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于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有固定建筑物可利用时,亦可在建筑物上设置观测标记。
第3.6.7条 轨道加强设备应保持数量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有计划地补充。防
爬设备的安装数量和方式与线路爬行情况不相适应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轨道加强设备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有计划地修理或更换: 一、轨距杆折断或丝扣损坏,螺帽、垫圈、铁卡损坏或作用不良。 二、轨撑损坏、变形或作用不良。
三、防爬器折损、变形,穿销打不紧或作用不良。
四、防爬支撑断面小于110平方厘米,损坏、腐朽或作用不良。
第七节 曲线
第3.7.1条 在线路直线地段,两股钢轨顶面应位于同一水平。在线路曲线地段,应
根据曲线半径和实测行车速度,在外股钢轨合理地设置超高。超高按下列公式计算: 2 11.8Vi H=—————— R
------ / 2 /ΣNi Qi Vi Vi = /-------- √ ΣNi Qi 式中 H——超高(mm)
Vi ——平均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Ni ——一昼夜各类列车次数(列) Qi ——各类列车重量(t)
Vi ——实测各类列车速度(km/h)
未被平衡欠超高,一般应不大于75mm,特殊情况下不得大于90mm。在按上式计算出超高以后,对未被平衡欠超高按下列公式检算: 2 11.8V0 Ho =——————-H R
式中 H0 ——未被平衡欠超高(mm)
Vc ——实测最高行车速度(km/h)
实设最大超高,在单线上不得大于125mm,在双线上不得大于150mm。
第3.7.2条 行车条件有较大变化,或曲线发生木枕压切、混凝土枕挡肩破损、钢轨
不正常磨耗等情况,应通过实测行车速度,重新计算和调整超高。
实测最高行车速度较低,实设超高较小的曲线,按线路容许速度检算时,未被平衡欠超高最大不得大于130mm。如因曲线线路容许速度偏高,实际行车速度偏低,设置超高有特殊困难时,可适当降低该曲线的线路容许速度。
第3.7.3条 曲线超高顺坡
一、曲线超高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顺完,顺坡坡度1度一般应不大于————;如缓和曲线长度不足,顺坡9Vmax可延伸至直线上;如无缓和曲线,则在直线上按不大1于————顺坡。在直线上顺坡的超高,有缓和曲线时9Vmax不得大于15mm,无缓和曲线时不得大于25mm。
在困难条件下,可适当加大顺坡坡度,但不得大1于————。7Vmax11 式中Vmax=线路容许速度,————或————大于9Vmax 7Vmax2‰时,按2‰计算,以下同。
二、复曲线的两超高不相等时,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从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均匀顺坡。 三、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短于25m。不足25m时,可在直线部分设置不短于25m的相等超高段;在困难条件下,可在直线部分从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均匀顺坡。
四、反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短于25m。不足25m时,正线上可不短于20m,站线上可不短于10m;在困难条件下,可按不大于1————顺坡;必要时,超高顺坡可延伸至圆曲线上,但7Vmax圆曲线始终点的未被平衡欠超高,不得超过第3.7.1条的规定。
五、特殊条件下的超高顺坡,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3.7.4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顶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作用边之间的最小距离。
直线轨距标准为1435mm。曲线轨距按下列规定标准在里股加宽。
一、新建、改建及线路大修或成段更换轨枕地段,按表3.7.4—1(略)规定的标准。 二、其他线路按表3.7.4—1(略)规定的标准逐步调整,在未调整前可维持表3.7.4—2(略)规定的标准。
第3.7.5条 曲线轨距加宽递减
一、曲线轨距加宽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递减;如无缓和曲线,则在直线上递减,递减率一般不得大于1‰。
二、复曲线的两曲线轨距加宽不相等时,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
三、两曲线轨距加宽按1‰递减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短于10m。不足10m时:如直线部分的两轨距加宽相等,则直线部分保留相等的加宽;如不相等,则直线部分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
在困难条件下,站线上的曲线轨距加宽允许按2‰递减。 四、特殊条件下的轨距加宽递减,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3.7.6条 要做好曲线养护维修,预防和整治线路病害,保持曲线的稳定状态。要
注意控制曲线两端的直线位置和方向,保持曲线与直线正常连结和曲线位置正确;要有计划地用绳正法拨正曲线,整治曲线两端“鹅头”和钢轨接头“支咀”,保持曲线圆顺。 现场曲线的头尾位置、缓和曲线长度、圆曲线半径,均应与设备图表保持一致。
第八节 道岔
第3.8.1条 轨距
一、尖轨尖端轨距:见表3.8.1—1(略)。 二、尖轨跟端轨距:见表3.8.1—2。
三、导曲线中部轨距:根据导曲线半径,按第3.7.4条表3.7.4—1(略)的规定办理。
四、辙叉部分轨距:直、侧向均为1435mm。
五、尖轨在拉杆处的最小动程:直尖轨为142mm,曲尖轨为152mm,AT型弹性可弯尖轨为180mm。
第3.8.2条 各部分轨距加宽递减
一、尖轨尖端轨距加宽,按不大于6‰递减至基本轨接头。
二、尖轨尖端与尖轨跟端轨距的差数,直尖轨在尖轨全长范围内均匀递减;曲尖轨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三、尖轨跟端直向轨距加宽,向辙叉方向递减,距离为1.5m。
四、导曲线中部轨距加宽,直尖轨时,向两端递减至尖轨跟端为3m,至辙叉前端为4m;曲尖轨时,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五、对口道岔尖轨尖端轨距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不大于6m,两尖端处轨距相等时不做递减,不相等时则从较大轨距向较小轨距均匀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大于6m时,则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但中间应有不短于6m的相等轨距段。
六、道岔前端与另一道岔的后端相连时,尖轨尖端轨距递减率应不大于6‰,如不能按6‰递减时,可加大前面道岔的辙叉轨距为1441mm;仍不能解决时,旧有道岔容许保留大于6‰的递减率。
第3.8.3条 导曲线支距与超高
导曲线支距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设置,在导曲线与基本股两股钢轨作用边之间测量。 导曲线可根据需要设置6mm的超高,并在导曲线范围内按不大于2‰顺坡。
第3.8.4条 轮缘槽宽度
一、护轨平直部分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2mm,如侧向轨距为1441mm时,则侧向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8mm;容许误差为+3、-1mm。
二、辙叉心理论尖端至心轨宽50mm处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6mm,容许误差为+3、
-1mm。
轮缘槽宽度的量取位置与第3.7.4条规定的轨距量取位置相同。
第3.8.5条 正线道岔(直向)与曲线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不得短于20m。站线道岔
与曲线或道岔与其连接曲线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一般不得短于7.5m;在困难条件下或道岔后的两线间距较小时,不得短于6m;轨距加宽递减率一般不得大于2‰,直线段较短时不得大于3‰。
连接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道岔导曲线半径。连接曲线可以设置超高,但不宜大于15mm,顺坡不得大于2‰。
第3.8.6条 双开道岔、交分道岔、交叉渡线及其他类型道岔的各部分尺寸,按标准
图或设计图办理。
第3.8.7条 尖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尖轨尖端与基本轨不靠贴; 二、尖轨侧弯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三、在尖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2mm及以上; 四、尖轨工作面伤损,继续发展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可能; 五、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8.8条 基本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曲股基本轨的弯折点位置不对或弯折尺寸不符合要求。
二、基本轨垂直磨耗,在正线上超过6mm,在到发线上超过8mm,在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
三、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8.9条 查照间隔(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391mm,
护背距离(辙叉翼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大于1348mm。
第3.8.10条 道岔护轨螺栓必须齐全,作用良好,折断时必须立即更换。一块间隔
铁的螺栓,全部折断或缺少时,停止使用。
第3.8.11条 道岔各种零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有下列伤损或
病害,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一、各种接头螺栓、连杆、顶铁和间隔铁损坏、变形或作用不良。 二、滑床板损坏、变形或滑床台磨耗大于3mm。
三、轨撑损坏、变形,轨撑与轨头下颏或轨撑与垫板挡肩离缝大于2mm。 四、其他各种零件损坏、变形或作用不良。
第3.8.12条 伤损辙叉分轻伤和重伤两类
一、高锰钢整铸辙叉轻伤标准:
1.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辙叉翼堆高部分)在正线上超过4mm,在到发线上超过6mm,在其他站线上超过8mm; 2.辙叉上面和侧面在任何部位有裂纹;
3.辙叉心、辙叉翼轨面剥落掉块,长度超过15mm,深度超过3mm;
4.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伤损的辙叉。 二、高锰钢整铸辙叉重伤标准:
1.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辙叉翼堆高部分)在正线上超过6mm,在到发线上超过8mm,在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
2.垂直裂纹长度(含轨面部分裂纹长度)超过以下限度者(表略); 3.纵向水平裂纹长度超过以下限度者(表略); 4.叉趾、叉跟的轨头及下颏部位裂纹超过30mm;
5.叉趾、叉跟浇注断面变化部位斜向或水平裂纹,长度超过120mm或虽未超过120mm,但裂纹垂直高度超过40mm;
6.底板裂纹向内裂至轨腰,并超过轨腰与圆弧的连接点; 7.螺栓孔裂纹延伸至轨端、轨头下颏或轨底,两个螺栓孔裂通;
8.辙叉心、辙叉翼轨面剥落掉块,长度超过30mm,深度超过6mm时; 9.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影响行车安全的其它缺陷。
三、钢轨组合辙叉的垂直磨耗比照高锰钢整铸辙叉办理,其他伤损比照钢轨轻重伤标准办理。
辙叉有轻伤时,应注意检查观测,达到重伤标准时,应及时更换。
第3.8.13条 单开道岔过岔最高速度规定如下:
一、直向过岔最高速度一般应不超过表3.8.13—1(略)的规定。 二、侧向过岔最高速度如表3.8.13—2(略)的规定。 其他道岔的直向和侧向过岔最高速度由铁路局规定。
第九节 无缝线路
第3.9.1条 温度应力式无缝线路的结构,分固定区、伸缩区、缓冲区三部分。固定
区长度根据线路及施工条件确定,最短不得短于50m。伸缩区长度根据年轨温差幅度、道床纵向阻力、钢轨接头阻力计算确定,一般为50~100m。缓冲区一般由2~4节标准轨(含厂制缩短轨)组成,普通绝缘接头应为4节,如采用胶接绝缘接头,可将胶接的一节钢轨插在2节或4节标准轨的中间。
如需变更无缝线路原设计结构,或临时部分拆除,须有技术文件,并经铁路局批准。
第3.9.2条 每段无缝线路设置位移观测桩5~7对,如固定区较长,可适当增加对
数。其中:固定区中间点一对,伸缩区始终点各一对,其余设置在固定区。
位移观测桩必须预先埋设牢固,在长钢轨两端就位后,立即进行标记,标记要明显、耐久、可靠。
第3.9.3条 无缝线路混凝土枕地段,应采用弹条扣件和厚度为10mm的大胶垫;木
枕地段应采用分开式扣件;混凝土宽枕地段,可根据需要采用大调高量弹条扣件。
第3.9.4条 防爬设备安装数量和方式
固定区:混凝土枕弹条扣件地段可不安装;其他扣件地段根据需要安装;木枕地段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