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花”公司以两厂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 请问:本案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处理?
答:①金华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许可合同仅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②“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施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
侵权行为。
③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
损失。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金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花”公司的损失。“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
★4、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约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子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请问:(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4)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5)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5)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第8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1、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合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答: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
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保温瓶厂利用新闻媒体对其所谓新型保温瓶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保温瓶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以
是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某百货商场为减少其库存的服装,采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这批服装,宣称购买这类服装者均可凭发票参加摸奖,奖项为:一等奖人民币200元;二等奖人民币100元;三等奖为人民币5元。但实际其中无一、二等奖。 请问:该百货上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答:该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
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该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作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10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1、2005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刷火锅。大家正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嘴“哎哟,哎哟”叫起来。原来,严某在刷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180元医疗费。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
请问:(1)在此事件中,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哪项权利受到了侵害? (2)在此事件中,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何种义务? 答:(1)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取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2、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要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保安最终一无所获,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答:钱某的要求合理,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超市的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 3、某日,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穿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付某着急了,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付某说:“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
请问:付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答:付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1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4、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4年10 月 7 日购买的,价格是 750 元,另外支付了 40 元的安装费。许某选择该防盗门,主要是因为该厂家在广告中称其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买了2万元的保险。谁知 2005 年 7 月 30 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等物品价值 20800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认为买防盗安全门的时候厂家许诺投了保,此外安全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于是许某就给厂家打了电话。厂家很快派人进行了查证落实,并于 2005 年 10 月 10 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的安全门。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
请问:许某要求厂家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答:《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 5、2004年5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市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张、刘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张、刘说:“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窥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张、刘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保安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张、刘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张、刘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2004年6月1日,张、刘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请问:法院应支持张、刘的诉讼吗?为什么? 答:法院应当支持张、刘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张、刘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6、2004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的皮鞋。仅穿了10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打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2005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该商场要求解决问题,该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答: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
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第11章 财政法律制度:
★1、2000年12月底,某市地方税务局在对其辖区内的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一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10名员工个人所得税20000元。税务局责令该会计师事务所在3个月内缴清所欠税款,但是该会计师事务所以债务过多推委搪塞,而且采取作假账的方式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多次向该所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该所仍逾期不缴。为了保证税款顺利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开户银行强制扣缴其账户中的存款20000元。该所对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你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置正确吗? 答:本案中,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成员的所得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所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及时履行其义务,而且还采取作假账的方式来逃避税务检查,因此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款入库,并且可以处以相应的滞纳金。 ★2、某市职业技术学院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计算机设备。该采购项目预算价为68.8万元,有6家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开标后,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分别为78.77万元、69.42万元、81.67万元、91.79万元、80.66万元 84.73万元。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所有投标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于是慎重向该学院提出建议废标的书面评标报告。该学院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当场宣布废标。
请问:该案件给我们什么启示?
答:废标给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要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了如指掌,精通评标业务知识。该采购项目预算价为68.8万元,而6家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符合废标情形。二是有较强的执业能力,依法评标,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客观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中肯的评标报告。三是学院要重视投标工作,使政府预算顺利执行,保证政府采购的严密性。
★3、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2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中报(每月1—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 2 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申报呢?
请问:依照 《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答:该公司的做法有错误。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该公司虽未做生意,亦应办理申报(零申报)。根据《征管法》62
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4、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其所属辖区内某国有企业投资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国税局的办案人员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并且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提供账簿。在无法从正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击,寻找消费者了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根据事实,办案人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
答:税务机关的处罚正确。本案涉及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判断本案中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2章 金融法律制度:
★1、珍杨公司因经营房地产业务急需资金,在向其开户银行 A 申请贷款(该笔贷款没有提供担保)后,继续追加申请贷款。 A 银行得知近期的房地产市场活跃,前景看好,珍杨公司经理李某与 A 银行行长王某有近亲属关系。于是王某向李某提议介入珍杨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李某同意了王某的请求,该房地产项目中A银行注入了20%的资金。
请问:A银行有哪些行为违反了《 商业银行法 》 的规定? 答:A银行的以下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首先,《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由于珍杨公司经理李某和A银行行长王某是近亲属关系,因此李某以及李某担任经理的珍杨公司都是Y银行的关系人。其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A银行采用珍杨公司项目直接投资房地产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2、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经达到100多亿元。因开展业务需要,其现欲在江苏无锡、广东惠州等几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资本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时,拨付资本金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甲公司委托无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给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错误地将该笔款项划转到丙公司账上。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锡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请问: ( 1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在哪些方面违反了 《 商业银行法 》 的规定? ( 2 )无锡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本条的规定。 (2)无锡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独立承担责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4、甲皮革制造厂于2000年1月7日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为其全部财产投保,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期为1年。保险单写明投保的流动财产包括存放于本厂车间、仓库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2000年7月,甲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同年8月16日,甲厂依约将货物发给乙公司由其代销。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将其存放在仓库内,由于多日的高温天气,该批货物自燃,全部烧毁。经鉴定,损失为皮革骤然自燃所致,乙公司立即通知甲厂,甲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请问:甲厂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答:甲厂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
22
偿。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保险标的如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
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用时,必须及时补交保险费,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承担,保险方不负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厂发货给乙公司让其代销,使企业的流动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其存放形式发生了变化,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将货物存放于甲厂厂房、仓库的义务,从而增加了货物的危险程度;由于乙公司所在地的气温很高,甲厂应将这一事实通知保险公司,但甲厂恰恰是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当事故发生后,甲厂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3、2000年2月20日,宏伟机械厂与均益钢铁厂签订了购销400万元钢材的合同。宏伟机械厂向均益钢铁厂出具了一张以建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288561号。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均益钢铁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广东发展银行某分行。在广东发展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建行某分行拒付。其理由是:均益钢铁厂所供钢材存在瑕疵,宏伟机械厂来函告知,0288561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广东发展银行某分行认为,建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请问:(1)建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2)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广东发展银行某分行并不知均益钢铁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288561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建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宏伟机械厂与均益钢铁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广东发展银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 5、王某,某机关干部,1997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10份,保险期为25年。王某按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所有费用。第二年王某在单位工作时,不慎触电,被击伤残。这给王某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产生厌世的念头,在家人上班之际,自杀身亡。事后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要求。
请问:保险公司应否支付死亡保险金?应如何赔偿? 答:保险公司不应支付死亡保险金。因为本案中,王某是自杀死亡,且保险合同自成立起未满2年,因此,对于以死亡为给付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支付,属除外责任,但王某被电击伤,属于意外伤害,且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其伤残程度给付伤残保险金。 第14章 劳动法律制度:
★1、张某系某服装厂约财会人员,2000年5月进入该厂工作,跟服装厂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该厂由于经济效益低迷,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了一次全厂裁员。张某作为冗员被服装厂辞退,张某提出其与服装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服装厂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张某的要求被服装厂拒绝。经过该厂工会组织调解无效,张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 1 )服装厂是否可以因为经济性裁员而与职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 2 )该服装厂是否应当给予张某经济补偿?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答:(1)服装厂如果确实出现了经营严重困难,可以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张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法定情况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2)服装厂应当给予张某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2、2007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 53000元。 2008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8年12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2009年1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 (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
答: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王晶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王晶的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李某于2003年5月进入佳景机械制造厂工作,并与之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劳动条件、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等必备条款;由于李某技术过硬,3个月以后他已经成为技术骨干,他总结的技术窍门为工厂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厂长在全厂大会上对其予以表扬,并口头答应5个月后为李某增加工资20%,但双方没有为此再签订书面协议。5个月后的连续2个月李某并没有拿到增加的工资,为此李某向厂长问询,但是得到了否认。无奈的李某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请问:你认为李某应该得到增加的工资吗? 答:应该。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头形式变更了书面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工种条款、工资条款、试用期条款等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李鸣可以与工厂签订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李鸣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17章 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
★1、甲某系 A 公司的出纳,由于 A 公司规模较小,故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A 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甲某发现其中包括几份未结清债权与债务的原始凭证。 A 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未签署意见,即由会计部门及生产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请问: (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2)
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与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如
何处理?(3)A 公司负责人是否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A 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什么问题?
答:(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 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A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 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2、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 2003 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 1 月 1 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进行会计检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只有其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才能对本公司进行会计监督,而市财政局无权检查。
(2) 2 月 8 日,甲公司会计人员王某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发现购买办公用品的一张发票的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于是要求开出该张发票的乙公司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乙公司印章。
(3) 6 月 3 日,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负责监交的是单位审计负责人刘某。接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孙某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虽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已满 2 年。 (4) 7月 8 日,甲公司聘用李菜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李某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已从事会计工作 3 年有余。由于单位会计事务繁多,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另一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与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会计事务简单,不必设置总会计师,甲公司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
(6) 10 月 12 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7) 10 月15日,税务机关查明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请问: (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3)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孙某是否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请说明理由。(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与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7)甲公司的主管会计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不合法。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单位领导人员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孙某不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不合法。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
23
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后报出。
(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从事该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
会计凭证,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3、2005年,某市统计局为给市政府规划接纳外来人口意量及其从事的职业提供数据,决定对生活在该市的外来人口及职业进行统计。在对一摊贩进行统计时,该摊贩以生意繁忙为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统计人员耐心说明该统计的目的和意义,该摊贩却认为:自己守法经营,没有义务接受检查,坚决拒绝统计调查,并动手打了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将此情况反映经工商局建议吊销该贩的营业执照,工商局调查核实后,吊销了该摊贩的营业执照,该摊贩不服,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支持工商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因为该摊贩作为外来人口,有义务积极配合统计机关的统计工作。而该摊贩不仅不积极配合,反而有拒绝发展到使用暴力。根据《统计法》之规定,工商管理机关给予暂停营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鉴于其情节较严重,工商机关给予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18章 仲裁与诉讼:
★1、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 x 芬,女, 28 岁,汉族,河北省 xx 县人,大学本科毕业,现任 xx 市 xx 进出口贸易公司出纳员,住 xx市xx 区 xx 街 x 号,于 1998 年与王 x 章自主结婚。被告王 x 章,男, 35 岁, xx 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汉族, xx 市人,现任 xx 大学讲师,住xx市 xx 区 xx 居民小区 4 号楼 503 号。原告、被告二人系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恋爱后结婚。婚前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 2 万元的家具,每人各出资 50 %。婚后夫妻二人感情尚好,并于 2000 年共同出资将被告所在学校分配给被告的现住房(二室一厅)买下。男方出资 60 % ,女方出资 40 %。另外夫妻二人几年来尚有共同的存款 5 万元。但二人结婚 9 年多来,始终没有生育孩子。男方认为主要是女方无生育能力,女方也为此对男方心怀不满。双方逐渐产生感情裂痕。近半年来,男方对本校一女生李 xx 产生好感,常借辅导帮助为由而迟归,而且二人经常传递书信。其中有一封李 xx 写给被告王 x 章的信,夹在被告的书中,被原告翻出,信中有许多向被告表示爱慕之意的文字,此信已被原告拿到。二人为此时有口角,直到女方搬回娘家居住,开始分居,迄今已有数月之久。女方虽将此情况反映给男方单位,经单位领导调解数次,仍未见缓解。基于此种情况,现女方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委托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民事起诉状一份,请求 xx 区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二人的共同财产均分;各人的衣物归个人所有。对现有住房女方不提出占有要求,但要求按市场出售价格平均分得价款。
女方证据有二:一是李 xx 写给被告王 x 章表示爱慕之情的信;二是被告单位负责人李 xx 出具的关于调解二人和好效果不大的证言。
请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答:评分要点:①首部: a标题。(1分) b原告、被告基本情况。(3分);②正文: a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诉讼请求。即提出离婚的要求及财产分割的请求和意见。(5分); b事实与理由。即概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和要求离婚的理由。这部分是该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应扼要说明由于男方的原因二人已达到感情破裂并已分居的事实,且无法挽回,因此必须离婚的理由。(30分); c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应将所掌握的第三者给被告的信及调解人的证言全部写清。(8分);③尾部: a送达用语。即“此致××市××区人民法院”。(2分);b原告签名、日期。(1分)
★2、2002 年,某度假村管委会与香港国泰公司签订了合资建设高尔夫球场合同。该合同未订有仲裁条款。后双方为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国泰公司董事长董某给当地政府领导致函反映情况。该函最后称:“出于对您的信任,我们向您反映纠纷情况,以得到您的帮助。我们也将诉诸法律,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仲裁或起诉。”度假村管委会得知信函内容后,立即口头告诉国泰公司,表示同意仲裁解决双方的争议,随即向仲裁机构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国泰公司收到管委会的来函后,未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
请问:该纠纷应由哪个机构处理?请简述理由。
答:此案应该由法院受理。因为双方未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并且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双方均未就规定这些内容,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是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而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
★3、2004年,某粮油公司与某粮站签订了一份大豆代销合同,合同规定:粮站为粮油公司代购100万公斤的大豆,总价款180万元,货到3个月后付清款项。同时,双方还达成了口头协议,如果在合同履行进程中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生效后,粮站按约为粮油公司代购了100万公斤的大豆,经粮油公司验收后收下。但由于粮油公司一时难以销完,故拖欠货款,粮站多次催款未果。粮站依照口头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向粮油公司追索赔偿损失费10万元。
请问: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仲裁委员会应不予立案。
原因是根据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之规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
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第二,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案粮站与粮油公司确实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仲裁委员会应不予立案。此案应由法院处理。
★1.法与国家有什么关系?
答:法与国家都是私有制、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有着共同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就一定社会来看,它们都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为同一统治阶级和经济基础服务。法离不开国家,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也离不开法,因为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组建国家机器,建立各项政治、经济制度,实现国家职能。 ★2.法与政策有何联系和区别?
答:法与政策的关系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联系:在社会主义国家,法与政策是指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二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它们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一方面,政策是法的灵魂,是法的指导思想和核心内容,法的制定应以政策为依据;法的实施也应体现政策精神;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我们可运用政策去处理问题。另一方面,法也是贯彻、实施政策的最重要、最有力的工具和手段。
(2)区别:其一,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其二,表现形式不同;其三,实施手段、方式不同;其四,相对稳定程度不同。
(3)注意:在法与政策关系上,要注意防止和纠正“左”、“右”的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把两者等同起来,以政策代替法律,因而常导致“左”的错误;另一种是
把两者割裂、对立起来,忽视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这种右的倾向也应注意防止。
★3.法与道德有何联系和区别?
答:法与道德的关系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联系:法与道德都是行为规则、社会规范。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基本精神、任务和作用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二者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
(2)区别:其一,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和历史命运不同;其二,表现形式不同;其三,调整范围不同;其四,保证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3)注意: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也应注意防止“左”、“右”两种错误倾向的发生:其一,要把违法犯罪行为与违反道德的行为区别开,不可把一些仅仅违反道德规范的人绳之以法,扩大和激化矛盾,造成法律问题,以致犯“左”的错误。其二,不应把本应由法律制裁的违法犯罪问题,当作道德问题处理。这将会使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保留和助长消极、破坏因素,造成右的错误。 ★4.什么是经济法的本质、功能及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的本质为:(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平衡协调、兼顾结合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表现,也是其机制功能所在。经济法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的市场经济。(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经济法调整对象:调整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诸种关系的总称。狭义的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由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这些关系主要有:(1)经济管理关系是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社会组织内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或称经济协调关系)主要是平等地位的或彼此不具有任何管理关系的参加者之间所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市场调节为主的横向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来调整。但这不等于说民法就调整一切横向经济关系。有些横向经济关系需要由经济法调整或由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 (3)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类经济关系。一般法律和法学都是讲法只调整社会关系,而不调整任何内部经济关系。只有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内,这类关系才进入了法律调整领域。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职权的规定,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5.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构成要素如何?
答: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经过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后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存在的基础。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诸种关系的总称。
其基本特征为:(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以组织体为主的。公民个人只有在经济法
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意志
24
与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而成的法律关系。单方面体现国家意志或完全体现
企业等组织的意思自治的法律关系,均不属经济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和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是经营管理法,这一特征正是这种本质属性的体现。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可简称为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包括:①国家机关②社会组织③内部组织④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⑤国家。(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就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的财物或行为。主要有:①有形财物②经济行为③无形财富。 ★6.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答: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为:(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原则为:(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7.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8.简述法人的概念、特征及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为:(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
法人以其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受法律保护。(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10.什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答: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说是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
★11. 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或被撤销后,该民事行为均自行为开始时起无效,但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行为被
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还会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12。简述代理的含义与特征。
答: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其特征为:(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4)代理是由本人(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13。简述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
答: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要暂停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三种:(1)提起诉讼(2)提出要求(3)承认,即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4.简述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答: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主要有:(1)占有权。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2)使用权。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的权能(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中最根本的权能。 ★12.简述债的发生与消灭。
答:债发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其他根据。除上述几种法律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能引起债的发生。
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现存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
出现而消灭。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1)履行(2)抵消(3)提存(4)双方当事人的协议(5)混同(6)法律的规定或行政命令(7)债务人破产或死亡。 ★13.简述债权的特征。
所有权和债权是我国民法中的两大基本的财产权,两者是紧密相联又互不相同的:
债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所有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则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
(2)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
权人的权利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所有的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3)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4)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要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5)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而产生。 ★14.简述财产所有权的发生与消灭。
答: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在民法学上,一般将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法分为两种:(1)原始取得;(2)传来取得。 原始取得包括:(1)生产(2)孳息(3)没收(4)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5)添附。
传来取得也称继受取得,包括:因买卖而取得、因赠与而取得、因互易而取得、因继承或受遗赠而取得、因其他合法的根据而取得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也称财产所有权的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权人分离。原因有:(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人抛弃其所有权(3)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4)所有权主体的消灭(5)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法学上,通常把某项财产所有权永远不再存在的现象称为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如所有权客体的灭失;而把所有权发生转移,即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由他人取得所有权的现象称为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15.什么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权?
答:国有企业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具体表现为:(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质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6.什么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有哪些职权? 答:厂长(经理)负责制,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者经理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其职权包括:(1)经营管理决策权(2)生产指挥权(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权(4)对职工的奖惩权(5)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 ★17.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与设立条件是什么?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其特征为:(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为:(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
25
从业人员。
★18.合伙企业的特征与设立条件是什么?
答: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其特征为:(1)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2)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为:(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章程)(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及出资方式是什么?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征为:(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另一方为外国合营者(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盈亏(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出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0.破产制度的功能与原则是什么?
答:破产是指债务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完全清偿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清算企业财产以此偿还债务,并最终取消企业主体资格的过程。 其功能为:(1)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清偿(2)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3)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4)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现代企业文化的建设和传统企业制度的革新(5)通过产权市场的资产重组,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破产须遵循的原则有:(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2)破产与社会保障制度配套实施的原则(3)破产与多种企业救济方式并存的原则(4)破产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21.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破产的条件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产生经营性亏损。 ★22.企业破产的程序是什么? 答:企业破产的程序为:(1)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2)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3)债权人会议(4)破产宣告(5)清算(6)破产债权(7)破产财产(8)破产费用(9)破产财产的分配(10)破产终结。
★23.什么是公司的一般特征?
答: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一般特征为:法定性、法人性和组织性。
其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征为:(1)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人财物)按照法律、章程或者约定形成的组织体,这是公司的组织性(2)
公司是一种法人组织,公司的投资者(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的法人性(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