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这就进一步确定了康德的观点,即,行为原则通过先天的实践理性而产生,不是去寻找善对我们行为的影响。康德关注的是我们行为的理性方面。 2、道德与合理性
作为一个理性的存在,我不仅要问:“我将做什么?”而且还会意识到我有责任以一种特殊方式行为,即我应该做某事。这些理性行为反映了实践理性的能力,而且我可以假定,所有的理性存在都可以意识到相同的问题。当我思考我必须做什么时,我也会想所有的理性存在必须做什么。因为,如果一条道德律或道德原则对我这个理性存在有效的话,那么它也必定对所有的理性存在有效。因此,道德上的善的行为的主要检验方式就是它的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理性存在,并且长期适用。道德哲学就是探询那些适用于所有的理性存在从而导致我们善的行为的原则。 3、被定义为善良意志的善
康德说,没有什么能够在世界中或世界之外构想,除了善良意志。当然他承认,其它事物可以称为善的,如情绪的节制。但是没有人会把它们说成无保留的善。因为如果没有善良意志的原则,它们事实上可能会成为罪恶。恶棍的冷酷无情不仅使他非常危险,而且会让我们觉得他十分卑鄙无耻。如果他没有作恶,可能我们根本不会那样想。康德的主要论点是,道德上的善的行为本质是:当一个人意欲有某种行为时,他会用来肯定自己的行为的原则。善良意志之所以善不是因为它所产生或取得的成就,也不是它对实现特定目的的效用性,而是因为意愿的愿意。它本身为善(it’s good of itself)。
一个理性的存在努力去做他应该说做的事情。康德把行为区分成为出于倾向、意愿,还是出于自我利益。我们都可以比较其中动机上的不同。因为不管是出于倾向还是出于自我利益都展现给我们在道德上不同的水平,从出于责任到出于道德律的。康德之所以说出石破天惊的话,善良意志之所以善不是因为它所取得的成绩,是因为他想强调在道德中意志的主导作用。我们的行为的结果或效果要符合道德律还是不够的。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由于道德律所原因而做的。“对于所有这些效果,甚至是有利于他人幸福的提升——其实也可能通过其它原因来产生。因此,根本无需理性存在的意志。”道德价值的座椅是在意志中,而善良意
志是出于一种责任感。而一种出于责任而实施的行为必然完全排除了倾向的影响,同时也伴随它的每一个意志对象,以至于没有什么东西被保留了下来,能够决定意志的只有那些客观的道德律以及主观上对这些实践原则的尊重。
责任意味着我们处于某种义务之下。一种道德律,康德说,作为理性的存在,当这种义务以一种命令的形式走近我们时,我们就意识到了并不是所有的命令都与道德相关,因为并不是每件事中它们都指向所有人,因此也就缺乏了道德律所需要的普遍性。如:当我们想要实现一定目的时,必然有一定的技术动力或技术规则指导我们做某些事。如果我们想建座跨河大桥,我们必定使用一定强度的材料,但我们并不绝对要修一座桥,我们可以以修渠道或使用水上器械来到达对岸。类似的,也有一些谨慎的命令,如:如果我想和一些人交往得亲络些,我必然要说或做一些事情,但这并不是绝对必要的。技术的或谨慎的驱力都是假想的,因为只有我们进入了它们的动作领域它们才能控制我们。 4、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与技术命令和谨慎命令不同,它们在本质上是假想的,真正的道德命令是绝对性的。绝对命令适用于所有人,它会要求一种其本身所必须的行为,而无需因为其它目的,也就是说,客观必然的。它要求直接当下的特定行为,而无须其它作为条件的目的。事实上,绝对命令要求形成特定行为基础的法则。它是绝对的,是因为它是我们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原则。绝对命令的基本公式(formulation)是行为只依据那样些既让你意愿又可能成为普遍原则的公理。康德说,一切事物在本质上都依据律令行事(everything in nature works according to laws)。只有理性存在有能力依据法的概念行事。现在他想表明:当绝对命令与人的行为相关涉时,绝对命令是我们的自然法的概念。他以另外一种方式表达了责任命令(imperative of duty),就好像你的行为会成为普遍自然法那样而去行事。
显然,自然法并不会给我们特别的行为规则,因为它看起来只是一个抽象的公式。而且,这恰恰是康德为了指导我们的道德行为而认为道德哲学所应该提供给我们的东西。因为我们一旦理解了道德律的基本原则,我们便可以把它们应用到个别事例中。为了例证绝对命令如何使我们明白发现我们的道德原则,康德给出如下事例:一个人发现自己由于生活所迫去借钱。他知道自己无力偿还,但是
他也明白如果不信誓旦旦说在给定的时间内还清的话,没人会给他借一分钱。他想做出这个承诺,但他又如此不断地问扪心自问:这样行事不会是违法的或有违道德责任吧?然而假设他就是这样行事,那么他的行为准则便可表达为:当我认为我缺钱时,我会借钱并许诺会按时偿还。虽然我知道我永远做不到这一点。现在,这种自爱原则或者自利原则可能会与我整个将来的福利一致。但是问题出现了,它是正确的吗?如果是那样的话,那么我就把自爱的建议发展成了普遍法则,并提出问题:如果我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会出现什么情况?于是,我马上会认识到,它永远也不会成为一个普遍法则,而且必然会与它本身相矛盾。如果假设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即每个人当他认为自己处于困难中应当能够许诺他所愿意的一切,而且并不需要履行诺言,诺言本身就变得不可能,而且人们看待这个问题的目的也不一样。因为,没有人会认为他被许诺了什么东西,而是会嘲笑这种虚饰的言语。
如果有人会继续问,为什么他应该说真话,他为何要避免一个假诺言的矛盾。康德答道,人性中存在着一种东西使得他厌恶或抵制被当作“物”而不是“人”来对待。我们之所以成为人在于我们的理性。要成为一个人,一个理性的存在,是它自身的目的。当别人把我们当作某种目的手段时,我们就成为了物,如:有人向我们说谎。但是,虽然这种使用我们的需要可能是偶尔的,然而我们会认为我们是作为人的有绝对的内在价值的存在。拥有绝对价值的个别人成为了最高道德原则的基础。这个原则的基础是:理性的本质作为自身的目的存在,所有人都希望被看作是人而不是当作物来对待。这种对个人的绝对价值的肯定导致了第二个绝对命令的公式:你的行为要把别人当作人来看待,不管是你自己还是别人,永远不能把人只当作手段来看待。
绝对命令还有第三个公式,其实已经蕴含在前面两个里面了。即,总是如此行为,意志可以在尊重自己的同时通过自己的准则而缔造出普遍律令。在此,康德提到了意志自主。每个人通过自己的意志行为制定了道德律。他区分了自主和他治(heteronomy),即由别人或别的事情决定。因此,他治的意志会受到欲望或倾向的影响甚至决定。另一方面,自主的意志是自由和独立的。这才是最高的道德原则(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自主概念的中心就是自由观念。关键调节性观念。康德用它来区分科学世界和道德世界、现象世界和本质世界。他说,意志是一种因果律,属于有理性的活的存在。而自由是这种因果性的属性,
它可以有效地、独立于决定它的外在原因,就好像物理必然性是非理性存在的因果律的属性,被异在的原因影响而行为受到了决定。他说:“我断言我们必须归于每个理性存在,它们有意志,同时也有自由的观念,而且完全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行事故。因为在这样的存在中,我们构想了一种实践理性,这个理性在指向其对象时有因果律。”因此,绝对命令谈到了道德律的普遍性,断言了每个理性存在的最高价值,并把自由或自主赋予意志。我们的道德律的体验向康德提供了进一步的关于设定自由、永恒和上帝的洞见。” 5、道德设定(postulates)
康德认为“上帝存在”或“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是不可证明的。“自由”是一个需要假定的观念仅因为我们对道德义务的体验,也就是说,因为我必须,所以我能。虽然我们不能证明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我们在理智上被迫假定这样的自由。因为道德和自由是如此密不可分,以至于人们可以把实践自由定义为除了道德律外,独立于任何事物的意志。如果一个人没有能力或没有自由来履行他的责任或回应道德指令,他该如何负责。自由的必须要假定,这是道德的第一个设定。
第二个设定是不朽(immortality)。引起康德设定不朽的推理路线始于他的至善(supreme good)概念。虽然德性(virtue)是至善,但我们理性的存在只有当德性与幸福结合起来才会完全满意。虽然这种结合不是经常发生,但我们都假定,德性应该产生幸福。康德严格地主张,道德律命令我们的行动并不是为了我们快乐,而且我们的行为是正确的。但是理性存在的完满实现要求我们的至善既包含德性又包含幸福。但是我们的经验表明在德性和幸福之间并非必然有联系。如果我们只把经验限定在此岸世界,要达到完满的至善看来是不可能的。然而,道德律确实要求我们努力实现至善。这就意味着一个朝向这个理想的无限的进程。“但是这个无尽的过程要想可能只能建立在相同的理性存在的人性及存在的无限持续中”,也就是所谓的灵魂不朽(immortality of the soul)。
道德世界还要求我们设定上帝的存在作为德性和幸福的必然联系。如果我们把幸福定义为世间理性存在的一种状态。在他全面经验它时,一切都依据他的愿望和意志进行。这样幸福就暗含着人的意愿和物理本质的和谐。但是人并不是世
界的主人,他也不能命令自然以产生德性和幸福的必然联系。但是由于我们从至善的概念中得出了结论:德性和幸福必须结合在一起。因此,我们必须设定一个不同于整个自然,同时包含着幸福和德性的和谐的基础的整个自然的原因存在。也就是说,因此,在道德上必然需要假定上帝的存在。这并不是说,不存在脱离宗教的道德。因为康德已经表明,一个人没有上帝的观念也可以认识到他的道德责任,他必须遵守道德律仅仅出于它的尊敬,出于责任人的考虑。但是康德确实说:“通过把至善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目标和最终目的,道德律引向了宗教。也就是说,认识到一切责任都是神圣的命令。神圣的命令不是作为批准,即作为异己意志的武断的命令,而是作为每个自由意志本身的本质的律令。它们必须被视为最高存在的命令,因为只是从一个道德的完善同时又是全能的意志,我们才希望达到最高的善,正是道德律使我们把自己的努力的目标看作我们的责任。”
不管康德是否成功地达到了他在其哲学中设定的目标。他的成就是伟大的。当然这一过程中他的超过了许多人的成就。但是问题之外的是,我们虽然不必要完全接受康德的每句话,然而在今天的哲学思考中我们却不能不考虑他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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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美学
我们已经看到,康德发展了一套特殊的道德规范,通过它可以决定一个行为是否可以被正确地称为善。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人。因此,对道德上的善的检验是普遍的,有客观标准。类似的,康德主张,人心可以发展可靠的科学知识,而自然必须被认为是统一的、一致的(uniform)。科学法则对每个人来说是有效的或真的。然而,当康德转向美学问题时,他说:“在人们认识事物是否为美时,并没有固定的规则或标准。”(There can be no rule according to which anyone can be compelled to recognize anything as beautiful)康德说,没有什么原则或理由来说明房子、衣服等是美的。然而我们确实会说有些事物是美的。我们喜欢认为我们所认为的美的东西别人也会觉得美。最后,康德表明即使我们对美的判断建立在主观情感(subjective feelings)上,但美还是被定义为“令人普遍愉悦的东西”。(which pleases universally)他是如何由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