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校内奖励办法(4)

2019-01-07 12:42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 (一)“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划拨经费列支; (二)“助教”岗位津贴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支付; (三)博士生的“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用自己的课题经费等支付;硕士生的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50%,另50%可由学院、学科或者科研基地承担。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

硕士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每月应不高于700元,博士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每月应不高于1000元。临时“三助”津贴可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三助岗位”津贴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鼓励学院和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和研究生岗位业绩额外发放奖励性津贴。

第十七条 各用人学院及部门逐月填报《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由财务处从研究生“三助”专项资金账户中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在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并在主讲教师、课题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人员的指导下遵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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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三助”岗位试行助管试用制度,上岗工作的前两周为工作试用期,试用期满由聘用单位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使用学院、部门可以终止聘任关系或者解聘:

(一)受聘研究生个人提出中止工作;

(二)受聘研究生达不到岗位要求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三)经查实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之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三助”岗位可以1学期或1学年为1个聘期进行考核,于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在下聘期中予以优先考虑并全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全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最后一个月的津贴。

第二十二条 “三助”岗位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受聘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等。其中,“助教”岗位考核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助研”岗位考核由导师、课题组或者科研基地负责,“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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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如研究生本人因故不再担任“三助”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岗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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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

用人单位: 201 年 月 序号 学号 姓名 专业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金额 19

附件二-3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和《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由经办银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一)借款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院审查;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复查; (四)贷款银行审核;

(五)贷款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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