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铁路线路维修规则(2)

2018-12-29 22:34

第3.3.5条 轨枕失效标准

一、混凝土枕(含混凝土宽枕,混凝土岔枕): 1.明显折断;

2.环裂裂缝宽度超过0.5mm; 3.承轨槽面压溃,挡肩严重破损;

4.纵向裂缝宽度超过0.5mm,长度超过1.25m;

5.承轨槽两钉孔间裂缝宽度超过0.5mm,并延伸至轨枕端部或轨枕中部; 6.纵横裂缝交错,严重掉块露筋。 二、木枕(含木岔枕):

1.腐朽失去承压能力,钉孔腐朽无处改孔,不能持钉; 2.折断或拼接的接合部分分离,不能保持轨距;

3.机械磨损,经过削平或除去腐朽木质后,厚度不足100mm; 4.劈裂或其它伤损不能承压、持钉。

第3.3.6条 旧轨枕分为三类。

一类为再用轨枕:可不经修理或稍加修理,即能使用的轨枕; 二类为待修轨枕:经过修理才能再用的轨枕; 三类为废轨枕:不能修理再用的轨枕。

第3.3.7条 从线路上更换下来的旧轨枕,应及时回收集中,分类堆码在工区或车站。

一、二类旧轨枕,有计划地修理使用;三类旧轨枕由工务段鉴定处理。其中有的废木枕可做防爬支撑、冻害垫板及其他零星用料,有的废混凝土枕可改做其他用途。

第3.3.8条 线路上轨枕的修理

一、用捆扎、腻缝或打钉板等方法,修理劈裂的木枕。 二、用削平、镶补等方法,修理机械磨损的木枕。 三、用环氧树脂修补局部破损的混凝土枕。 四、用硫磺水泥砂浆锚固松动或失效的螺旋道钉。

第四节 钢轨

第3.4.1条 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运量和容许速度相适应。超过大修更换周期的

钢轨,如因金属疲劳、强度减弱而伤损严重时,应适当降低线路容许速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3.4.2条 伤损钢轨分轻伤和重伤两类。

一、轻伤钢轨标准如下:

1.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3.4.2—1所列限度之一者; 2.轨头下颏透锈长度不超过30mm;

3.钢轨低头(包括轨端踏面压伤和磨耗在内)超过3mm(用1m直尺测量最低处); 4.轨端、轨顶面、淬火层或焊补层有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15mm,深度超过4mm; 5.波浪型磨耗谷深超过0.5mm,轨顶面擦伤深度1~2mm(不含剥落掉块);

6.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伤损的钢轨。 二、重伤钢轨标准如下:

1.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3.4.2—2(略)所列限度之一者; 2.钢轨在任何部位有裂纹(但焊缝裂纹应鉴定后确定); 3.轨头下颏透锈长度超过30mm;

4.轨端或轨顶面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30mm,深度超过8mm;

5.钢轨在任何部位变形(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6.钢轨锈蚀除去铁锈后,轨底厚度小于5mm(在轨底边缘处测量)或轨腰厚度小于8mm;

7.轨顶面擦伤深度超过2mm(不含剥落掉块);

8.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缺陷(含黑核、白核)。 普通线路(道岔)和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钢轨应及时更换,换下后应垛上明显的“×”标记,防止再铺用。无缝线路长钢轨的重伤,应按条4.3.9条的规定处理。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及时更换。

第3.4.3条 线路上的两股钢轨接头,一般应采用相对式。曲线地段外股应使用标准

长度钢轨,里股应利用厂制缩短轨调整钢轨接头位置,剩余的少量相错量,应利用钢轨长度误差量在曲线内(有困难时可在直线上)调整。直线地段应接钢轨长度误差量配对使用,在每轨节上相差量一般应不大于3mm,并应前后、左右抵消,在两股钢轨上累计相差量最大不得大于15mm。

铺设非标准长度钢轨或再用轨,无厂制缩短轨时,钢轨接头可采用相错式,其相错量不得小于3mm。采用相错式的两曲线之间直线长度短于300m时,亦可采用相错式。采用相错式时个别插入的短轨,宜铺设在曲线两端的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可铺设在曲线里股。

第3.4.4条 线路上个别插入的短轨,在正线上不得短于6m,在站线上不得短于4.5

m,并不得连续插入两根及以上短轨。

第3.4.5条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长度与钢轨温度预留轨缝。轨缝的标准

尺寸按下列公式计算:

1 ao =aL(tx -to )+—aq 2

式中 ao ——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预留轨缝(mm); a——钢轨钢线膨胀系数为0.0118(mm/m.℃); L——钢轨长度(m);

tx ——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地区的中间轨温(℃); 1

tx =—(Tmax +Tmin) 2

其中 Tmax 、Tmin ——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

to ——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

aq ——构造轨缝(mm),38、43、50、60kg/m钢轨aq 均采用18mm。 最高、最低轨温差小于85℃地区,在按上式计算以后,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轨缝值减小1~2mm。

对于25m钢轨,只允许铺设在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100℃以下地区,否则应个别设计。

各地区(或区段)采用的最高、最低轨温,由铁路局规定。

注:按原《铁路工务规则》第21条轨缝计算公式预留的轨缝,应结合线路中修或综合维修按上列公式计算调整。

第3.4.6条 12.5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不受限制。对于25m

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限制范围为tx +30℃~tx -30℃;最高最低轨温差小于85℃地区,如将轨缝值减小1~2mm,轨温限制范围相应地降低3~7℃。特殊情况下,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外更换的25m钢轨地段,必须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内时调整轨缝,使其符合第3.4.5条规定的标准。

轨缝应设置均匀,每千米轨缝总误差:25m钢轨地段不得大于±80mm;12.5m钢轨地段不得大于±160mm。绝缘接头轨缝不得小于6mm。

第3.4.7条 铁路线路上不得使用工业轨,线路上现有的工业轨,应加强检查监视,

并有计划地更换。

第3.4.8条 在钢轨上钻螺栓孔时,两螺栓孔的净距,不得小于直径的两倍(直径不

同时,按大直径计)。其他部门需要在钢轨上钻孔或加装设备时,须经工务段同意,钻孔位置须在轨腹中和轴上。

第3.4.9条 用于线路上的钢轨,需要截断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钻螺栓孔时,应

用钢轨钻钻孔。严禁使用乙炔切割或烧孔,严禁使用剁子和其他工具强行截断和冲孔。

第3.4.10条 下列位置不应有钢轨接头,否则应将其焊接或冻结。

一、明桥面小桥的全桥范围内。

二、钢梁端部、拱桥温度伸缩缝和拱顶等处前后各2m范围内。 三、设有温度调节器的钢梁的温度跨度范围内。 四、钢梁的横梁顶上。 五、道口范围内。

第3.4.11条 要做好钢轨养护维修,预防和整治钢轨病害,延长钢轨使用寿命。钢

轨硬弯用1m直尺测量,矢度大于0.5mm时应矫直。轨面擦伤和剥落掉块接近或达到轻伤程度时应焊补。要有计划地用打磨、焊补、更换道碴、垫枕下大胶垫等方法,综合整治钢轨接头病害。

对小半径曲线地段的钢轨,要根据磨耗情况定期涂油。对易受盐碱浸蚀地段和隧道内的钢轨,要经常保持排水畅通,必要时可在钢轨上涂抹防锈剂。

曲线地段侧面磨耗未达到轻伤程度的钢轨,要有计划地调边使用。常备轨要有计划地与线路上钢轨倒换使用。

第3.4.12条 从线路上换下的旧钢轨,应及时回收集中,按旧轨使用、整修技术条

件(附录三,略)的规定,鉴定分类、划分等级与整修,并要分类堆码,建立帐卡,妥善保管。

第五节 联结零件

第3.5.1条 接头夹板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及时更换:

一、折断。

二、中央裂纹(中间两螺栓孔范围内),平直及异型夹板超过5mm,双头及鱼尾型夹板超过15mm。

三、其他部位裂纹发展到螺栓孔。

第3.5.2条 接头螺栓应齐全,作用良好,缺损时应及时补充和更换。接头螺栓扭矩

应达到表3.5.2(略)的规定值,并应保持均匀。扭矩不足时,不得低于规定值100N·m以上。

25m钢轨地段,在升温季节(春夏)进行影响线路稳定性的维修作业时,亦可临时采取降低接头螺栓扭矩的办法放散应力,但必须保持轨缝大于零,并及时将扭矩恢复正常。

第3.5.3条 接头螺栓及垫圈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及时更换:

一、螺栓折断,严重锈蚀,丝扣损坏或杆径磨耗超过3mm。 二、弹簧垫圈折断或失去弹性。

第3.5.4条 钉道钉的规定

一、有铁垫板时,直线及半径800m以上的曲线地段,每根木枕上每股钢轨内外侧各钉一个道钉;半径在800m及以下的曲线(含缓和曲线)地段,内侧加钉一个道钉。铁垫板与木枕的联结道钉,必须钉齐(冻害地段、明桥面除外)。

二、无铁垫板时,每根枕木上每股钢轨的内外侧各钉一个道钉,四个道钉位置成八字形,道钉中心至木枕边缘的距离应大于50mm,钢轨内外侧道钉应错开80mm以上。

第3.5.5条 铁垫板和道钉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伤损达到下列标

准,应有计划地更换:

一、铁垫板折断、变形或严重锈蚀。

二、道钉钉头脱落、严重锈蚀或下颏磨耗达3mm。

第3.5.6条 扣件应经常保持设备齐全,位置正确,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

扣板、轨距挡板应靠贴轨底边;扣板(弹片)扣件扭矩应保持在80~140N·m;弹条扣件的弹条中部前端下颏应靠贴轨距挡板或保持在80~120N·m,在半径为650m及以下曲线地段,还应将螺母再拧紧1/4圈或保持在120~150N·m。

使用扣板扣件时,正线半径在800m及以下和站线半径在450m及以下的曲线(均含缓和曲线)地段,在钢轨外侧应使用加宽铁座。

第3.5.7条 扣件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有计划地修理或更换:

一、螺旋道钉折断,螺帽或螺杆丝扣损坏,严重锈蚀。

二、平垫圈、弹簧垫圈损坏或变形,作用不良。

三、弹条、扣板(弹片)损坏或变形,不能保持应有的扣压力。 四、扣板(轨距挡板)严重磨损,与轨底边离缝超过2mm。 五、挡板座、铁座损坏或变形,作用不良。

六、大胶垫磨穿、断裂、压溃或变形(两侧压宽合计:厚度为7mm的胶垫超过15mm,厚度为10mm的胶垫超过20mm),小胶垫损坏。

第六节 轨道加强设备

第3.6.1条 曲线地段(含缓和曲线)应按下列条件安装轨距杆或轨撑。

一、铺设木枕时,正线半径为800m及以下和站线半径为450m及以下的曲线,按表3.6.1(略)的规定安装。

半径为350m及以下的曲线和道岔导曲线,可根据需要安装轨距杆和轨撑两种加强设备。

二、铺设混凝土枕时,在行驶电力机车区段半径为600m及以下的曲线,其它区段半径为350m及以下曲线可根据需要比照表3.6.1(略)安装,或采用保持轨距能力较强的弹性扣件。

设有轨道电路的线路,安装轨距杆时,应安装绝缘轨距杆。

第3.6.2条 铺设木枕的正线和到发线,应根据线路条件,列车运行情况,安装足以

锁定线路、道岔的防爬设备。其他站线的线路、道岔,应根据爬行情况,适当安装防爬设备。对驼峰线路,有正规列车通过的道岔、绝缘接头、桥梁前后各75m地段,应增加防爬设备数量。

第3.6.3条 铺设木枕的线路、道岔,使用穿销式防爬器时,一般安装数量和方式如

表3.6.3—1(略)和表3.6.3—2(略)的规定。

第3.6.4条 铺设混凝土枕的线路、道岔,使用弹条扣件时,可不安装防爬设备。使

用其他扣件时,对线路坡度大于6‰地段,制动地段,驼峰线路,有正规列车通过的道岔、绝缘接头、桥梁(明桥面)前后各75m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安装防爬设备,安装数量可比照木枕线路适当减少。

第3.6.5条 在碎石道床地段,每组防爬设备的组成:单方向锁定为一对穿销式防爬

器和三对支撑;双方向锁定为两对穿销式防爬器和三对支撑。在沙道床和卵石道床地段,比照碎石道床地段,每组防爬设备强加一对支撑。

防爬设备应安装在钢轨中部,接头附近两根轨枕不宜安装。防爬支撑一般应安装在钢轨底下,不使用大型养路机械的木枕地段,亦可安装在与轨底边净距为350mm的道心内。 穿销式防爬器与轨枕之间,应设木制承力板,防爬支撑断面应不小于120平方厘米,防爬支撑与轨枕之间有空隙时,应用木片塞紧。

第3.6.6条 普通线路正线(不含站内)应设置爬行观测柱,有防爬设备地段,每0.5

km设置一对;无防爬设备地段,每1km设置一对。爬行观测桩应埋设牢固,标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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