求对方付款时,发现百货公司开业几个月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外债较多,已无力偿付货款。而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几个股东均为当地有名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于是,XX电风扇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XX房地产公司偿还电风扇货款。
问:XX电风扇厂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呢?请说明理由。 答:xx电风扇厂的要求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对公司债务负的是有效责任。本案中,xx房地产公司仅仅是百货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的公司负有限责任,百货公司的债应由自己负责,而不是由房地产公司清偿。
★29.某无线电厂向某百货商场推销自己的产品称:可以每台人民币380元的价格供应立体声收音机1000台,一周内可全部交货。百货商场对此表示,如价格降至
每台360元,可要600台。无线电厂方面同意减少供货,但要求每台售价370元。百货商场方面回函表示同意。于是,无线电厂派来人员,与百货商场签订了供销收音机的合同。
问:无线电厂与百货商场之间的函电来往是订立经济合同的什么行为?在以上活动中双方各处于什么地位? 答:无线电厂和百货商场双方为使合同反映各自的经济利益和要求,要经过充分的协商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在本案中双方的函电来往是订立经济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阶段。
在以上活动中,无线电厂首先作为要约方向百货商场(受约方)提出要求;然后,又是百货商场作为要约方向无线电厂提出新的要约,此后,又由无线电厂就此向百货商场再提出新要约,百货商场对此作了承诺。
★30.消费者甲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25英寸彩色电视机送给乙,看了一个星期左右,彩电发生爆炸,正巧邻居丙在场,炸伤左眼,乙脸部被炸伤。 问:本案受害人应该如何索赔,为什么?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据此,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的选择权,即可以向商场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
★31.2000年8月24日,甲电冰箱厂(供方)与乙电器商行(需方)签订一份购销A型电冰箱合同。合同规定:由甲电冰箱厂供给乙电器商行A型电冰箱300台,单价2300元,货款总计69万元;供方于2000年12月30日前发货,一次性交货,货到即付款,结算办法为经银行托收承付,质量实行三包,保修期3年,供方代运;如有违约,则按违约部分5%交付违约金。2000年12月30日供方向需方索要货款,需方以未收到供方货物为由拒付。
问: 需方有权拒付货款吗? 答:需方有权拒付货款。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本案中供方和需方属于同一双务合同,一方不履约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32.(10分)1997年A、B两公司与张某个人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体育产品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B两公司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张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张某受托于1999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
请问:为什么?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由于该公司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所以未被批准成立。因为:(1)张某以非专利技术作出资超过了20%。(2)公司法规定在我国设立的公司只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是股东会,监事人数不符合规定。
(4)公司不具备发行股票的条件.
★ 33.(10分)1999年3月,A市一机械厂向市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同年7月A市遭受特大洪水袭击,该厂财产面临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对此厂方立即组织大量人力物力投入抢救工作。经过努力,工厂财产未受重大损失,但该厂为抢救财产花费了人民币50万元。厂方为此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这笔费用? 答:根据《保险法》的有关条款,洪水侵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对洪水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洪水侵害是已发生的事实,保险财产之所以未受重大损失是因为该厂积极进行了抢救工作。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工厂为进行抢救财产而花费的这笔费用。
★34.(20分)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双
13
方约定:(1)甲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1年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2)2001年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款项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前乙公司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3)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15日内余款200万元交付乙公司。(4)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1年10月2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交付了第一批服装2001年12月5日,乙公司突发大火,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公司支付第二批款项200万元。经乙公司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掉,于是于2002年2月1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表示可以结清乙公司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公司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得知乙公司发生火灾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在是否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乙公司发生了不可抗事件,影响了其履约能力。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了甲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乙公司将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合法。因在合同中约定了采取仲裁的方式。(4)仲裁委员会应当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公司时解除。
★35.(10分)欣欣饭店(以下简称甲方)与香港××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合资经营华港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的合同。后该合同经所在省审批机构审批,合资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80万美元,甲方出资14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乙方同样。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于合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60天内,将全部出资交清。甲方依合同履行完毕,乙方却只缴纳了70万美元,尚欠70万美元未缴。虽经甲方多次催促,但乙方称其无资再缴,引起争议。 问:乙方在企业设立中拖欠出资额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答:乙方拖欠出资额应负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本案合资企业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合资企业设立登记条款,其所做出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其商定的投资协议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末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出资,依法视同其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
自动退出合营企业,丧失合营资格。甲方还可依法要求乙方赔偿因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36.(1)A、B、C三家国有企业共同出资设立D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6月,经I/4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临时性的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D公司还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共设董事7人,由该公司的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一名股东代表,另一名是公司职工代表。
(2)1998年11月D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于1999年2月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3月份,改制后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修改了公司章程,出席本公司会议的股东100多人,其代表股权额数为7000万股,有3000万股表决同意。
(3)D公司又继续经营5个月后,资金周转出现危机,销售市场日渐萎缩。于是,在持有该公司股份12%的股东请求下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长的召集下召开了本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2000年3月,D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公司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公司董事会决定扩大生产规模,发行公司债券,并于同年12月成功发行了期限为2年度公司债券3000万元。
问题:请根据以上资料指出其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处。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答:本案中有以下几次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1)l995年6月,1/4以上董事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只有代表1/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3以上表决杈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并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会的职权。
监事会成员2人,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会议和一般决议。特别会议是指对
★39.2000年3月,某银行职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假设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6月,乙未经甲同意,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其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三个项目,造纸厂也未提出异议。
期间造纸厂发生大火,尽管奋力抢救,但仍烧毁财产价值37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造纸厂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37万元人民币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则以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不属于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为由
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请问:该案应该如何判决?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修改公司章程应有出席会议的7000万股的2/3以上同意方可生效,而3000万股还不足出席会议股权数的一半,所以不能修改公司章程。
(3)公司法规定,当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本题中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均是董事长,这一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无此权利。 ★37.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拟定的合营企业合同的要点如下:
(1)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镑,中方出资400万镑,英方出资600万镑;
(2)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
(3)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4)合营为30年,合营进入20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 (5)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于英国法律。
请问:上述合同要点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吗?请说明理由。
答:(1)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2)中方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以设备、现金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3)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双方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均可以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4)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5)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38.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新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货物运输,5月25日B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5月26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毁。现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1)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2)B、C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3)B公司是否对A公司、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2)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3)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4)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方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2月,丙
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问:(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了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 ①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2)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因为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0.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 (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答:(1)刘某退伙有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徐某要求入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并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41.某市造纸厂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造纸厂遂填具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的其要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分别为:固定资产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100万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当日收到造纸厂的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造纸厂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但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的疏忽,
14
答: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造纸厂与该市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企业财产保险
合同是有效的。造纸厂填具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列明了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收到其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这时双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上未载明造纸厂投保的流动资产的具体项目,遗
漏了投保单上的内容,但从要约与承诺本身的含义来讲,保险公司要承诺的保险责任应为造纸厂投保的范围。因此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42.某年一粮油公司与一粮站签定了一份大豆代购合同。合同规定,粮站为粮油公司代购大豆100万公斤,总价款为180万元,货到半个月付清款项。同时双方还口头协议,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生效后,粮站按约为粮油公司代购了100万公斤的大豆,经粮油公司验收后收下。但由于粮油公司一时难已销完,故拖欠粮款,经粮站多次催款为果。粮站依口头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粮油公司还清粮款并赔偿10万元。 请问:此案应怎样处理? 答: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根据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之规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第二,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据此本案粮站与粮油公司确实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应提交法院处理。 ★43.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甲商场向乙服装公司订购一批童装。台同规定:乙服装公司应于5月20日前交货。合同签定后,乙服装公司未能按时交货,一直拖至6月5日才将货发来。甲商场收下了这批童装后进行销售,但上市销售状况不好。于是甲商场以乙服装公司逾规交货为由拒付贷款并要求退货,双方为此引起纠纷。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甲、乙双方签定的购销童装的合同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本案中,乙服装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向甲商场交货,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向甲商场支付规定的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商场在乙服装公司发来货后,收下了这批童装并上市销售,在此情况下,视为甲商场同意收货。因此甲商场不能以乙服装公司逾期交货为由要求退货,而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乙服装公司支付货款,如不按约向乙服装公司支付货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4.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方式虚假买卖,来提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5%。此后几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50万股,而后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获巨额利润。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证券法规定: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45.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货款为110万元,违约金为30万元,定金为25万元。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丙公司为甲公司支付货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又商定由丁公司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但未征得保证人丙的同意。后乙公司未向丁公司履行给付货款义务。由于乙公司的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50万元。(2010.1试卷号:5201)
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未向丁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公司履行义务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合法?为什么?(3)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乙公司违约应如何处理?(4)甲公司在违约金或定金无法弥补其损失情况下能否要求增加?并说明理由。(5)在丁公司享有收取货款权利的情况下,丙公司是否仍要承担保证责任。 答:(1)乙公司未向丁公司履行义务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合法。《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110万元的20%为22万元,故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25万不合法。(3)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并用。
(4)甲公司可以要求增加。《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5)丁公司享有收取货款权利的情况下,丙公司仍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6.甲乙两旅行社都是享有盛名的国家承办境外旅游客到国内观光的经济组织。1992年,两旅行社均接待海外游20万人次,经济效益不相上下。1995年上半年,甲旅行社以高薪为条件,致使乙旅行社海外部15名工作人员全部辞职,转入甲旅行社工作。甲旅行社为此成立海外旅行二部,该15名原乙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转入甲旅行社时将自己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都带入甲旅行社。1995年上半年,两旅行社的业务均发生很大的变化,甲旅行社的海外游客骤然上升,效益大增,而乙旅行社业务受到极大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试分析:(1)甲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是,应属哪种不正
当竞争行为?为什么?(2)对甲旅行社是否应进行法律制裁?如何制裁?
答:(1)甲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的行为。商业秘
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雇员或职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泄露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2)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以上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都有构成侵权,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获取被泄露商业秘密的甲旅行社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7.A单位经过介绍人B向C服装厂订购工作服500套,双方在合同中订明,C服装厂给A单位10%的折扣优惠。A单位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450套的货款。C服装厂提款后一个月交货给A单位。同时服装厂为了酬谢介绍人B,支付介绍费1000元。 试分析:
(1)C服装厂与A单位的交易行为中有无不合法的?为什么?
(2)介绍人B收取服装厂的1000元是否合法? 答:(1)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合法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的特征之一是从帐外秘密给付。由此看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没有秘密给付。A单位和C服装厂所签合同中的确10%的优惠是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额,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
(2)介绍人B所取的是介绍人劳务报酬也称佣金。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并明示如帐的。所以介绍人B收取1000元佣金是合法的。
补充案例
第1章 民法基础知识: ★1.国营燕台农场芦海分场国母队队长钟强代表果木队与某市圣华商场签订了一
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9月25日前由果木队将30000斤梨送到商场,商场付款18000元。但是,当钟强等人将30000斤梨送到商场是,商场已从其他渠道进了一大批梨,因此,商场拒收拒付,其理由是果木队是非独立核算单位,不是法人所签合同无效。后经协商无效,钟强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圣华商场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并赔偿有关损失。
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 答:在本案中,国营燕台农场芦海分场国母队队长钟强代表果木队与某市圣华商场签订买卖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国营燕台农场芦海分场果木队是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既不具备充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他们与圣华商场签订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
法院如果受理此案,处理意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返还
财产,使合同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具体到本案,应有圣华商场按照返还财产的原则,以适当形式予以返还。果木队及钟强等应认真学习法律常识,接受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2.大众商场服装部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发生严重困难。经理刘某与利民制药厂厂长南某签订协议:服装部向利民制药厂拆借资金60万元,年息7.5﹪,借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服装部未能按协议还本付息,引起纠纷。利民制药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众商场服装部履行协议,还本付息。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中,大中商场服装部经理刘某与利民制药厂厂长南某签订协议,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一切金融业务活动都必须通过中央银行、国有
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进行,国家严禁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而在本案中,大众商场服装部与利民制药厂签订协议,违反我国金融法的有
关法律规定,即其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了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属于超范围经营,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如果受理此案,处理意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返还财产,使合同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具体到本案,对利民制药厂向法院诉大众商场服装部履行协议,还本付息的要求,不予支持。而且,还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双方的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6章 合同法律制度: ★1.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将产品的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如果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将按比例扣发奖金。为此,企业将上述规定中泳协艺术形式与每个职工签订了协议。职工赵某,因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较多,当月奖金被全部扣发。赵某不服,认为企业侵害了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要求企业不发奖金。企业坚决不补,于是赵某以企业与其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发自己应得的奖金。
请问:赵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属于合同纠纷,该协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属 劳动纠纷,应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本案例提示我们注意合同的定 义及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因此,赵某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予以驳 回。
★2.某村长将一果园承包给付某。付某承包后,起早贪黑地干,果园很快见了成效,村长眼红了,决定修改承包合同,试图提高承包费,缩短承包期。如果付某不按修改后的合同履行,将提前收回果园。村长拟好修改后的合同,强行要求付某签字。遭付某拒绝,村长说,你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没有商量的余地。因付某坚决不签字,村长派人将付某抓了起来,并强迫付某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付某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果子全部摘走。付某无奈,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修改后的合同无效,因为合同的签订不能违背自愿原则。村长与付某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村长强迫签订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付某因村长强迫而失去的利益应得到赔偿。
15
★3.某甲有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已使用两年,跑了两万公里。某甲打算把该桑塔纳卖掉,再添些钱购买一辆大众2000,某甲要价10万元。某乙一直想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由于买新车钱不够,想买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并且喜欢红色的,价钱不超过10万元。某甲得知某乙想买轿车,某乙知道某甲想卖掉轿车,于是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信函,信函上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请问:甲乙只见这辆桑塔纳轿车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没有承诺过程,属交错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必须有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该桑塔纳轿车的买卖只有要约而没有承诺。
★4.1997年5月,北京中视电视信息中心与张××和王××签订了演出合同书,6月2日给付两人演出费4.5万元,张××当时开了收据。后来演出因故停演,双方6月25日在原合同书上重新签约,把这4.5万元作为下次演出的定金,下次演出将提前10天通知对方。1998年4月,中视信息中心找了一位演员打电话通知张××,请他们二人参加湖北黄石的演出活动,张××、王××因另有演出任务,没能参加湖北黄石的演出。于是中视信息中心以违约为由把张××和王××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9万元。
法院还查出,原告中视电视信息中心的营业执照中没有组织演出的经营范围,
也没有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不具有签订演出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法院最后判决,张××返还中视电视信息中心4.5万元,诉讼费则全部由原告负担。 请问: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吗?请说明判决的详细法律依据。 答:判决合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 同无效: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⑶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⑸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处理方法:当事人基于无效合 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 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引起合同无效有多种原因,本合同无效是由于签定合同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
格,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应按双方都有过错的原则进行处理。
★5.1999年7月27日,周女士看到报纸上刊登了一篇文章,称快译通PDA3000独有8兆内存,而目前一般快译通仅有1兆内存。于是周女士欣然前往中微公司购买了PDA3000快译通一台。谁知一个懂行的朋友告诉周女士,这太快译通内存根本就不是8兆。周女士一气之下,将中微公司推上法庭。
海淀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庭上周女士俗称中威公司在报刊宣传及产品包装
上均表明其所售快译通为8兆内存,购买使销售人员也说明上述内容。而中微公司所售产品实际仅为1兆内存,该公司之销售行为存在欺诈,故起诉要求其双倍返还货款3500元。
中微公司答辩说,自己公司所售快译通的包装上写明,该产品为8兆位闪烁
记忆体,而非8兆内存。报纸所登该产品有8兆内存,系记者所写稿件未经公司审核所致。公司销售人员也未向顾客表示该产品有8兆内存。
法庭调查表明,周女士买的快译通的包装盒上表明:8MB—8MBits闪烁记忆体。
中微公司销售人员在购货发票中写明:规格8Mb。按微型计算机之专业术语,8兆位(8Mbits)可缩写为8Mb,而8MB的实际含义为8兆字节。
法院认为,经营者有义务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中微公司将8兆
位(8Mb)缩写为8MB,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对此,中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退货责任,并返还货款。你认为正确吗?
由于B字母的大小写使消费者造成误解,商家的行为是否是欺诈行为?经查
中微公司销售快译通PDA3000的价格未超越商品价值,与同类商品相似,B字母大小写混淆为报刊刊登之误。
请问:周女士要求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