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三规合一”技术要求
4.1基础数据选取标准
(1)规划数据应按照以下标准选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数据应采用经批准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数据;已开展“十三五”规划研究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可采用相关研究资料数据。
城乡规划数据原则上应采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缺少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的,可根据情况采用经批准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应采用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 专项规划数据应采用经批准的涉及空间要素的规划数据。
(2)基础地理数据、审批数据及其他参考资料采用标准参见附录G-2。 4.2用地分类对照标准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
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差异对照参见附录F。
4.3建设用地布局差异分析技术要求 4.3.1差异分析内容
确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布局一致区域和差异区域的面积、位置,分析建设项目用地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布局的差异情况,并针对不同类型差异,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化解规划矛盾。 4.3.2差异建设用地分类
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差异建设用地主要分为三类:
(1)边界微小差异引起的差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因河流、道路等现状线性地物边界差异造成的微小差异用地微小差异用地是指地块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和因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规划边界造成的微小差异建设用地。 (2)存量建设用地规划不一致引起的差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安排不同造成的差异用地。
(3)新增建设用地规划不一致引起的差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安排不同造成的差异用地。 4.3.3差异建设用地处理原则
按照优先保护生态用地、不超建设用地规模、重点考虑项目需求、全面统筹建设时序的协调原则,采取差异化措施协调解决各类差异建设用地规划矛盾。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存在严重差异和重大矛盾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确定。
(1)边界微小差异引起的差异建设用地
因河流、道路等线性地物造成的微小差异建设用地,原则上以现状控制为主进行差异用地处理。
因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规划边界造成的微小差异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差异用地处理。
(2)存量建设用地规划不一致引起的差异建设用地
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在不影响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原则上应落实建设用地规模。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不安排用地规模。若属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用地,应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项目级别和规模后,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当调整解决。
(3)新增建设用地规划不一致引起的差异建设用地
涉及县(市、区)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和民生设施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建设用地规模。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和民生设施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的,需由发改部门核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原则上安排近期建设用地规模。
涉及镇、街项目用地和城区、镇区发展建设用地的,需由县(市、区)政府召集部门、镇、街召开专项会议,审查核定建设用地指标。
村庄规划已审批通过的地区,按照村庄规划安排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和村民宅基地。 4.4控制线划定技术要求
遵循规模约束、空间优化,边界统一、求同存异,保障重点、差别处理,充分衔接、避免冲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控制线划定工作。
确定用地分类边界时如发生重叠现象,应按照已批优先(已批优于未批)、现状优先(现状优于规划)的原则处理用地分类数据的拓扑关系。 4.4.1一级控制线划定要求 (1)生态控制线
生态控制线划定应与生态功能红线、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充分协调,与水功能区划、河湖岸线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符合河湖水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 具体划定标准和比例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粤建规函〔2014〕92号)。 (2)基本农田控制线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为基础,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划定基本农田控制线。 (3)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以战略规划为引领,分析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发展演变规律,明确城市发展的引导性和限制性要素,协调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差异,确定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空间布局。按保障城市功能完整、促进城市紧凑集约布局、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结合城市发展方向、形态和布局,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的建设用地规模并预留一定弹性的前提下,划定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各地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的划定比例视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该地区土地总面积的50%。
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有条件建设区应结合城乡规划、重点储备项目潜在用地方向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进行划定。有条件建设区的规模一般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25%。
(4)产业区块控制线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业、仓储用地布局,在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范围内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以下情形原则上应纳入产业区块控制线范围:
1)经国家审核公告或省认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示范区等);
2)城乡规划中连片的面积大于30公顷的工业及仓储用地。 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后,应抓紧建立产业区块信息库。 产业区块情况汇总表格式参见附录G-3。 4.4.2二级控制线划定要求
二级控制线划定应依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衔接,落实国家和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的相关要求。其中,绿线划定参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蓝线划定参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黄线划定参照《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紫线划定参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5.“三规合一”成果要求
5.1工作成果
“三规合一”工作成果主要包括“三规合一”图件、技术报告及附件、数据库等内容。工作成果应包含纸质文件和符合信息化管理及制图规范要求的电子数据。 5.1.1“三规合一”图件
“三规合一”图件包括规划图件和分析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