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图件为“三规合一”控制线规划图,反映控制线划定情况,并标明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控制线、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和产业区块控制线。规划图件比例尺为1∶10000,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1∶2000比例尺。 规划图件图例样式参见附录G-4。
分析图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乡规划拼合图、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差异分析图、产业区块及建设项目布局图及其他相关分析图。分析图件比例尺可结合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5.1.2技术报告及附件
技术报告应包括“三规”综合评估、建设项目梳理、控制线划定方案、法定规划修改建议、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附件应包括主要工作内容的说明、调研报告、基础资料汇编等相关文件。 5.1.3数据库
成果空间矢量数据应采用ArcGIS数据库格式,数据库图层组织和格式标准应符合成果数据标准要求。 5.2成果数据标准 5.2.1数据构成
成果数据由核心数据和辅助资料构成,核心数据是“三规合一”工作必备数据。 数据库图层构成参见附录G-5。 5.2.2核心数据格式要求
(1)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差异分析图层图层属性参见附录G-6及附表1。
(2)“三规合一”规划用地图层 图层图斑属性参见附录G-7及附表2。 (3)“三规合一”规划控制线图层 控制线属性参见附录G-8及附表3。
6.“三规合一”管理建议
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工作指南,制定管理规则,严格实施控制线管控,将“三规合一”控制线作为科学管理空间资源的统一准则。 “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已有管理规则的对照参见附录E。 6.1控制线管理要求
“三规合一”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在建立“三规合一”控制线体系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三规合一”控制线管理规则,加强后续管理。 6.1.1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
结合我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制定生态控制线的管控规则,严格控制可能影响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除符合建设选址条件的重大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公园和旅游设施及特殊项目外,禁止在生态控制线内布局建设;对于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农村居民点等,制定措施限制改建和扩建,并制定搬迁方案。
生态控制线内属于城市蓝线范围的用地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行管控;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库、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和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区等分别按相应管理规定实行最严格的管控。
6.1.2基本农田控制线管理要求
严格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管控基本农田控制线,控制线内禁止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或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 6.1.3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管理要求
制订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的管控规则,禁止在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外进行城市开发建设,位于城市“四线”内的用地分别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制。 6.1.4产业区块控制线管理要求
制订产业区块控制线的管控规则,引导新增工业、仓储项目优先在产业区块控制线内选址建设,优先安排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的产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鼓励线内已建产业项目升级改造,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鼓励线外的已建工业、仓储项目向线内转移。纳入产业区块控制线的产业园区须优先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并符合环保管理要求。 6.2联动修改工作机制 6.2.1控制线管理职责分工
根据“三规合一”控制线的组织管理架构和管理规则,明确控制线体系管理的职责分工,确定牵头管理部门。 6.2.2法定规划的联动修改机制
各地要根据“三规合一”工作实际需要建立法定规划联动修改工作机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法定规划修改完善工作。法定规划修改方案通过规划、发展改革、国土及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查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法定规划联动修改期间,如需办理相关业务,应以原法定规划成果为准,与“三规合一”成果不一致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具体操作规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可学习借鉴广州市“三规合一”运行管理相关经验做法。 法定规划联动修改流程参见附录D-1。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联动修改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联动修改工作,应先行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评估,制定修改方案,经规划、发展改革、国土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2)城乡规划的联动修改
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联动修改工作,应先行开展城乡规划的评估,制定修改方案,经规划、发展改革、国土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联动修改
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联动修改工作,应先行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制定修改方案,经规划、发展改革、国土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4)专项规划的联动修改
有条件地区应开展交通、矿产资源、环保、林业、水务(水利)等专项规划的联动修改工作,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 6.2.3控制线动态评估机制
建立“三规合一”控制线动态评估机制,由“三规合一”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评估控制线的划定、实施和管理工作,研究分析控制线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形成控制线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程序开展控制线的动态调整工作。
6.2.4控制线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严格的“三规合一”控制线调整机制,明确控制线调整的条件、流程,加强部门协同。控制线调整可分为整体修改和局部修改两种情形。 (1)控制线整体修改
因“三规”修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发展战略调整等因素,对“三规合一”控制线整体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控制线动态评估后确需进行整体修改的,可开展控制线整体修改。控制线整体修改前,应由“三规合一”控制线的管理部门对原控制线进行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修改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控制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对控制线作整体修改,组织审查修改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三规合一”控制线整体修改完成后,按法定程序开展法定规划的联动修改工作。 整体修改流程参见附录D-2。 (2)控制线局部修改
建设项目选址与“三规合一”控制线有冲突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控制线管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经联合审查会审查,如认定不符合控制线修改条件的,告知项目业主单位另行选址;如认定符合控制线修改条件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编制控制线局部修改方案,报相应的控制线管理部门,由控制线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控制线局部修改过程中,应按照法定程序同步开展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工作。 局部修改流程参见附录D-3。
6.3监督保障 6.3.1建立督查机制
建立“三规合一”控制线督查机制,利用遥感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动态监测,根据控制线管控要求实施分类管理。省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级以上市“三规合一”控制线实施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6.3.2加强技术保障
有条件地区可建立“三规合一”信息平台及规划、发展改革、国土三个部门信息子系统,实施数字化动态管理,落实“三规合一”控制线的管理要求,并将其作为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基础。 6.3.3加强资金保障
探索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对因落实“三规合一”控制线管理要求而进行的建设清退、土地回收等行为,研究制订合理的补偿办法。 6.3.4加强宣传保障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确保“三规合一”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