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织,是投资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组织,这是公司的法定性。依法设立的公司,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4.《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中国境内
范化管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安全的交易秩序,也便于
国家的宏观调控管理。财务会计的具体要求有:(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
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
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数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4.简述债券发行和上市条件。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明细表 ( 3)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答:债券发行的条件为: (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组织管理关系包括企业自身的组织管理关系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关系。财产经营关系主要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运营过程中,对公司财产进行支配、处分等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25.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与设立条件及组织机构是什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与股份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为:(1)募股集资的封闭性;(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转让,但转让限制比股份公司的多;(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是有限责任公司最高决策机关;(2)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3)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4)监事会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机构。 ★26.《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答:相关特别规定有:(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能分期缴付出资(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27.《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答:(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3)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基本职权,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部分股东会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8.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与设立条件是什么?
答: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其特征为:(1)募股集资的公开性(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3)股份的等额性(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5)设立要求相对严格。 其设立条件为:(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29.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财务会计工作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项基础工作。加强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规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30.简述证券法的性质与基本原则。
答:证券法的性质为:(1)证券法是公法与私法之融合法(2)证券法是社会本位法(3)证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结合(4)证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证券法,反映证券法的本质,对整个证券发行、交易、监管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包括:(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原则。 ★31.证券法的主体。
证券法的主体包括:(1)证券发行人,是指依照证券法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的主体。它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投资基金券的基金公司等。(2)证券投资者,是指运用其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个人和机构。(3)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是重要的证券市场主体。(4)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6)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证券发行、交易等提供各种服务的专门机构。(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的机构。(8)证券业协会,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32.简述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答: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1)注册制(2)核准制。 注册制与核准制这两种证券发行审核体制各具优点,又各有不足。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则可有效地彌补它们的不足,取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证券发行审核体制的特点为:(1)依法明确审核体制的地位(2)强调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的责任(3)成立审核机构(4)强化对审核机构的监督(5)明确补救措施(6)明确投资者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33.简述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
答:股票发行分为首次发行和再次发行。再次发行又称为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与配股发行。股票发行条件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相关文件。
股票上市条件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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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上市条件为:(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35.简述股票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
答: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包括:(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包括:(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6.简述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功能与职责。
答: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组织。我国证券交易所具有如下特征:(1)证券交易所是法人(2)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法人(3)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基本功能有:(1)创造连续性的市场(2)形成公平的交易价格(3)维护市场交易秩序(4)分散投资风险。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职责有:(1)公布行情(2)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措施(3)交易监控和监督上市公司(4)制定规则。 ★37.简述证券承销方式。
答: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一般并不亲自进行市场销售活动,而是由专业的证券承销机构承销。证券承销根据责任与风险的不同,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代销时,股票发行的风险最终由发行人自行承担。承销机构不承担销售风险,因此代销佣金很低。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又分为全部包销和余额包销。其特点为:(1)证券发行风险转移(2)包销的费用高于代销(3)发行人可以迅速、可靠地募集资金。 证券承销的有关法律规定有:(1)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4)股票发行采取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5)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8.简述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公开。
答: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法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贯穿于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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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是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公开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证券发行和上市时的信息公开包括:(1)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2)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2。定期信息公开包括:(1)中期报告(2)年度报告。3。临时信息公开4。信息公开的基本规则5。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 ★39.简述《证券法》规定的禁止的交易行为种类。
答: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欺诈客户和其他禁止行为。 1.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须符合下列条件:(1)须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2)掌握内幕信息(3)从事内幕交易。
2.操纵证券价格,也称为操纵证券市场,是指行为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3.对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各国证券法律都予以禁止。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禁止行为包括:(1)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3)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4)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5)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0.简述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
答: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1.简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其职责包括:(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
★43.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些要约构成要件?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该意思表示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人是受要约人。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4.要约具有什么法律约束力? 答:要约的法律效力涉及以下内容:(1)要约的生效时间(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4)要约的失效。 ★45.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有何区别? 答: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生效之前,要约人作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作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46.承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
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受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5)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47.合同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答:合同的有效要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4)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48.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答: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待有权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合同。这使它与无效合同得以区别,后者是绝对的无效。它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也不相同,后者在权利人撤销合同之前是有效的,而它在权利人追认前并不发生效力,仅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49.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会发生撤销权消灭的后果。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也可发生撤销权消灭后果。 ★50.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合同中没有对履行的先后顺序加以规定(3)对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履行具有可能性。
★51.合同担保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合同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合同担保可以分为合同的一般担保和合同的特别担保。合同的一般担保是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为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合同法为债权人设置了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的特别担保是为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置的特别措施,它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保障债权的实现。通常所指的担保就是这种担保,我国对此制定的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52.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答: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的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3.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责任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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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生效以后将对当事
人形成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否则将要承受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54.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答: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即违约行为。
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特定形式的违约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例如,赔偿损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根据履行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是违约当事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4)支付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55.知识产权的特点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与其他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有以下特点:(1)客体的无形性(2)地域性(3)时间性。
★56.简述商标的构成要件。 答:商标的构成条件包括: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必须是可视性标志,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57.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1)专有权;(2)禁止权;(3)许可使用权;(4)转让权;(5)续展权。
★58.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转让?
答:可以,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转让须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为了防止混淆、误认或其他不良影响,类似商品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同时转让。转让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驳回转让申请。注册商标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9.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哪些权利? 答: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组成商标的构成要素。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 ★60.哪些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答: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类:(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1.对商标侵犯行为应如何处理?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答: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答:压价销售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三种方式:(1)侵犯商标专用权压价销售、低价倾销均属于此种行为。
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70.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得 (1)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正当竞争则属违法行为。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则根据情节获得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2)两者的目的不同。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促进自身发展,也为社会创造财富;不正2)行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当竞争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以谋取暴利或优势。(3)两者的手依法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1)制止侵权行为,具体包括: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段不同。正当竞争是经营者一方面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另一方面本着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2)罚款。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平等地竞争;不正当竞争则是经营者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3)刑事责任包括:(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手段,违背或规避法律,诋毁、损害自己的竞争对手,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4)两(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3)销售者的后果不同。正当竞争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给社会和经营者都必然带来正面的效果;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不但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带来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效应,而★62.简述发明专利授予条件中新颖性的含义。 且也为会自身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和法律上的制裁后果。 答:所谓新颖性,就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现有技术中前所未有的,尚未★70.什么是商品信誉? 被公知公用的。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答:商品信誉是指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关系。 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商品信誉构成了商品交易之间的双方自觉自愿的反复交往,消费者甚至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愿意付出更多的钱来延续这种关系。
★63.我国专利申请的原则是什么? ★71.什么是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我国专利申请的原则是:(1)书面申请原则(2)先申请原则(3)一申请一答:串标是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以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相发明原则。
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64.专利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7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哪些职权? 答: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在提交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答: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此处主要指县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
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职权为:(1)按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65.专利侵权的特征是什么?侵害专利权的损害赔偿应如何计算? 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答:专利侵权的特征是:(1)如果被诉产品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者手段替换了原告专利的一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一样的技术效果,同时覆盖了原告专利的其他技术特征,则侵权成资料(3)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立(2)如果被诉产品减少了原告专利的一个以上的必要技术特征,即没有完全覆盖原告专利的保护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范围,则侵权不成立(3)如果被诉产品完全覆盖了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同时又增加了一个以★73、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上的技术特征,则存在两种可能:①该技术特征的增加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积极效果,即没有实现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有哪些? 技术上的进步,则以侵权论②可能是该技术特征增加后使发明或实用新型实现了技术上的进步,则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构成从属发明。
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专利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损害赔偿,规定了以下几种计算方式:(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包括:(1)混淆的行为, 是指在商品标记上的假冒行为和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害赔偿额(3)以不低于专利欺诈行为,具体包括: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赔偿额(4)法定赔偿。 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66.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 答: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是指一切违反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有碍和有损正当竞争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的行为,包括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还包括不公平交易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虚假宣传行为; 为。
(3)限购行为;(4)限制竞争行为;(5)搭售行为;(6)压价销售行为;(7)不当★67.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有奖销售行为;(8)侵犯商业秘密行为;(9)商业贿赂行为;(10)串标行为:(11)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1)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毁誉行为。
展(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3)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4)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有:(1)合法权益。
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68.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竞争有何区别? 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答:区别是:(1)不平等竞争是由经营者外部条件(包括经济、法律、政策)不平等、不公★74.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平造成的,而不是由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造成的(2)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3)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不同。 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69.什么是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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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1)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2)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3)交易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社会监督的原则。
★75.简述消费者的权利。
答:消费者的权利主要有:(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知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76.简述获知权的含义。
答:获知权,又称求教获知权、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7.什么是安全权?
答:安全权是指消费者人权的基本内容,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78.经营者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经营者的义务:(1)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3)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5)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7)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8)遵守公平交易的义务(9)尊重消费者的义务。
★79.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3)司法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80.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哪些?
答: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1)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81.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答:争议的解决途径有:(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试述财政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答: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律制度的核心是财政法。财政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国家实现其财政经济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重要工具。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从质的发生属性看,财政关系是指国家在筹集、供应、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过程中,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从形式上看,财政关系一般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关系三种。
★83.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其相互关系如何?
答: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财政民主主义原则(2)财政法定主义原则(3)财政健全主义原则(4)财政平等主义原则。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
★84.何谓国家预算管理职权? 答:预算管理职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力和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85.何谓预算调整?预算调整应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答: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预算不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86.政府采购的特点、对象和原则。
答:相对于私人采购而言,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1)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2)采购人的特定性;(3)采购程序的法定性。 对象:货物、工程、服务 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87.政府采购的范围如何确定?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哪些?
答: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包括:(1)地域范围(2)采购人范围(3)采购资金范围(4)采购形式范围(5)采购项目范围。
政府采购的方式有:(1)公开招标采购(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采购(6)其他。 ★88.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内容?
答: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1)纳税主体(2)征税对象(3)税目(4)税率(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7)减免税及地方附加和加成(8)违法处理。 ★89.为什么说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的中心环节? 答: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征税的深度,是税收法律制度的中心环节。目前我国的税率主要有:(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征税数额的大小,都采取同一比例的税率征税,一般适用于对流转额的征税(2)累进税率即按照计税依据数额的大小,将其划分成若干个等级,分别运用不同的税率。其特点是计税依据数额越大,税率越高;计税依据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一般适用于所得额的征税。累进税率在具体运用时,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90.试述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税收关系是因国家组织税收收入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由税收经济关系、税收征纳程序关系和税收监督保障关系共同构成的复合体。在税收关系中,税收经济关系,即资财无偿地从私人转移为国家所有的关系是本体关系,是中心,是出发点,也是归宿点。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税收监督保障关系都是因税收经济关系而衍生并为税收经济关系服务的社会关系。 税法具有经济性、成文性、强制性、政策性、技术性五大特征。 ★91.简述金融法的特征及其调整对象。
答:金融法的特征为: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公私法兼容性、强制性、准则性、内容广泛性等。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
业务关系两大类。 ★92.简述货币发行及其管理制度。
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并负责人民币的流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并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按上级库的命令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发行基金。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可以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
为角、分。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时,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等事先予以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否则,除被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止外,还会被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运输、持有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93.简述票据追索权及其行使。
答: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94.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答:保险合同的特征为:(1)保险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95.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答: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96.试述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1)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提供被保险人真实情况的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提供有关书面文件的义务等;投保人的主要权利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等。(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义务: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义务、退还保险费的义务等;
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等。
★97.简述我国外汇管理法体系。
答: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组成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四个层次的法规文件构成。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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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98.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
答:劳动合同的特征为:(1)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特定性,其中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既包括任意性规范,也包括强制性规范(3)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属于持续性合同(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以区别于加工承揽合同(5)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定程序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签订,要经过用人单位公布招工简章、劳动者自愿报名、考核录用、签订书面合同等程序。
★99.简述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答: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具体条款。
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由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工作秩序)、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导致或引起劳动合同关系消灭的原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00.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满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依法办理续订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3)因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4)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头形式变更了书面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工种条款、工资条款、试用期条款等。 ★101.什么是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如何运行? 答:医疗保险是劳动者在疾病、非因工致残等情况下,从社会和企业获得生活和医疗方面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起,在企业实行劳保医疗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医疗保障制度。(1)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2)医疗保险费的支付(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102.简述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答:(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1)双方自愿(2)平等协商(3)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1)过失性辞退包括:(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失性辞退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3)经济性裁员:我国法律规定,裁员的前提条件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入整顿期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03.试述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制度。(特征和结构层次、项目)
答:社会保险,是指具有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失业期间,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其特征为:国家强制性、社会性、保障性、福利性和非营利性、互助性。 社会保险的结构层次包括: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
我国目前设立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041.简述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答: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经济活动真实、准确、全面地进行记录、计算、分析、检查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对会计法的广义的理解。狭义的会计法即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会计法》。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保障以上立法宗旨的实现,充分发挥《会计法》的作用,《会计法》规定了如下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统一性原则。 ★105.简述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
答: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106.简述单位内部监督制度应当符合的要求。
答: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
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107.简述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从事的行为。 答: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115.简述审计法的基本原则。
答: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对规定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核、评价的监督活动。广义上的审计法,是指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审计法》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116.简述统计法的原则。
答:为保证统计计划的实现,《统计法》规定了如下的统计原则:(1)集中统
一、分级负责原则。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2)实事求是原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必须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117.简述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答:审计机关的职责为:(1)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2)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3)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4)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5)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6)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7)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权限为:(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资料;(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4)有权就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5)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6)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118.简述审计的程序。
答:审计的程序包括:(1)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2)实施审计;(3)提出审计报告;(4)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5)送达。 ★119.简述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答:统计人员的权利为:(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2)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3)检举和揭发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统计人员的义务为:(1)履行职责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2)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专业知识(3)必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统计任务(4)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所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5)应当保守统计机密,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材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商业秘密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120.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并从事仲裁、律师、审判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贸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中聘任。
★121.简述仲裁程序。
答:(1)申请和受理。申请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发生纠纷,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请求其进行裁决的活动。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
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受理标志着仲裁程序的开始。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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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合议制仲裁庭和独任制仲裁庭。合议制仲裁
庭是指有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独任制仲裁庭是指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3)开庭和裁决。仲裁庭审理案件可采取两种方式:①开庭审理;②书面审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采用独任制仲裁庭的,由独任仲裁员作出裁决。采用合议制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122.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是什么? 答: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为:(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叙事清楚,语言得体(3)论理充分透彻,法律适用准确(4)格式规范,制作及时。 ★123.简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表现,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24.简述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答: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管辖以外的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指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地域管辖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案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案件也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如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专属管辖还有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合并管辖等。 (3)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自己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125.简述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答: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审判组织形式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1)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①起诉和受理;②审理前的准备;③开庭审理。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由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125.投保人的义务 答:(1)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时就保险人提出的保险标的等问题应如实告知; (2)交纳保险费义务,保险合同鉴定后,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金; (3)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4)应提供其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126.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答: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包括破产违法责任和企业破产责任两部分。
企业破产责任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破产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破产违法责任也称破产欺诈,是指破产企业及其他责任人员在企业破产程序
中,因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7.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条件 答:(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国家法律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128.证券上市的程序。
答:证券上市的程序:(1)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2)上市交易必须提供法定申请文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在上市交易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于指定场所;(4)挂牌交易,其上市挂牌价根据上市首日的集合竞价结果确定。
★129.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答:(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检查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其他资料,验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经营等情况;(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5)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2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130.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答: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正当竞争行为是依法竞争行为,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的合法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属违法行为或违背法律所确认的道德原则的行为。
(2)两者的目的不同。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促进自身发展,也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完全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谋取暴利或优势。(3)两者手段不同。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一方面自己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另一方面与竞争对手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原则平等地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违背或规避法律,毁、损害竞争对手,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4)两者的社会和法律后果不同。正当竞争行为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给社会和经营者都必然带来正面效果;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带来危害,为社会造成负面效应,而且也为自身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和法律上的制裁后果。 ★131.简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答: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两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两者的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是由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者个人作为出卖劳动力的一方不能签订集体协议,而工会组织也不能为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仅限于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集体合同规定的则是劳动者集体劳动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待遇等,明确有关用人单位的整体性措施;第三,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劳动合同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因此,在劳动者就业时就产生了,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中,而不是产生于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第四,两者的作用不同,劳动合同的订立的作用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而集体合同的订立的作用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第五,两者的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只能是对用人单位和单个的劳动者发生效力,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同时,集体合同对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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