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答:误解,中微公司应当承担退货责任。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本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字母大小写产生错误认识,并非故意,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6.小Z一直和母亲在海南生活,1999年9月,母亲为了让他接受更好的教育,将他送北京某中学就读,为他在西便门附近买了房子,找了家教陪他。小Z性格开朗,活泼好动,爱玩游艺机,很快就在游艺厅认识了几个“哥们儿”,年龄都比他大。由于年轻气盛,小Z对“哥们儿”说,父亲是部队大官,舅舅是干走私的,家里趁个七八千万。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哥们儿”几个没工作,成天泡游艺厅,眼看别人有汽车住别墅,这一次,机会来了。敲它个几千万元,哥几个分分,这辈子就不愁了。
与小Z住同院的21岁的王若鹏,12月12日中午约小Z出去玩游艺机,小Z
欣然同意,并告知家教下午的补习课不上了。下午1时许,家教接到电话:“小Z已被绑架,准备4000万元人民币赎人,不许报警”。家教以为是哪个孩子的恶作剧,未加理会。当天晚上,绑匪又打来电话,直到辞世家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到广内派出所报案。
12月13日凌晨两时许,绑匪的电话打到小Z母亲在海南的家中,要求其带
4000万元现金乘13日上午9时的航班到京赎人。威胁其母亲若不交出4000万元,她的儿子将被“撕票”。小Z母亲登机前呼儿子的呼机“我下午带钱来,请不要伤害孩子。”
由于行径采取果断行动,冲进某居民楼救出小Z。扣押人质者丁某、徐彬、张华峰、张剑、王若鹏落入刑警布下的法网,后被送入宣武公安分局看守所。至此,索要4000万元人民币的特大绑架案被警方侦破。 请问:小Z母亲的承诺有效吗?为什么? 答:胁迫,绑架是胁迫行为,在胁迫行为下达成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对实施胁迫行为者,应根据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7.电子商务,最新成为经济与网络的工友名词。似乎是在一瞬间,几乎所有的国内网络公司都想到了这样一个词。今年(1999年)后半年,各大中文网站上都树起了电子商务的大旗。借用网上书店某公司领导人的话来说:“这是电子商务的几种兜售时代。”
如今,大约有9000万人相互交换信息或与世界各地做生意。与之相比较,无线电花了整整30年时间才惠及6000万人,而电视用了15年。用因特网专用技术术语来说,因特网刷新了一个时代。
电子商务的好处在于:商务伙伴中间消除了时差和距离。有了网络的协助,企业节约了用于产品设计的时间,加快了定单处理和产品的发送,可以小时为计算单位来追踪销售情况,还可以立刻得到顾客的意见反馈,而与此同时还可以把存货量保持在最低水平。请看电子商务的两个案例:(1)德尔电脑
德尔计算机公司那有口皆碑的“按用户定单装配电脑”的模式,最初是由用户通过电话下单,再由公司每周向零配件供货商发一次批量供货单。因特网出现后,该公司不再是一天一次给各个仓库发传真,通报大家它需要那些部件,而是每隔两个小时就通过网络传送一次有关信息。借助网络,德尔公司的供货商也可洞悉它的存货情况和生产计划,还可随时收到关于他们在满足装运标准方面的反馈意见。现在德尔公司的手头存货天数只有8天,而康柏电脑为26天。(1)亚马逊书店
过去一年中,亚马逊书店股票升值917﹪;雅虎公司升值744﹪;AOL公司升值503﹪。亚马逊书店成了全球股市最大赢家。令人极为不解的是,亚马逊在环球160多个国家大规模开展业务,经营成本极为高昂,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恰恰是这样的企业,未来远景为世人看好,股票成为抢手货。
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书籍上亚马逊书店都提供了40﹪的折扣优惠。所经营的书以及40万本最畅销的书籍都享有30﹪的折扣。基本上,一本20美元的精装书,他们只卖14美元。如果刚好它目前有非常的热门,那售价会降到12美元。同时还负责所有的送货服务。
无论是德尔公司还是亚马逊书店,我们的电子商务要学习的不是人家在卖什么,而是他们怎样卖东西。很显然,通过网络签订销售合同已被我国的合同法所确认,网上要约,网上承诺,既快捷又方便。可以节省时间、压缩库存、降低成本,从而降低售价,赢得客户,这就是网上合同的优势。
答:网上签订合同已成为趋势,请注意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制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另外,承诺生效时间也有类似规定。
★8.1995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为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7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鲁某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果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刘某。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5年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强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某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韩某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刘某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刘某列为第三人。
请问:韩某、村委会、刘某以及鲁某等6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他们的承包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一是承包合同纠纷案,一是侵权赔偿纠纷案。韩某是侵权纠纷案中的被告,刘某是原告,刘某同时又是承包合同纠纷案中的第三人。村委会是承包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鲁某等是承包合同纠纷案中的原告。
★9.某市科委于某机修厂签订一份新型脱粒、粉碎机生产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为普通许可协议,约定技术转让费80000元。先期支付40000元,余下的40000元从产品利润中按比例支付。1年后,某市农机公司生产了同样的机械,致使机械厂的产品销售受到严重影响,机修厂经了解释市科委又将该技术转让给了市农机公司,机修厂遂状告科委违反技术转让协议拒绝支付余下的转让费10000元。科委则以机修厂未按约支付余下10000元转让费提出反诉。
请问:机修厂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普通许可协议对科委没有约束力。根据普通许可协议,市科委将粉碎机生产技术转让给机修厂的同时,也可以再转让给第三方。
★10.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于我国一家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其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卖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户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请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律师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购货合同与信用证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信用证合同关系是由购货合同关系引出的,但两个合同关系一旦产生,即彼此独立。卖方应凭变更后的合同向买方要求支付货款。 第11章 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某机械厂接收一批出口零件加工任务,因时间紧迫,便将其中一部分任务转包给某军工厂完成,但与委托方结算仍由该机械厂进行。业务完成后,该机械厂仅就其完成部分向税务局申报纳税。财税大检查时,此问题被查出。税务机关认为,有军工厂加工部分也应交税,其未交部分属于偷税。为此,除责令该机械厂立即补交税款外,并对之罚款10万元。该机械厂认为,有军工厂加工部分属于免税范围,不应交税,即使不交,也应有军工厂去交,税务机关的决定不当。为此,该机械厂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决定,双方发生税务纠纷。 请问:此案应怎样处理? 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机械厂必须先补交税款,然后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罚款部分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复
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对罚款的执行。 第12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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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年2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某公司业务员刘某持该市某商贸公司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到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一辆。汽车销售公司收票后即与商贸公司查对,商贸公司同意汽车销售公司给刘某售车。刘某将汽车提走。后该支票因“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印签不符”被银行退票。汽车销售公司遂向刘某追索上述欠款,刘某只支付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的一半,余款一时无力支付,汽车销售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商贸公司和刘某共同偿还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请问:商贸公司是否应共同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商贸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应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本案中被告刘某使用的转账支票,是空头支票,并且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商贸公司不仅处借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空头支票,而且在收款单位和事实作虚假证明,二者均违反了票据法和有关金融决算管理的规定,其行为已侵犯了汽车销售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商贸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损失。
★2.1994年12月,李立到某储蓄所存款。李立填好一张8000元的活期存款凭条后,便将凭条、现金和存折交该储蓄所接柜员,接柜员结果李立所教的现金、凭条和存折,对现金进行了清点(手点、机点都使用过),见与存款凭条所填写数额一致,即发给李莉一枚铜牌(铜牌是该行专用,号码为79),并将现金、凭条、存折交付记账员。记账员记账后,将李立储蓄存款、凭条和存折一同交复核出纳员复核。复核后,复核出纳员提出李立所交现金少500元,与凭条所填金额不符,即退回接柜员,由接柜员告知李立少500元。李立反复寻找后坚持自己所交8000元现金无误,双方争执不下。李立多次与该储蓄所交涉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返还其8000元存款,可该储蓄所以银行有“二人临柜,复核为准”为由,拒绝承担储蓄存款短款的责任。 请问:该储蓄所是否应承担存款缺款的责任?为什么? 答:该储蓄所应该承担存款缺款的责任。 从本案看,储户将储蓄款交银行接柜员当面清点,确认缴存的储蓄款与存款
凭条所填数额一致,发个储户号牌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即已形成,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即以缔结(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储蓄合同没有规定名称和具体规范,是一种无名合同,其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银行对存款具有妥善管之义务,此后,所出差错应由银行承担;至于银行关于“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对本行业内部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对储户不具有约束力,因而该储蓄所应该承担存款缺款的责任。
★3.1998年6月初,A商场因要购买某品牌冰箱而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6月中旬,工商银行开出了票面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为A商场。商场收到汇票后因该品牌冰箱紧俏而购不到,即背书转让给B商贸公司,由商贸公司购买该品牌冰箱再转售给A商场,但B商贸公司也无法购到该品牌的冰箱。6月下旬,承兑汇票到期,工商银行向A商场追索。但A商场表示无款归还,并告知工商银行其作为汇票收款人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B商贸公司,现已通过诉讼程序收回了B商贸公司的欠款,故汇票款项实为B商贸公司获得,要求工商银行向B商贸公司追索。工商银行与B商贸公司交涉无果后,于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商贸公司偿还汇票金额。
请问:工商银行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因为本案工商银行是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人,但根据银行承兑汇票的概念,其并不是该汇票的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其程序是出票、申请承兑,签订协议并承兑,备付票户银行、以备到期支付、付款。根据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概念和操作程序,本案中的工商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法律关系中,是汇票的承兑人和付款人。汇票的出票人是原野公司,收款人是A上场。在该票据关系中,工商银行是票据债务人,而A商场是票据权利人,基于此工商银行是不能向A商场偿还票款的。本案中工商银行影响原野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偿还票款,其后原野公司可要求A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4.某市一高校到某文化批发公司购买办公用品,提货后,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货款。支票注明限额2000元。某文化公司收取支票后开具了发票。7天后,该高校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发现自己账户上的钱被这张转帐支票划走了87000元,遂向文化公司要求赔偿。文化公司解释,在高校提走货物不久,一个自称是该校行管处的职工来文化公司称刚才交付的支票印章有错,学校领导让他交付现金,驱走支票。文化公司未对此人的身份进行核对,便收下现金,将支票退还此人。后该支票被转入其他银行的一个私人账户,支票金额被填为87000元。原支票上注明的限额被涂改。该高校诉至法院,要求文化公司赔偿。
请问:法院会支持高校的请求吗?为什么?
答:高校可选择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法院应支持高校的请求。
本案高校交给文化批发公司的转账支票是空头支票,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高校交给文化批发公司的转账支票是有效的,可以进行流通使用。但该支票在流通过程中被人伪造和变造,致高校经济损失,对此高校本身并无过错,不能自负责任。
文化批发公司是支票的收款人,基于票据关系,高校是不能要求文化批发公司赔偿损
失的。但客观上,文化批发公司对造成高校的经济损失是有过错的,即审查不严被人欺骗,在保管支票上存在过失,因此文化批发公司应负民事责任。
本案的支票是被涂改过的,而且不符合更改的法律要求,应为无效支票,但
付款银行却疏忽了,未能防止本应避免的支票冒领,造成高校的经济损失,付款银行应负民事责任(未做到文义审查的义务,没有做到善良管理)。
支票的冒领人对支票进行伪造和变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不仅负刑事责任,
而且也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从上述分析看,本案的其他三方当事人均因各自的原因对高校负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情形在民法上称作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对此,高校可选择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法院应支持高校的请求。
★5.某市造纸厂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造纸厂遂填具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得其要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分别为:固定资产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材料、燃料和抵制易耗品1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当日受到造纸厂的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造纸厂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但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的疏忽,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其原材料、燃料和抵制易耗品三个项目,造纸厂也未提出异议。期间造纸厂发生大火,尽管奋力抢救,但仍烧毁财产价值37万元人民币,其中原材料、燃料和抵制易耗品三类损失17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造纸厂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37万元人民币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则以原材料、燃料和抵制易耗品不属于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请问:该案应如何判决? 答: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是保险单和投保单的问题。根据我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造纸厂与
该市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有效的。造纸厂填具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列明了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收到其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这时双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上未载明造纸厂投保的流动资产的具体项目,遗漏了投保单上的内容,但从要约与承诺本身的含义来讲,保险公司要承诺的保险责任应为造纸厂的投保的范围。因此,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第17章 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
★1.某小型国营企业会计张某收到1张由经理签名的收据,要求报销。张某看后向经理提出,这种收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报销。经理解释说:“我们是小型企业,小企业的特点就是灵活,财务上的往来只要有书面凭证和我的签字即可”。会计张某认为这违反《会计法》,拒绝报销。几天后,张某接到通知其会计工作由汪某接替。汪某完全听命于经理,多次办理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报销手续。在年度财务大检查中,检察机关发现了这一问题,建议该企业给予汪某处分。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法院该怎样判决? 答:《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
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
始凭证不予受理”。
本案中新任会计汪某无视会计法制规定,先后办理不合法的包销售许多起,
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主要部门对其进行处分是符合法律的;前任会计坚持原则,没能按经理意思办,工作受到经理的调整,违反了会计法中关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否则不得任意调动和撤换的规定,同时本案经理对前任会计有打击报复行为,因而应给予经理行政处分。
★2.某印刷公司为了增加印刷货源,经公司经理研究决定,采用公款给来印刷的客户及当事人赠送礼品的办法来扩大业务,先后达数十万元之多。而后印刷公司将这些礼品按原价价值加价10﹪,以纸张、油墨等材料费打入印刷费中,有印刷的客户承担。
请问:这种经营活动属于什么性质?对有关人员应怎样处理? 答:该印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没有按《会计法》的规定抵制经理的错误决定,未
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也属违法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该公司经理的行政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对该公司
财务负责人亦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某省审计厅决定年重视对该省粮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选派曾任该公司会计师的审计师沈某赴该公司进行审计。12月初审计厅组成审计组进驻该公司,审计人员对该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进行了审查,同时也向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调查。审查组根据审计情况撰写了审计报告,报告中记载了该公司拖欠税金等问题。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报送了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天,将审计决定送达该公司,责令该公司在一个月内交纳拖欠的税金并给予该公司经理及总会计师记过处分。该公司接到审计决定后不服,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答:法院应判决审计无效,重新审计。
根据我国《审计法》中的回避制度之规定,审计组中审计师沈某曾人该粮油公司会计时,且与该公司的经理有矛盾,无论沈某是否能公正从事审计工作,都应回避;另外,该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未在规定的时间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也未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这都违反了审计法关于审计程序的规定,为此,法院应判决审计无效,重新审计。 第18章 仲裁与诉讼:
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该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派人验收,符合要求。商厦将部分棉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顾客反应冷淡。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绝付款。这一要求遭到鞋厂的反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的起诉。
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为什么? 答: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签定的,且采取了书面
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因此,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但注意本仲裁协议缺少一项即当事人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
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某厂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工程师王某中标承包了三车间,与场方订立了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三车间全年应完成的各项指标,同时也规定料厂部必须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桑车间全年的计划内原材料。 请问:上述行为是否形成经济法律关系?上述行为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17 答:双方的行为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厂方与工程师王某所代表的三车间订立的承包合
同为有效经济合同。双方的行为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只有公民与法人才能有资格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本案中,工程师王某不是以个人公民的身份,而其所代表的三车间应该是
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双方的行为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内部组织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成
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内部组织主要是指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相对独立的单位,主要是企业等经济组织在实行各种经济择任制如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那些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经济利益的内部组织。
在本案中,工程师王某所代表的三车间很显然是属于这类内部组织。其有资格成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且合同内容清楚,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所以,厂方与工程师王某所代表的三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是有效经济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中国一国有企业与美国一公司经商洽,决定设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双方拟定的合营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1)企业董事长由美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2)如企业经营不善,双方在合营期内可以减少注册资本;(3)合营企业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适用美国的法律进行处理等等。
请问:上述三项条款能成立吗?为什么? 答:(1)企业董事长由美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可以成立。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伊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2)如企业经营不善,双方在合营期内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此项不能成立。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内部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3)合营企业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适用美国的法律进行处理也不能成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2.某省一企业与美国一企业经商谈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合资设立一个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在全部注册资本中,美方以机器设备作价出全部注册资本的20﹪,此企业以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以企业的总经理为法人代表。 请问:如何修订这一协议才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答:(1)按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
(2)按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美方可以以机器
设备作价出资,但其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而不能使股东大会。
(4)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该是董事长,
而不能使企业的总经理。
只有这样修订这一协议才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各章案例分析 第1章 基础理论知识 ★ 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其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公司据此要求此基层单位不得按原承包合同的规定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对此,该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双方协商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不成,遂起诉至法院。
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 答: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法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
为有效经济合同。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第2章 民法基础知识:
★1、甲的丈夫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甲为了给乙治病以及维持生计,未征和乙的同意将家中共有的一些财物变卖。 请问:甲这样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
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剧团演员夏某。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请问:此案该如何审理? 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
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
全行为能力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与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与行为无关。 ★3、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了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
却采购小枣10000斤,是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已经追认,即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4、1996年8月22日,某食品公司从外地托运蘑菇罐头500件到某铁路分局东郊站。该货于9月2日到站后,东郊站发现货物有损坏,当即编制了货运记录。同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食品公司上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提出赔偿要求”。食品公司于1997年4月2日才发现罐头有破损,遂向东郊站提出索赔,遭东郊站拒绝。
请问:东郊站拒绝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答: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
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起算。
在本案中,1996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
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货单上已注明货物有损坏,食品公司属于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1996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开始计算。货单上已
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提出赔偿要求”。东郊站已明确通知对方: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为180天。由于食品公司于1997年4月2日后发现罐头有破损,才向东郊站提出索赔,已超过180天,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所以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5、某粮油公司(甲)出售给某单位(乙)食油500斤、大米1050斤,货款当面收清并按数开给提货单一张。翌日,乙持单据雇车前去甲粮库取货。粮库保管员验单付货。但其误将大米1050斤计作1500斤付给乙方装车。粮库月底盘库,发现此漏洞,逐向乙索要大米450斤。乙不认账,甲诉至法院。 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 答:乙单位应返还多取走的450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时的价格付款。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
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在本案中,某单位(乙)多取走的450斤大米,很明显是取得了利益;而且
所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其所取得的利益,给某粮油公司(甲)造成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应当返还。 ★6、甲商店采购员张某前往某市乙公司购买机械表3000块。张某见乙公司尚有电子表可供,在乙公司说明电子表是正常进货后,经请求商店领导后,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30000块电子表的条款。货物运输途中,30000块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商店收到机械表后,发现不好销,逐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 答: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
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在本案中,甲商店和乙公司所签购销合同中,关于电子表的部分因为以走私品(限制
流通五)未标的违犯法律而无效,但它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合同中有关机械表的条款仍然有效,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7、甲某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2000元手机一部。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手机进行拍卖,被乙某购得。乙某在商店购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丙某从小偷处以5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甲某、乙某、丙某都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机。 请问:该手机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答:该手机应该归乙某所有。甲某、丙某都无权取得该手机。
在本案中,甲某虽然对手机有所有权,但经招领期满而未去认领,而且该手
机已被依法拍卖,其所有权已被强制消灭。丙某虽然以2000元购得此机,但由于是从小偷处购得,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而乙某是从拍卖场购得该手机,是通过合法的渠道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乙某对
该手机的所有权不因该手机被盗而消灭。所以,该手机应该归乙某所有。 ★8、某五金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濒于破产。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机械局遂将其并入该局所属的某机械厂,成为机械厂的一个加工车间。合并前五金厂欠某公司3万元债务,当该公司找到原五金厂厂长讨债时,该厂长说:五金厂已不存在,现在是个车间,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原债务也已勾销。
请问:该厂长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该厂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是不成立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的,它所享
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在本案中,五金厂并入机械厂后,其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即机械厂享有或承担。所以,机械厂应该清偿五金厂所欠某公司3万元债务。 第3章 企业法律制度:
★1、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该市华联贸易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新华书店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2个月内付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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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违反财经纪律。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 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及企
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
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第4章 公司法律制度: ★ 1、2000年6月,某市甲、乙两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家以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业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25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长和两名监事,以董事长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王某受托于2000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 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本案有下列违法之处:
⑴王某以其个人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超出了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⑵三方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⑶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
会;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股东会而非董事会。
⑷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2、某国有企业为了转换经营机制决定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该国有企业首先由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共计6000万元。该企业与他人协商确定了三人为发起人,并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拟定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划分股份为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980万股,三个发起人认购35%的股份,其中含有两项专利技术作为出资220万元,然后制定了公司章程,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最后该国有企业准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请问:⑴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是否合法?为什么?⑵公司采取 发起设立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⑶拟定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 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⑷两项专利技术作出出资220万元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⑸由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登记的程序在方式上存在哪些缺陷? 答:⑴不合法,因为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资产评估工作 有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该国有企业无权自 行评估。⑵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 限公司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⑶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⑷不符合法律规定,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两项专利的作价人民币220万元高于《公 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 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⑸公司欲设立,应报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该公司创立 大会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 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 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1)上述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50个以下;
(2)第2条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
(4)第6条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有:
(1)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已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2)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依出资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
(3)第7条约定的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 第5章 证券法律制度:
★1、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掌握一些股票价格涨落的情况。按照公司业务规定,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为自己谋利益。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获悉了公司董事们对股市的分析预测。李某将预测结果告诉了其丈夫宋某。宋某因此购买了4000股飞乐股。数月后,飞乐股股价大幅上扬,宋某卖出股票,获利6000余元。
请问:宋某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吗?为什么? 答:宋某的收入是不合法收入。宋某的行为属于从事内幕交易 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称作内幕交易。
《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 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本案中,张某身为证券公司公关部的负责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将股市分析预测的信息泄露给她的丈夫宋某,使其丈夫 宋某买卖股票获利6000余元,因此,宋某的行为属于从事内幕 交易行为,其收入是不合法收入。 ★2、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字头的个人账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该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属于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我国《证券法》规定,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我国《证券法》禁止任何人以不正当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A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几家原国有企业依法设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被允许上市交易。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为解决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筹集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擅自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请问:A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 答:A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做不合法。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行除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新股的发行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还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并公告有关内容。否则,将被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A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较差,而且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就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因此是不合法的。 第6章 合同法律制度:
★1、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该百货公司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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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请问: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于什么地位? 答:这是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的过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经过一方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各方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
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这是新要约的过程。《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该意思表示不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 ★2、 通缉令:哈尔滨市公安局侦破一起重大经济案件,获犯罪嫌疑人马××于1997年8月潜逃至今。马××,男,60岁,原哈尔滨市××厂厂长,原籍陕西省绥德县,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9栋,身分证号:23010638101××××。特征:身高1。68米,长脸型,大眼睛,双眼皮,梳分头,皮肤粗糙,操陕西口音。请各地区立即署查缉工作。发现马××立即扣留,对举报抓获者视情给予重奖人民币30万至50万元。联系电话:0451—4617×××,4661×××,13904501×××;联系人:贾××、徐××、杨××。
请问:以上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邀请要约?如果是要约,本要约 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还是想飞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人是否受要约的拘束? 答:这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该意思表示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人是受要约人。 该要约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虽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但该悬赏广告的内容明确具体,内容若符合要约规定,则视为一种特殊的“要约”,一旦有人对悬赏广告的内容做出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4、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元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证人的身分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余美元。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
★3、2004年8月17日,在某报社工作的汪小姐与西城区的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委托书,双方约定由甲公司代为租赁房屋。甲公司向汪小姐提供了一套位于本市海淀区某街道某楼的三居室住房可出租的信息,并派员与汪小姐共同查验房屋出租人李××出租房屋的有关手续。看房后,汪小姐对房屋很满意,想到有中介公司的人查验房屋手续,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便爽快地与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汪小姐支付甲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信息咨询费1300元,看房押金500元,并向“房主”交纳1年的房租21600元。同月28日,汪小姐搬入该房屋居住。谁知在入住一个星期后,北京某总公司来人到汪小姐的住处,要求她搬走,并出示了产权证明。房租交了,中介费交了,但房却没能住上几天,汪小姐将中介公司告上了被告席。
汪小姐认为自己通过中介服务公司,承租一套三居室房屋、房租,但房是违
法出租的无法进住。对比,甲公司负有责任。汪小姐要求甲公司返还中介费,赔偿房屋租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甲公司则认为。该公司是为汪小姐提供房源,本身是中介服务机构,没
有审查房屋合法性的义务,同时自己公司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虚假情况。公司为汪小姐找到了出租的房屋与房主李××,中介服务已经完成,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房住实际收取租金,汪小姐应向房主索取,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电大《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
在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4条第4项规定:“甲方(委托方)与
出租户交换联系方法预付定金或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自动归乙方(中介公司)所有。”本合同是甲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方自己制作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4条第4项为格式条款。
法院认为,甲公司系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收取了汪小姐的中介费,应保证
汪小姐承租房屋的合法性,负有履行提供租赁房屋手续的检验义务。 请问:(1)汪小姐能索回中介费吗?甲公司能承担连带责任,向 汪小姐支付已交付的租金吗?(2)王小姐与甲公司所签合同中 的条款性质如何?其在法律上应如何解释? 答:(1)汪小姐能够索回中介费,并且甲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向汪小姐支付已交付的房屋租金。(2)汪小姐与甲公司所签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承租人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王某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李某人民币1.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某为防止意外,要求李某提供担保,李某提出其亲友张某作保证人。1996年12月,李某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偿还借款,利息不变。王某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李某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某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
请问:⑴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⑵借款合同的诉 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⑶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 任?⑷利率是否合理?⑸可否请求违约金? 答:(1)该借款合同是违法的。因为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该借款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2)该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届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时效期间为两年。王某于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至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所以,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3)担保人在1997年1月10日之前承担保证责任,但之后不用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约定延长还款期并没有取得保证人张某的书面同意。(4)利率不合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以视为是一种违约金。
★6、陈某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某,说时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某同意借款,但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某,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某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偿还,请求王某为借款作担保。王某由于与陈某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王某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足,吕某见王某是担保人,遂同意借款。吕某与陈某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王某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在担保人一栏,王某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某拿到款后,即用其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吕某要求担保人王某还钱,王某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请问:⑴本案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⑵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⑶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⑷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2)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3)合同被撤销后,保证合同自始无法律效
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该合同无效。(4)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7、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于1992年8月31日签订运输合同一份。约定: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6天,到达站为沙平车站,收货人为宋某本人。当天南平铁路局配给宋某棚车一辆,宋某自行装车,装苹果2700箱,货物标明“鲜活易腐”,9月1日18时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从南平车站出发,宋某派押运人一名,9月3日20时111次列车到达汉平车站,该车站调度令111次列车在站停留。当时气温为摄氏37度,押运人多次请示车站挂运无效,货车停留到9月9日挂出。9月10日到达沙平车站,卸车时发现很多苹果纸箱外表有湿迹,经开箱检查,苹果有不同程度腐烂变色。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坏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腐坏系运输时间过长,气温较高,包装不合格,堆码紧密,影响通风所致。宋某将尚可食用的苹果进行处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70500元(损失的计算方式为南平当地购苹果和付运费共计用款65000元,加上到沙平销苹果可得利润15000元减去处理苹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运方不同意,纠纷未得解决。 请问:(1)托运人应向哪个车站请求赔偿?(2)托运人宋某请求赔偿的赔偿额应按什么计算?(3)托运人宋某对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负责?为什么?(4)托运人如请求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是按该批货款的总额进行计算,还是按该批货物运费的总额进行计算?(5)承运人对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负责?为什么? 答:(1)应向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即沙平车站请求赔偿。(2)请求赔偿的赔偿金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不含可得利润。(3)托运人宋某对损害的发生应负责任,因其擅自多装,货物包装不合格。(4)请求支付的违约金,应按该批货物所收运费的总额按比例计算。(5)承运人对损害的发生应负责任,因其对标有“鲜活易腐”的货车不采取积极挂运措施使其停留6天,并对押运人的反映不予理睬。托运人如请求承运人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时效期限为60天。 ★8、甲厂在报上刊登广告称:“本厂有X型冲压设备一套,因 闲置现转让,欲购者从速联系”。乙厂厂长因公出国,副厂长看到广告后即去甲厂考察,认为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该设备性能先进,且价格合理,经与甲厂厂长协商后,用随身携带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纸填写了合同。合同内容为:甲厂供给乙厂X型冲压设备一套,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质量标准为符合设备说明书标明的性能;运输方式为送货;送货期限为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付款期限为货到付款70%,验收合格后余款付清;违约责任依法办理;需方在加盖公章后5日内付定金3万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日起生效。乙厂副厂长将填写完毕的合同交给甲厂厂长,甲厂厂长加盖了公章,各持一份。
请问:⑴哪一行为是要约行为?⑵哪一行为实施后合同生效?⑶ 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看到此合同后,认为价格太 高,即给甲厂厂长打电话,要求降价3万元,甲厂厂长当即表示 同意。此时,原合同仍有效吗?⑷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认为此合同所购设备与本厂原有设备不配套,即给甲厂发 去电报,电文为:“设备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 甲厂厂长接到电报后,15日内未予答复,这是默认吗?⑸设甲 厂送货有困难,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代送,送货途中由于车辆发 生事故,货物延期到达乙厂1个月。乙厂提出甲厂迟延交货应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是否于法有据?⑥设乙厂收到设备进行安装 使用10个月后,发现设备内在质量有缺陷,乙厂是否有权向甲 厂提出质量异议?⑺设乙厂在验收中,发现没有该设备的合格 证、质量保证书、必要的技术资料,乙厂在托收承付期内是否有 权拒付这部分设备货款?⑻甲厂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应承担 违约责任,但由于在合同中只约定“违约金依法处理”,未约定 具体幅度,甲厂应否承担违约金? 答:①乙厂填写合同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是要约行为;②收到定金后的行为实施后合同生效;③原合同仍有效,致使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④是默认;⑤应由运输公司20
承担责任;⑥乙厂无权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⑦乙厂在托收承付期内有权拒付这部分设备货款;⑧甲厂应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金。
★9、某机床厂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由机床厂向工业公司提供一台铣床,价值2.2万元,运费及其他零星费用共1500元,交货日期限为同年12月底,货到后10日内付款。机床厂延期1个月交货,工业公司收到货物后,以机床厂延期交货为由,一直未付货款,经机床厂多次催要,才支付1.5万元。机床厂要求对方偿付欠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请问: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合同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合同不适当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工业公司延期付款,是双方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7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 1、1983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直至1983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1983年8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自行车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许可,擅
自在其自行车上使用“凤凰”、“金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某地区甲、乙两日用化工厂为各自生产的香皂和普通洗涤用肥皂,于1992年8月17日向商标局同时申请“洁丽”和“洁力”注册商标。甲日用化工厂第一次在其产品(香皂)上使用“洁丽”商标是在1990年7月;乙日用化工厂在其普通肥皂上第一次使用“洁力”商标是在1989年6月。 请问:此纠纷应怎样处理?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甲、乙两日化厂生产的香皂和肥皂属于同组类似商品,而“洁丽”、
“洁力”两个商标是音同字不同的近似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乙厂先于甲厂使用“洁力”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日化厂申请的“洁力”商标,驳回甲日化厂的申请,不予公告。 ★3、“百花”纺织公司1995年4月设计成功了一种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97年10月5日该取得了该项成果的专利权。为扩大生产,该公司又和“金华”服装公司签订了合同,许可“金华”公司实施该项专利,生产床单。“金华”公司认为自己已成为专利权人,便又许可“芳芳”纺织厂实施该专利。此,“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