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3)经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因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人才培养方案有改变时需由开课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教务处提交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方案,教务处审核后呈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校务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因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教师流动导致个别课程停开,或增开个别课程,需由开课单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呈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因教师外出进修或生病等原因导致分学期课表调整时,需由开课单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呈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4)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大纲可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制定(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院(系、部、中心)和学校相继认定、批准后施行;也可参照使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或推荐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努力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5)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院(系、部、中心)与教研室(或课程组)的任务是:第一、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被选聘的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所开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建立岗前培训制度;第二、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教学日历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第三、组织任课教师研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
积极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益。
(6)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制定教学大纲和计划,严格考核。实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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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必要时可以单独设课,或组成实验课群,也可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要符合教学要求并尽可能结合实际任务进行,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要求,应尽可能建立保证完成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基地。社会实践的组织形式,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让学生有选择地自行安排。
(7)科学研究训练的组织和管理。课外科技活动,要纳入学校、院(系)、学生工作部、科研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把课内和课外、集中和分散安排结合起来,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
(8)日常教学管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年度实施计划或学期的运行表、课表、考表,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稳定。对这三项重要表格文件的执行情况要有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和课表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学校继续执行日常教学检查制度。开学初2周,学校领导、院(系、部、中心)领导应根据教务处的安排进行教学纪律检查;期末考试期间,学校领导、院(系、部、中心)领导、考风考纪督导组应根据教务处的安排进行考风考纪监督;教务处要设置专门的岗位负责本科教学工作的日常检查;学校领导、院(系、部、中心)领导应根据教务处的安排进行听课评教。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恪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凡因公、因事、因病不能按照课表正常行课时,需履行请假手续和制定补课计划。凡需调、停课的教师应填写教师调停课申请表。其中,2个课时以内的调停课可由院(系、部、中心)批准,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2个课时以上,4个课时以内的调停课需报教务处审核批准;4个课时以上的调停课需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教务处教务科需做好院(系、部、中心)及其他开课单位调停课教师和调停课时数记录与统计,以及补课情况的记录;该项记录应在学期结束前予以公布。
任课教师因公、因事、因病缺课时间预计超过10个课时以上时,任课教师应向所在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同时开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代课教师,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教学单位未能及时安排代课教师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务处应记开课单位的教学事故。教学单位不能安排其他教师代课时,应由任课教师销假后按补课计划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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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病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需由院(系、部、中心)调查确认后代为履行有关手续。对不履行请假手续导致学生不能正常行课的教师,院(系、部、中心)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认定相应的教学事故;对不按照补课计划补课的教师,院(系、部、中心)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认定相应的教学事故。
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将批准的调停课及补课计划通知开课单位及学生所在院(系)并及时上网公布;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院(系)应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9)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学校应制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并建立学籍档案。在日常学籍管理中应重点管好成绩大卡和学籍卡,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10)教师工作管理。要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总量和规定的师生比要求,确定学校教学编制。要分别制定必修课与选修课、基础课与专业课、理论课与实践教学环节等不同性质、不同类别课程的工作量管理办法。要做好每学年(或每学期)教师工作量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其他教学兼职(如导师、班主任)的完成情况。
(11)教学资源管理。要搞好教室、实验室、场馆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充分加以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注意根据需要与可能,改进教室的功能,建设必要的多功能教室。
(12)教学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必要的机构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
教学档案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教务处及院(系、部、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每年进行档案的分类归档。长期档案须交由学校档案馆统一保存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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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本科教学检查制度
本科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科学有效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障。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教学管理,完善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学教务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运行,保持和发扬学校优良的教风和学风,不断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教学检查的目的与意义
第1条 教学检查是依据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管理目标和教学规程的要求,进行的一项重要的教学教务管理活动。
第2条 通过对学校教学情况进行的检测、考察,鉴定教学效果及教学目标的实现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和有效监控教学各环节的质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教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 教学检查的组织
第3条 学校成立教学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教学检查的组织机构有教学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教学委员会,院(系、部、中心)教学检查小组,教学督导组等。
第4条 教学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组织人事部部长和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主要成员包括各院(系、部、中心)的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主任)、教务处的有关人员等。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安排教学检查,收集并通报教学检查情况。
第5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也可根据教学工作情况,开展随机教学检查,以便有效地进行质量监控和教学建设,院(系、部、中心)应予以充分的配合。
第6条 院(系、部、中心)成立教学检查小组,进行教学检查。 第7条 教学督导组应按工作计划进行教学检查。
第三章 教学检查的形式与内容
第8条 学校教学检查工作分为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 学校教学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进行教学检查。 院(系、部、中心)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教学常规检查。 本科教学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采取抽查形式进行教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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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教务科负责日常教学纪律检查。 第9条 检查内容:
(1)教学运行管理:教学大纲建设、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含教师教案或课件、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运行情况、教学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更新情况)、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含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利用情况、实验课程建设情况、实习计划执行情况等)、科学研究的组织管理(含组织和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的情况、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情况、教师教学研究情况等)、日常教学管理(含课表与考表安排与执行情况、学生学籍管理情况、教材准备情况、日常教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期末考试工作情况等)、教师工作管理(含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教师业绩考核情况等)。
(2)教学基本建设情况:学科与专业建设规划及执行情况、课程建设规划及执行情况、教材建设规划及执行情况、教师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教学研讨及科研与学术讲座开展情况、毕业实习基地建设情况、实验室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3)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4)教学档案管理:教学文件管理、教师教案或课件、教研室(或课程组)活动记录、学生成绩档案管理等。
第四章 教学检查的总结与整改
第10条 在教学检查中,对一般异常情况检查人员应及时处理;对异常情况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向学校教学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11条 教学检查人员应将每次教学检查情况及时写出检查报告,对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教务处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责任到人。
第12条 院(系、部、中心)教学检查小组对在课堂教学、教学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教师应采取多种形式查找原因,帮助制定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学生意见大、教学质量差的教师,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应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其 他
第13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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