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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管理
6.1合同管理目标
在全面熟悉和正确理解合同文件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和处理,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及时、正确处理工程变更、延期、索赔、分包及争端仲裁工作,确保各方面的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6.2合同管理内容
6.2.1本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6.2.1.1应建设单位要求参加审查和确认承包单位所选择的分包单位。
6.2.1.2对合同进行分类归档并进行跟踪管理、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
6.2.1.3调解处理索赔及合同纠纷事宜。 6.2.2本工程合同管理要点
6.2.2.1可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起草承包合同,避免含混词义,明确双方责任。
6.2.2.2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工期、质量、造价以及其他合同有关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各种反馈信息。
6.2.2.3采取预控措施不力,提前向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发出联系单,防止偏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一旦承包单位有违约行为,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单,及时纠正违约行为。
6.2.2.4严格控制施工中工程变更,特别是对承包单位提出的有可能增加造价的工程变更必须认真审查。必须进行工程变更时,监理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批准工程变更文件。
6.2.2.5在日常的监理过程当中要及时的协调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监理要尽可能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双方的纠纷。
6.3合同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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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施工准备阶段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6.3.1.1施工图纸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工程项目通常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后,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发放给承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及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组织施工,不影响承包人按时开工。
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
有些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完成部分施工图的设计,或由其委托设计分包人完成,按规定的审查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审核,经签认后方可使用。
6.3.1.2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6.3.1.3双方做好施工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开工前,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通施工现场公共道路等,承包人应做好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调配工作,监理工程师要做好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
6.3.1.4开工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按时开工,以便保证在合理工期内及时竣工。
1)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
2)发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的原因施工现场尚不具备施工条件,影响了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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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时,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6.3.1.5 工程的分包
承包人对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主要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和能力。
6.3.1.6支付工程预付款
合同约定有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预付款,一般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6.3.2 施工过程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6.3.2.1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1)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 A·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a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收。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清点,主要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对照发货单证进行数量清点(检斤、检尺),大宗建筑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等。
b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c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B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a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b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c 当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退场。
2)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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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B·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
a 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b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c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6.3.2.2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埋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和产品质量,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1) 工程质量标准
A·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标准的控制
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监理工程师依据标准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的,给予质量认可;达不到要求时,则予拒绝。
B·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
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至符合约定标准。
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3)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施工
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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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若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监理工程师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埋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6.3.2.3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 1)检验程序 A·承包人自检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B·共同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通知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查或试验,质量验收合格经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 重新检验
监理工程师当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己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接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6.3.2.4施工进度管理 1)按计划施工
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监理工程师每月均应检查一次承包人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由承包人提交一份上月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月的施工方案和措施。
2)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施工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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