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1(7)

2018-12-27 19:21

的美的主观情感转向结论“美即普遍愉悦”的呢?在这一过程中,康德向我们提供了美学体验的关键的洞见。 1、作为独立的愉悦的满意之美

在发现我们的审美判断的本质过程中的第一步是把它看作主观品味的事情,即个人品味。当我们表达了判断:一个物体是美的,这个判断是主观的,因为在对对象体验过程中,我们的想象把我们的对对象的感觉当成主体,把我们的愉悦或不愉悦当成认识主体。这种愉悦或不愉悦的感受并不表示事物本身,而只是对象影响我们自己的方式。这里,康德的关键点是:品味的判断并非是涉及概念的知识的逻辑事件。如果我想说一个对象是“好的”(good),我必须知道对象将成为什么东西,也就是说,我必须对之有概念。但是我对一个事物有概念并不意味着它能使我看来是美的。如:花朵、自由图案、交杂的无目的的线条,并没有什么特殊意义,并不依赖于特定的概念,但却使人愉悦。我的美的判断、品味是沉思的(contemplative),也就是说,我根本无需去了解事物本身,而只需要知道它影响我的情感,使我愉悦或厌恶。审美判断不是认知判断。也就是说,它既不是建立在理性知识之上,也不是建立在实践知识之上。

康德坚持为了使审判判断纯粹,它必须独立于任何特殊利益。它必须是漠然的,漠视一切利益或利害关系。当然冷漠并不意味着不感兴趣。它意味着“一个对象是美的”这个判断并不被偏见左右,为了支持或反对对象而施予偏见。一所房子是美的或不美的必须独立于我的偏见,即“我想拥有一所大一些或小一些的房子或想拥有这所房子”。纯粹的审美判断肯定对象的形式是令人愉悦的,并不指向我对它所可能持有的特殊兴趣或利害关系。当然,我可能对对象有兴趣或有拥有它的欲望,但是我的判断“它是美的”是独立于那一利益或兴趣的。基于这一原因,康德这样定义美:品味依据独立于利益的喜悦或厌恶去评估一个对象或一个表现方式的官能,有这样的愉悦的对象被称为美的。 2、作为普遍愉悦对象的美

如果我的判断“一个对象是美的”独立于任何私人利益或我的偏见,那么我的判断既不依赖于也不受到利益的影响。当我表达这个判断时代,我意识到我这样做的时候,我并不依赖于或受影响于别的任何利益,不管是欲望、还是偏见。

那么,我的判断就是自由的。也就是说,我的判断是自由的达到的。因为没有什么特殊的私人的利益影响我的判断。我有理由相信,那些同样免于其个人利益的人,也能达到关于美的相同判断。审美判断是普遍的。

康德意识到并不是品味一词的所有用法都指向普遍的审美判断。我们有可能对一些事物有好的品味,然而别人未必同意。有人会说,葡萄酒是不错的。便是他的朋友会提醒他:要加一句适合我(agreeable to me)。紫色对于某些人来说可能会显得温和可爱,但是对某些人来说会显得沉闷、苍白。有人喜欢管乐器,有人喜欢弦乐器。在这些情况下,有些东西对我们既适宜又不适宜。确实,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品味,但是“适宜的”绝不能与“美的”相混淆。因为一件事物“适宜”某人或“令某人愉悦”,他绝不能称之为美。正如康德所说,许多事物都具有其魅力或适宜性,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些东西放在雕像基座上并说它是美的,我们就意指每人对之都有相同的判断,每人都会对对象有愉悦感。那些判断不同的人可能被谴责为或否定他们有所谓的品味。在这种程度上,康德说,这并不是让人们去说,每个人都有他们自己的品味。这其实相当于说,根本没有品味这回事,即没有什么审美判断能够基于一切人的同意来做出正确的主张。

品味的模棱两可的用法通过区分感官的品味和反省的品味得到澄清。感官的品味指关于饮食的、吃喝的品味。这通常是私人性的。但是涉及到“美”的判断的品味意味着普遍的同意。这个审美判断不是建立在逻辑之上的,因为它并不涉及到我们的认知官能,而只是每一个主体的愉悦或讨厌的感觉。关于美的判断并不建立在概念上而是建立在感情(feeling)上。因此康德又以另一种方式规定美:美与概念无关、它能够达到普遍愉悦。 3、美的对象的结构和目的

有两种美:自由美(free beauty)和依存美(dependent beauty)。自由美没有预设关于对象应该是什么的概念。相比之下,依存美预设了关于对象应该是什么的概念。正是那个概念使我们判定对象是否完美成为可能。

花在本质上是自由美。我们只需看看它的就能说明它是否美丽。对它我们无需更多的知识。没有什么概念与花相联系(如它的目的),可以帮助我们断定它是否是美的。花向我们展示它的方式就已经是足够的了,是终极性的。我们所看

到的花的形式表现了它的终极性。这个终极性向我们提供了判断它美丑的基础。当然,当我做出这个判断时,我的意识中、理解中仍然进行着一些东西,但此时我们的情感而理性能力起控制作用。因此,康德说,一个判断被称为是审美的恰恰是因为决定因素不是一个概念而是心灵中的和谐感(feeling of harmony)。诚然,植物学家可以知道许多关于花的东西,但他的那些观念并不影响对花的美丽的判断。同样,在绘画、雕刻、园艺甚至音乐中,形式是本质的。因此,以形式令人愉悦是品味的基本前提。

但是男人、女人或孩子的美、建筑物的美如教堂或凉亭,所有这些都预设了一个关于目的或目标的概念。它规定了每一个例子应该说是什么样的,我们可以谈到每个人或建筑物是美丽的,但是这里我们关于美的判断考虑到了目的或目标概念,而且,美的判断变得依赖于问题中对象的正当的目的或目标的实现或未实现。这里我们没有纯粹建立在情感上的审美判断。相反,这里有关于人的本质或目的或建筑物的目的的功能的概念知识的混合物。如,有人也许会判定一个建筑物激起了厌恶感,因为其形式不适合教堂的样子,虽然它很精美。有人会被断定为美的,是因为他仪表端庄。这里美的判断就与善的判断相混淆或至少与善的判断混合起来。如果我们的判断(即一个人是美的或建筑是美的)依赖于人或建筑物的本性的目的,那么我们的判断就被置于限制之下,不再是自由的、纯粹的品味的判断。相应的,康德以第三种方式规定美,美是一个物体的终极形式。对它的感知脱离对目的的表现。 4、必然性

在美中有某种东西导致了对愉悦的必然的指向。康德说,这并不意味着我能够提前知道“事实上每个人都能在物体中感受到这种愉悦,即被我称为美的东西”。混合有愉悦的审美判断的必然性既不是理论的或实践的必然性,即使我宣称我的审美判断是普遍的,我不能假定,每个人都会同意它。事实上,由于我不能够清楚地形成一条规则以概念的形式规定美。我只有美的感觉,它包含了我的愉悦和惬意。我的愉悦在审美判断中提出,并不意味着它是逻辑地推演于美的概念。在美的体验中涉及到愉悦的必然性是一种特殊的必然。在审美判断中所思考的必然性不能只是称为示范性的(exemplary),它是所有人对一个判断同意的

必然性。这个判断被认为是表现了难于公式化的普遍原则的范例。简单地说,我的判断就是关于美的普遍原则的范例。

如果我不能以理性的或认知的形式阐述美的原则,那么我向别人传达美的判断的必然成分该如何可能呢?2*2=4是必然的,为何美的判断中也包含着必然性的成分呢?康德说,我必须有一个主观性的原则,以此来决定只能过感觉什么能让我愉悦,什么不能,而且这个原则具有普遍必然性。因此,品味的判断要建立在我们预设的存在上。只有在一个共同的感官的前提下,我才能做关于品味的判断。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会同意我的观点、判断,而是每个人应当同意它,就像我们能够假定,当我们说2*2=4别人能够而且必须理解这个判断的真理性。因此,我们也可以假定我们有一种共有的感官(common sense),通过它我们可以交流美的主观判断。则此,康德给出了他的第四个美的定义:美是脱离概念的,能必然愉悦的对象。

思考题:

1、先天综合判断 2、二律背反

3、康德的哥白尼革命

4、论康德的感性、知性、理性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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