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依据及工程概况(3)

2018-12-27 18:39

5.1、设立多个临时水准点;

5.2、测定管道中心线及附属构筑物的位置; 5.3、核对接入原有管道接头处的高程; 5.4、测量有关地面、河道、地下管道高程;

5.5、上述测量成果进行记录并整理,标注在有关图纸上,每段测量完成后,测量成果及整理好的资料及时交项目监理核实。 6、质量控制

6.1、测定管道中线、附属构筑物位置,核对永久水准点,建立临时水准点,施放挖槽边线、堆土堆料界线及临时用地范围。

6.2、中心桩、控制桩及水准点均应设置为固定的、可靠的桩,并设置明显保护标志,对所有测量标志,在施工中(中心桩为开槽前)均应妥善保护,不得损毁或碰撞。严禁攀登控制桩或高程桩,并不得在桩上悬挂任何物体。 6.3、根据图纸测设施工坐标系,测定管道中线,应在起点、终点、平面折点、纵向折点及直线段的控制点测设中心桩,桩顶钉中心钉,并应在起点及平面折点的沟槽外面适当位置设置方向桩。

6.4、建立临时水准点,水准测量的闭合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临时水准点应设在稳固及不易被碰撞的地点。其间距以不大于100m为宜,且每次使用 前均应校测。

6.5、在挖槽见底前;灌注混凝土基础前;管道铺设或砌筑前;均及时校测管道中心线及高程桩的高程。

6.6、施工过程中,组织对泵站基础完成后、地上一层结构完成后等各阶段, 以及对已完成敷设的管道及时进行沉降观测,观测时间及结果需得到项目 监理的认可; 二、排水管线施工 1、土方工程 1.1、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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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土方开挖前,我方将根据业主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现场条件并结合《工 程勘察报告》编制针对性的施工方案。

1.1.2、当土方开挖需在公路、铁路、河道、建筑物或其它公用设施之下或 其附近进行时,我方将根据相关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对穿越公路、铁路、建筑物、河道等地段施工的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施工方法及加固措施,报项目监理审批,以确保公路、铁路、河道、建筑物及公用设施的安全。 1.1.3、施工中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避免在施工中可能损坏已建的地下各类设施或文物等,并对这些文物设施妥善保护、支撑或维护。

1.1.4、在没有得到有关单位的书面同意和批准及项目监理认可时,不会切断任何公用设施。切断这些公用设施须按有关单位批准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提前至少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和将因切断设施受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1.1.5、由于施工区段均为沙丘,根据土质情况边坡应按1:1.0~1.50进行放坡。

1.1.6、开挖中若出现地下水时,应根据地下水位及出水量情况,采用相应降水方法。(降水方案另出)

1.1.7、开挖到设计标高时,由项目监理检查沟槽尺寸及地基土质等,经验 收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1.8、开挖过程中若遇到障碍物或其它现有设施时,在经项目监理同意后,按其同意的方案对管道和检查井位置作适当的改动。

1.1.9、根据现场情况,考虑沿沟槽一侧修建临时施工道路,同时余土应运至业主指定堆土场,并随挖随运,。 1.2、沟槽开挖

1.2.1、沟槽开挖前根据场地地面标高及设计图纸进行整个场区内的土方平衡,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深度,以规范规定加以计算。

1.2.2、当沟槽挖深较大时,要合理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且需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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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①、人工开挖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时不小于0.8米,直槽时不小于0.5米,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小于1.5米;

②、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按机械性能确定。 1.2.3、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需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②、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③、堆土高度不超过2米,且距离槽口边缘不小于1.5米。

1.2.4、开挖沟槽若发现已建的地下各类设施或文物时,则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1.2.5、沟槽的开挖质量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扰动天然地基土或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②、槽壁平整,边坡坡度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③、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小于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的一半; ④、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50; 2、现场降排水

2.1、场区内降排水主要是指雨水和渗水的排除,雨水影响大,配备足够的排水设施和畅通的排水渠道,及时排除场区内的雨水。

2.2、若地下水位较高时,采用必要的降水方法后再进行开挖。(根据实际情况降水方案另出) 3、地基处理

3.1、当开挖到设计槽底标高时,由项目监理同有关部门检查地基情况。如果认为地基需要处理,且发出进一步开挖的指令及提出此地段处理的方法,我方将遵照执行。

3.2、地基处理的施工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处理后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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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由项目监理按《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在挖槽中严格控制槽底高程,做好排水工作,防止超挖和槽底土壤扰动。

3.3、由于施工超挖、槽底土壤扰动、受冻并发现地基土质松软、坟穴、枯井、地质不匀等特殊情况,会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地基处理措施并会签变更设计洽商记录。

3.4、地基土壤需要换土时,在清除彻底经检查合格后进行换填,回填土材料、操作方法及质量标准,应由设计等相关单位确定。 4、管节安装

4.1、管节安装前需进行外观检查,发现裂缝、保护层脱落、空鼓、接口掉角等缺陷,使用前需修补并经鉴定合格后,再使用;

4.2、管节安装前将管内外清扫干净,安装时管节底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调整管节中心及高程时,垫稳,两侧设撑杠,不得发生滚动; 4.3、管道暂时不接支线的预留孔需进行封堵; 4.4、管材的运输和现场堆放需符合规范规定;

4.4.1、管及管件采用兜身吊带或专用工具起吊,装卸时轻装轻放,运输时垫稳、绑牢、保持不互相撞击,接口及钢管的内外防腐层则采取相应的保 护措施;

4.4.2、管节堆放选择使用方便、平整、坚实的场地,堆放时需垫稳,堆放层高符合规范规定,使用管节时须自上而下依次搬运;

4.4.3、管道安装前,先将管、管件按施工设计的规定摆放,摆放的位置需便于起吊和运送;

4.4.4、起重机下管时,起重机架设的位置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与线路间的安全距离要符合供电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4.4.5、管道在沟槽地基、管基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安装,安装时自下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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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承口朝向施工前进方向;

4.4.6、接口工作坑需配合管道铺设及时开挖,开挖尺寸需符合规范规定; 4.4.7、管节下入沟槽时,不得与槽壁支撑及槽下的管道互相碰撞,沟内运 管不得扰动天然地基; 5、雨期施工拟采取如下措施:

5.1、合理缩短开槽长度,及时砌筑检查井,暂时中断安装的管道及与河道 相连通的管口临时封堵,已安装的管道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土; 5.2、做好槽边雨水径流疏导路线的设计、槽内排水及防止漂管事故的应急措施; 6、检查井砌筑

6.1、检查井的砌筑需符合下列要求:

6.1.1、砌筑用砖采用机制普通粘土砖,其强度等级不低于MU7.5,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粘土砖》的规定;

6.1.2、砌砖需满铺满挤、上下搭砌,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为10mm,并不得有竖向通缝,曲线段的竖向灰缝,其内侧灰缝宽度不小于5mm,外侧灰缝不大于13mm;

6.1.3、当有抹灰要求时,在砌筑时需将挤出的砂浆刮平。

6.1.4、排水管检查井内的流槽,与井壁同时进行砌筑,采用红砖砌筑时,表面采用砂浆分层压实抹光,流槽与上下游管道底部接顺,管道内底高程需符合规范规定;

6.1.5、在井室砌筑时,同时安装踏步,位置需准确,踏步安装后,在砌筑砂浆或混凝土未达到规定抗压强度前不得踩踏,混凝土井壁的踏步在预制或现浇时安装;

6.1.6、砌筑圆形检查井时,需随时检测直径尺寸,当四面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大于30mm,当偏心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大于50mm;

6.1.7、砌筑检查井的内壁需采用水泥砂浆勾缝,有抹面要求时,内壁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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